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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返聘規定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退休員工返聘規定,歡迎大家分享。
退休員工返聘規定 篇1
1.目地
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資源,繼續發揮已達退休年齡人員的專長與經驗,為公司創造更大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的退休返聘員工的管理。
3.概念
退休返聘:是指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公司與已辦理了退休等手續或年齡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與其他公司無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返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關系,使其為公司提供勞動服務的一種用工關系。
4.職責
4.1總經理負責對各部門提出的退休返聘申請進行審批。
4.2人事行政部
4.2.1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退休返聘相關辦法,并負責推廣實施;
4.2.2根據政策變化與公司發展的需要,定期收集退休返聘的相關意見,完成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
4.2.3負責公司退休返聘員工資料的審核工作;
4.2.4組織擬聘人員的體檢工作;
4.2.5負責對擬返聘人員的社會背景、工作經歷等進行詳細調查;
4.2.6負責退休返聘協議的簽訂工作;
4.2.7負責退休返聘人員的資料的存檔。
4.3各部門戰略性員工關系管理
4.3.1負責對本部門退休返聘人員的用工提出書面申請。
5.返聘范圍與對象
5.1返聘范圍:退休返聘適用于公司戰略發展所需特殊人才,包括財務類、技術類等崗位專業技術人才或管理人才
5.2返聘對象:
5.2.1已與我公司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5.2.2與其他單位辦理了退休或內退手續的人員;
5.2.3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與其他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
6.返聘條件
6.1年齡要求:男性在65歲以下,女性在60歲以下;
6.2從事擬聘崗位工作十年以上,具有擬聘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在該專業有被公認的特長;
6.3健康狀況良好,無傳染病、高血壓及其他心血管等疾病。
7.返聘程序
7.1外部公司退休人員的返聘程序
7.1.1空缺崗位需求分析:當返聘范圍內崗位出現人員空缺時,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應會同用人部門從工作的角度出發,共同協商是否聘用退休人員。
7.1.2退休返聘申報:確定擬聘退休人員的,所在用人部門應填寫《返聘人員需求申請表》,報人事行政部。
7.1.3退休人員招聘:根據《招聘制度》,人事行政部對外發布招聘信息,組織初步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參加筆試、面試,并依據綜合成績
確定擬聘人員。
7.1.4 組織體檢
7.1.4.1人事行政部組織擬聘人員參加體檢,體檢項目包括:五官檢查、血壓心率檢查、肝功能檢查、結核檢查;
7.1.4.2體檢應在綜合成績確定后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
7.1.5社會調查
7.1.5.1對于體檢合格人員,人事行政部應對其進行社會調查。社會調查內容包括:社會關系調查、工作經歷核實、職稱調查。
7.1.5.2社會調查應在體檢合格后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
7.1.6通知上崗:人事行政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返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報到上崗。
7.1.7簽訂返聘協議
7.1.7.1對于以上程序均合格的人員,人事行政部應與其簽訂《退休返聘協議》,以明確聘用期間的工作崗位、福利待遇等權利與義務關系。
7.1.7.2返聘協議應在通知上崗后的3個工作日內進行。
7.2公司內部退休人員的返聘程序
7.2.1返聘申請:已與公司辦理退休手續的原正式員工,有意愿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可向人事行政部提交《退休員工返聘申請表》。
7.2.2返聘審批:《退休員工返聘申請表》經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后,由其人事行政部報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審批。
7.2.3組織體檢:對于審批通過人員,人事行政部應組織其參加體檢,體檢項目同7.1.4,體檢應在審批通過后的3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
7.2.4簽訂返聘協議:對于體檢合格的人員,人事行政部應與其簽訂返聘協議,簽訂時間要求同7.2.5重新上崗:返聘協議簽訂后,人事行政部應在2個工作日安排返聘人員重新上崗。
8.退休返聘期限:《退休員工返聘協議》聘用期限為半年。協議期滿后視其工作業績與身體健康狀況決定是否續簽,續簽期限不得超過半年。
9.退休員工返聘待遇
9.1薪資構成:基本工資、原工齡工資、崗位補貼等部份組成。
9.2薪資標準見《薪資管理辦法》。
9.3社會保險: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9.4住房公積金:退休返聘人員不享受住房公積金。
9.5商業保險:返聘人員商業保險承保范圍:意外保險
9.6補充醫療保險:只有在北京地區繳納社會保險且正常退休人員能享受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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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其他待遇同公司正式員工標準。
10.記錄與存檔
10.1本辦法產生以下記錄:《人員需求申請表》、《退休返聘協議》、《退休員工返聘申請表》。
10.2以上記錄由人事行政部存檔。
10.3存檔期限見《檔案管理辦法》。
11.附則
11.1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11.2本制度執行部門為人事行政部。
11.3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行政部。
退休員工返聘規定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專家型退休職工的傳幫帶作用,緩解個別崗位人才緊缺的現狀,規范退休人員返聘管理工作,保證公司有序經營,根據總公司印發的《關于印發<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退休人員返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的內容,制定《廣東分公司退休人員返聘管理暫行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返聘即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
第三條 公司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積極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從嚴管理退休人員的返聘。
第二章 返聘基本要求
第四條 退休人員返聘遵循以下兩個原則:
(一) 本人自愿,雙向選擇;
(二) 因工作需要,針對緊缺、特殊崗位。
第五條 返聘人員應身體健康,心態積極,認同公司管理并能全日制正常工作,男性年齡6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60歲以下,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業務一線管理人員,在職期間績效考核名列分公司 前列,返聘后對機構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二)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資深專業技術人員,返聘對培育公司后續人才有重 大幫助;
(三) 退休前在我公司工作的外勤人員,績效考核為當地機構良好或以上,返聘 后對機構業務能持續做出較大貢獻的;
(四) 退休前在其他單位工作的社會人員,一般只返聘外勤崗位,且返聘后對業 務具有直接重大影響的、
第六條 返聘熱源在返聘期間原則上不安排管理實職;若該崗位暫無后背人員,的.確安排實職的,必須上報總公司審批。
第三章 返聘流程
第七條 聘用返聘人員,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 用人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
(二) 審核權限和流程:返聘外勤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 核,報分公司分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返聘管理崗位及非外勤的社會退休人員,由分公司人事部門審核、總經理室同意后,報總公司審批;
(三) 受聘人員與公司簽訂《返聘協議》后上崗。
第四章 返聘的薪酬福利
第八條 返聘人員占用聘用機構人力編制。
第九條 返聘人員的具體工作時間在《返聘協議》約定,全日制工作的返聘人員,在每個返聘合同期間享有7天帶薪年休假。
第十條 返聘人員的勞務報酬、福利待遇由返聘人與公司在《返聘協議》中約定,由公司代繳勞務所得稅。勞務報酬與福利的約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繼續擔任業務管理職務的返聘人員,應參加年度績效考核,其約定的勞務報酬不得高于其退休前的標準工資;不參加年度晉升加薪。
(二)返聘的專業人員崗位職責與同崗位的在職員工一致;其約定的勞務報酬不得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兩倍;不參加年度晉升加薪。
(三)返聘的外勤人員,其約定的基本勞務報酬、績效獎金按該業務系列的《基本法》計算。
(四)根據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返聘人員享受退休人員的相關待遇,公司不再繳納五險一金,返聘人員也不參加公司內部福利保險,但可享有公司過節費、年度體檢、防暑降溫費等部分福利。
第十一條 公司為返聘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二條 返聘合同一年一簽,一年后根據雙方意愿決定是否續聘。返聘期間內個人自愿辭聘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人力資源部;公司決定不再續聘的,也應提前一個月告知返聘人員。管理及專業人員在我公司返聘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外勤人員的返聘期限可視身體條件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 返聘人員應服務公司工作安排,按照在職職工同等工作標準履行崗位職
責,并嚴格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返聘人員,公司可隨時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當地政策相沖突,按國家法律、法規及當地測試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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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員工返聘規定 [篇3]
《返聘人員管理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定,并經相關單位會簽完畢,現予以發布實施,請各單位認真學習,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勞動用工管理,規范返聘人員管理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股份公司本部及各子公司。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返聘人員,是指離開原工作崗位,已按國家規定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但因生產工作急需,在一定期限內暫時由公司聘用的人員。
第四條 各單位返聘人員工作應堅持“一事一聘”的原則。用人單位屬以下情況之一方可提出返聘申請:
一、臨時性、階段性工作難題、技術攻關等所需人員無法在集團范圍內調劑解決的;
二、各單位業務工作的開展需要專業人員進行指導的;
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人員原則上不予返聘。
第二章 返聘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 返聘人員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經指定的縣級及以上醫院檢查,符合工作要求;
二、被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不得超過65周歲,女不得超過60周歲;
三、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的,需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第六條 聘用審批程序
一、各子公司因生產、工作急需,計劃使用返聘人員時,原則上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出具書面申請,并填報《返聘審批表》。人力資源部負責統一組織符合返聘條件的人員進行應聘,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出聘用人選、聘用期限、聘用待遇等事項,并將最終結果反饋到各子公司。各子公司根據審批結果與應聘人員簽訂《返聘協議》。
二、股份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需使用返聘人員時,由用人部門出具書面申請,并填寫《返聘審批表》報人力資源部進行審批,《返聘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與聘用人員簽訂。
第三章 聘用期限及薪酬、協議管理
第七條 返聘人員的聘用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兩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聘期最長不超過一年,具體時間長短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工作量核定。
返聘人員聘用期滿或工作任務完結后,各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手續,未經人力資源部審核批準,均不得繼續聘用。確因工作需要,應繼續使用時,各用人單位須重新填寫《返聘審批表》,由人力資源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八條 返聘人員在聘期內勞動報酬支付標準,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聘用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量進行核定,原
則上不高于集團(股份)公司范圍內同類人員工資收入水平。返聘人員勞動報酬的支付由用人單位負責,在勞務費用中列支。用人單位根據返聘人員出勤和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后按月發放,不承擔返聘人員的各項保險、住房公積金。返聘人員不享受公司各項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在每月20日前向人力資源部書面報告返聘人員薪酬情況。
第九條 各用人單位為返聘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若發生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第十條 返聘人員在聘期內應自覺遵守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履行工作職責,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在《返聘協議》規定的聘用期內,一方因故需提前解除《返聘協議》而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時,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用人單位須在協議解除后向聘用人員多支付一個月的勞動報酬作為提前解除協議的補償;由聘用人員單方解除的,聘用人員應向使用單位支付一個月本人勞動報酬的補償費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退休員工返聘規定 篇3
為了充分發揮醫院退休人員的專業技術優勢,調動退休人員參與醫院發展建設的積極性,規范醫院對退休人員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并結合醫院實際,經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一、返聘條件
1、具有副高以上職稱,退休職工(執業醫師);
2、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專家;
3、身體健康,且能保證工作時間。
4、因科室業務發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員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返聘人員待遇
1、本院退休職工返聘工資待遇:參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職稱人員,參照同級同類在職人員工資待遇執行;未參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實際出勤天數執行。
2、外院退休職工返聘工資待遇:
參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職稱人員,參照同級同類在職人員工資待遇執行;每周上4-6個半天門診的正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4000元(副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3000元),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實際接診人數考核后計算;每周上2-3個半天門診的正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2000元(副高職稱人員基礎工資每月1000元),獎勵性績效工資按照實際接診人數考核后計算。
3、所有返聘人員有關福利待遇按照醫院返聘職工標準執行。
三、職責與要求
1、退休人員返聘期間,醫院原則上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職務,亦不負責其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
2、返聘人員與在編職工同樣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醫院及科室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防差錯,杜絕事故;
3、返聘人員到外出會診,要按照醫教科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自行聯系外出;
4、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行風建設相關規定;
四、返聘、續聘
1、符合返聘條件人員寫出書面申請,擬聘科室負責人結合科室工作崗位需要,簽署返聘意見,報分管院長審批,經院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返聘手續。
2、經批準返聘人員,由醫院與其簽定聘用協議,明確聘期中的任務和要求。
3、返聘實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動終止。
4、返聘協議一年一簽。根據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體等狀況,每年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以決定是否返聘和續聘。
五、解聘條件
1、返聘期滿,即行終止聘用。
2、經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雙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即可解除聘用協議。
4、返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醫院的返聘條件和要求的;
(2)不能勝任醫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經考核不合格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醫院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向醫院隱瞞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體原因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崗位職責,或有違法違紀行為的;
六、相關規定
1、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對方。如不履行提前一個月通知的義務,則需向對方賠償違約金計一個月薪酬。
2、正常終止或解除本協議的,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及任何補償金。
3、聘用期間,返聘人員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費用由返聘人員自理。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返聘人員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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