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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服務監督制度
社會工作服務監督制度 1
為充分發揮黨員、群眾對黨務工作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加大社會監督力度,確保我鎮黨務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面向各層面,主要以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群團組織、退離休干部職工代表為主,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第二條 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的資格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聯系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堅持原則,能夠較好地發揮監督作用。
第三條 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的'職責是:對各黨組織黨務工作的主要內容、形式、時限等提出合理化建議;及時收集、反饋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建議,并及時向黨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監督黨員和群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的落實,監督群眾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學習有關黨務公開工作的文件,參與黨務工作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積極宣傳有關黨務工作的政策。
第四條 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聘任時間一般二年為一任期,聘任期滿可續聘,最多聘任兩期。聘任時,頒發拜什艾日克鎮黨務公開工作監督員聘書。受聘期間如不認真履行職責或發現有不宜擔任監督員的行為,應取消其資格。
第五條 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可參加黨務工作的調查研究、咨詢會、專項監督檢查、抽查等活動,也可采取書面信函、網絡、電話等形式向鎮黨務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建議,行使監督職責。鎮黨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聽取意見、建議。
第六條 鎮黨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與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聯絡,召開座談會,及時向監督員通報黨務工作的有關情況,認真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監督員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七條 鎮黨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組織監督員對黨務工作進行檢查。對監督員日常工作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組織人員進行跟蹤調查,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向監督員反饋。
第八條 各單位、各部門要積極支持黨務工作社會監督員的工作,認真聽取監督員對本單位黨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并根據有關規定認真辦理和落實。
社會工作服務監督制度 2
為增加社區居委會辦事的透明度,強化居民的社區自治職能,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內容:黨和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和指示的落實情況社區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 居民申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發放情況;居民代表會議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社區所辦經濟、社區服務項目的經營管理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社區其他重大事項和居民普遍關心的'問題。
二、居民委員會的干部要自覺接受居民、居民代表大會的意見、建議和批評。
三、居民代表會議定期所取社區的工作報告。居民代表對社區的工作可以提出質詢。社區對居民代表的質詢,應給予實事求是的解答。
四、居民、居是代表監督社區干部是居民的民主權力,在監督中,對居民委員會干部提出意見、批評和罷免要求的居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打擊、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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