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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縣縣城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縣城規劃區征地房屋拆遷管理,保護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17〕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中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征地范圍內的原有房屋實施拆遷,并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公路、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其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安置和統建還房安置。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中用書面形式自愿申請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補償安置。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服從建設用地需要,在規定期限內騰房搬遷。
第六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統一標準和具體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國土資源局可以自行或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縣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及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自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地之日止,征收土地范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房屋。
征地公告發布前征收土地范圍內已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的項目應停止施工。
第八條、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用直接送達書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核查。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
點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核查。
被拆遷人未按通知要求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核查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會同鎮、村、組(社區)負責人或村、組(社區)村民代表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產測繪,并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
第九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擬訂并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征求意見或召開聽證會后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簽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戶為單位將被拆遷房屋的類別、結構、面積、拆遷安置的人數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積或貨幣安置金額等事項,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村、組(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公示期間,被拆遷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予以復核。復核結果應予張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超面積超范圍補償、虛增安置人數等情形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證處理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查證處理。
第十一條、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當自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拆遷補償費,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騰房搬遷并將房屋交付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被拆遷房屋有租賃關系的,由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解除租賃關系。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只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對承租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征地房屋拆遷補償的范圍為征地公告發布前,在被征收土地范圍內依法建設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屬物)。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為征地公告發布前房屋在被征收土地范圍內,戶籍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有的權利,并依法履行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的人員。
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戶為單位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戶籍依征地公告發布前公安機關登記的為準,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應當辦理入戶的除外。
第十三條、拆遷下列違法、違章建(構)筑物,不予補償安置:
(一)應當依法辦理而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超層、超面積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過批準范圍多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違法出讓、轉讓、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修建的房屋;
(五)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六)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
(七)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應拆除復耕的舊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認定為違法、違章的其他建(構)筑物。、 第十四條、對違法、違章建(構)筑物,由縣規劃建設局或其他法定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在征地范圍內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拆遷面積應當合并計算,按一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享受一次統建還房安置。
第一節、統建還房安置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向被拆遷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統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該面積房屋購房費,也不享受同等面積原住房貨幣補償。
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的《中江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基本住房外,還可以申請按建房成本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房和按市場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1人戶不超過2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房。
第十七條、統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價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筑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出讓土地基準地價和房屋建筑面積分攤,建筑施工成本按結算價核算。統建安置房的市場價參照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經評估確定。
統建安置房的樓層差價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內確定。、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原被拆遷住房殘值歸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對原住房殘值不再補償。
第十九條、統建還房安置的安置過渡期為12個月,在過渡期限內,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提供過渡周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給付過渡安置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應安置戶家庭成員人數給付過渡安置補助費,1至3人的戶按每戶每月200元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3人的戶按每戶每月240元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12個月后過渡安置補助費按以上標準加倍支付。
過渡安置補助費從被拆遷人騰房搬遷并將住房交付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之日起,計算至交付統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遷費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每戶每次300元的標準發給被拆遷人。現房安置的計發1次搬遷費,其余的計發2次搬遷費。
第二十條、統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統建安置房的建設由國土資源局或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統建安置房應建在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土地范圍內,統建安置房規模應根據統建還房安置的人數確定,采取“一次性規劃到位,分期分棟實施”。
統建安置房選址和建設規模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牽頭,會同縣規劃和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踏勘、協商后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第二十三條、統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縣人民政府按公布的土地基準地價協議出讓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第二十四條、統建安置房的設計、地勘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建筑設計、勘察單位進行。統建安置房原則上按照3種面積設計,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設計方案須經縣規劃和建設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設計和地勘所需費用應控制在國家計費標準的50%以內,具體的設計、勘察單位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統建安置房的建筑施工單位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以財政評審價格作為招標控制價,以中標價為建筑施工合同價。、第二十六條、統建安置房具體建設單位根據修建安置房建設進度向縣財政局申請撥付有關資金。
統建還房安置中涉及的應當給付被拆遷人的補償費,由縣財政局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后,撥付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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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統建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牽頭,縣規劃和建設局負責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出讓)。
第二十八條、統建安置房建設和辦證中涉及的稅收,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繳納。
統建安置房建設和辦證中涉及的規費,屬國家、省、市收取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繳納,屬縣級收取的全部免繳。
被拆遷人不承擔統建安置房辦證中涉及的稅費。
第二節、貨幣補償安置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申請選擇貨幣安置,應當在申請時說明原因,提供自有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保障的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審核確認。、第三十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中江縣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應當自行安置住房,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向被拆遷人按本條第一項計算的補償費金額的20%給予自行安置住房補助。、搬遷費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每戶300元的標準發給被拆遷人。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不向被拆遷人安排宅基地建房,不提供過渡房和安置房,不提供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不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對被拆遷人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安置后,原被拆遷住房殘值歸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對原住房殘值不再補償。
第三十二條、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在被拆遷人騰房搬遷并將房屋交付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后,按簽訂的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三條、征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費,由縣財政局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后撥付給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給予獎勵:
(一)被拆遷人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之日起20日內與征地拆
遷具體實施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給予獎勵;30日內與征地拆遷單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給予獎勵;超過30日簽訂協議的,不予獎勵。
(二)被拆遷人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10日內搬遷完畢交出房屋并經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驗收認可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給予獎勵;在20日內搬遷完畢交出房屋并經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驗收認可的,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元給予獎勵;超過20日未搬遷完畢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五條、被拆遷人拒絕按照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內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受領補償安置標的物的,征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用書面形式通知被拆遷人限期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受領補償安置標的物,被拆遷人逾期仍不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不受領補償安置標的物的,由縣國土資源局按公告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補償標的物提存公證,并以公證書作為已進行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被拆遷人經依法補償安置后拒不搬遷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并可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人認為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征地房屋拆遷的具體行政行為除依法應當停止執行的以外,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八條、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組織、煽動或參與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的;
(三)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阻撓工程建設施工,擾亂生產經營秩序的。
第三十九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在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或參與、支持、唆使被拆遷人阻撓征地房屋拆遷工作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5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按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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