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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員工分流安置暫行管理辦法
由于國家節能減排、產業政策的調整,一行公司依據國家法規和經營狀況需對產業、產品進行調整;隨著結構性調整的逐步深化,受自身條件的制約可用于分流在崗集體員工的崗位將逐漸減少,安置的壓力也將逐步增大。為進一步拓寬和鼓勵在崗集體員工積極“走出去”尋求新的再就業渠道,從而減輕公司的安置壓力,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確保員工隊伍穩定的原則;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原則;
(三)因時、因地制宜的原則;
(四)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一次性安置費,費用由總公司承擔。
(一)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報批程序:
員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書面申請,并在申請上注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及離開時間等,經所在子、分公司領導簽署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進行相關情況審核后報公司經理工作會審批。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經公司經理工作會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出具《云南省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按有關規定辦理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二)一次性安置費的計發標準
1、按員工在本公司的累計工作年限計發,即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一次性安置費。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
2、員工月工資高于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費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前,經本人申請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自謀職業的,按一次性安置費總額的150%發給一次性再就業幫扶金,費用由總公司承擔。
四、通過單位外借、個人勞務輸出等方式分流到一行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的,公司可保留其勞動合同關系,并代繳各項社會保險。
(一)員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的申請報批程序:
員工本人自愿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公司和所輸出到的公司簽署意見后,經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相關情況審核后報公司經理工作會審批。
員工分流到公司外其他單位工作的申請經公司經理工作會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與商借單位、員工本人三方共同簽訂《人員借用協議》,以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相關待遇:
1、保留其勞動合同關系,工齡連續計算;
2、停發工資及所有一次性分配的現金和實物;
3、保留其社會保險賬戶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為其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1)繳費基數的確定:以云南省在崗員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作為該員工的繳費基數。
(2)2012年12月31日前經本人申請,辦理完手續后累計分流到公司外工作三年及以內的,各項社會保險的企業繳納部分,由一行公司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累計分流到公司外工作三年以上五年以內的,一行公司為其承擔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繳納部分的50%,其余部分及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由員工個人承擔;累計分流到公司外工作5年以上的,各項社會保險企業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由員工個人承擔。
(3)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費用按月交付,逾期不付的,封存其社保賬戶。
五、公司備崗
(一)備崗人員的確定:
1、由于所屬公司經營性關停、經營業務調整和萎縮出現的富余人員;
2、工作表現不好、個人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崗位要求、不愿服從工作安排,經所在公司提出上交的人員。
(二)備崗期間的待遇:
按每月600元標準計發(含個人應繳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三)備崗期限為3個月。
備崗期間通過培訓適時安排上崗競聘,3個月后仍不能或不愿上崗的,列入“內部待崗”人員。
(三)備崗期間的管理
由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適時安排技能培訓,以增強勞務派遣所需技能,進行勞務派遣。
六、內部待崗
(一)待崗人員的確定:
1、備崗期滿后,不能或不愿上崗的人員。
2、參加分流培訓結束后,不愿意選擇工作崗位或不服從安排的人員;
3、違法亂紀,受黨政處分明確待崗的人員;
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
5、不服從公司工作調配、工作外派和管理的人員;
(二)待崗期限:1~6個月。
(三)待崗期間的待遇:按每月500元標準計發(含個人應繳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七、解除勞動合同
對待崗時間達到6個月,本人仍然不愿上崗和不愿服從單位的安排上崗或本人自己選擇崗位相應公司不認可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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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公司《勞動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不予支付其一次性安置費和再就業幫扶金。
八、本辦法實施后,和公司已有制度(或辦法)相抵觸時,按本辦法執行。
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十、本辦法自2012年3月1日起開始執行。
集體員工分流安置暫行管理辦法 [篇2]
為加快推進AA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試行意見。
一、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機關、子公司、分公司、廠、經營(服務)實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公司轉型升級、資源整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崗位競聘中,未能上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員工(以下簡稱富余員工),適用本試行意見。
二、基本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的承受能力,整體規劃,穩步推進,確保穩定;
2.實施分流要與企業的結構調整和做強主業相結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加快企業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的優化;
3.實施分流要依法進行,規范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分流方式
公司和各單位應積極主動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生產輔助、后勤服務崗位使用的臨時用工、項目承包、勞務派遣等用工進行整頓和計劃性清退,騰出部分勞動崗位,優先安排工作年限較長、年齡較大、競爭優勢較弱,且具有勞動能力和上崗愿意的員工,為富余員工創造上崗的機會。具體可以采取在公司內部發展和與外部企業對接中交流(消化)、勞務輸出(派遣)、培訓轉崗、離崗長休、停薪留職、自謀職業等方式進行分流。
(一) 內外交流(消化)
富余員工通過公司人力資源市場用工需求交流平臺,運用市場化機制和公開、競爭、擇優的辦法,在公司內部競聘上崗,或通過BB市人力資源市場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動。
(二)勞務輸出(派遣)
政策激勵富余員工到外部企業工作。
(三)培訓轉崗
對在競聘中落聘的人員進行為期3個月的轉崗培訓。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1
在公司內部通過人力資源市場平臺競聘上崗或勞務輸出(派遣)。
(四)離崗長休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本人申請,公司批準,可以辦理離崗長休。
(五)停薪留職
員工本人申請,單位同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可以辦理停薪留職。
(六)自謀職業
員工本人申請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單位批準,給予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四、鼓勵政策和制約措施
(一)內部交流(消化):
1、新建、擴建項目新增崗位和其他空缺崗位的用工需求統一納入公司人力資源市場招聘;
2、由公司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用工需求情況,不定期公布用工需求信息,供富余員工自主選擇,實現再就業;
3、富余員工三個月內不能在公司內部實現再次上崗或不能勞務輸出(派遣)的,則給予一次轉崗培訓機會。
(二)勞務輸出(派遣)
1、富余員工以勞務輸出(派遣)形式分流的,可繼續保留員工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仍按公司規定執行。如用工單位實際繳費基數低于當年AA職工平均水平的,由原用人單位補足;
2、勞務輸出期間用人單位停發工資、獎金及福利,享受用工單位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福利待遇,其中應由用工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原用人單位向用工單位按協議結算;
3、勞務輸出期限為三年,期間由原用人單位按月給予一定補貼,45周歲以上每月補貼500元,45周歲以下每月補貼400元。
4、三年期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勞務輸出期間的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
(三)培訓轉崗
1、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富余員工的結構和公司發展需求情況,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再進入公司人力資源市場,參加崗位競聘;
3、通過培訓后仍對未競聘上崗或不愿勞務輸出(派遣)的,解除或終止勞動 2
合同的,依法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4、培訓期間發基本生活費;
(四)離崗長休
1、 離崗長休期間的待遇:離崗長休期間享受基本生活費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企業五項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由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享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公積金和獎金、福利等待遇。
2、離崗長休人員有適合崗位,可以選擇重新上崗。
(五)停薪留職
1、要求停薪留職的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協議期間只保留勞動關系,停發工資和福利待遇,單位和員工個人按規定所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全額由員工承擔,并及時預交給單位。
3、停薪留職期限不得超過3年,具體時間由單位與員工雙方協商確定。三年期滿,不再回公司競聘上崗的,終止勞動合同。
4、本意見出臺前已辦理了停薪留職的人員,統一按本試行意見執行。
(六)自謀職業
1、員工直接選擇自謀職業的,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2、員工已享受或領取原來單位因改制勞動關系轉換金的年限部分,支付時應予以扣除。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基本生活費的按BB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并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而調整。員工享受基本生活費期間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單位全額承擔。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按職工在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職工個人的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2倍;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等費用: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不符合退休、退職等條件的;
2、原與單位簽訂停薪留職或中止勞動合同協議,履行期滿的;
3、原與單位簽訂長休協議,履行期滿的;
4、單位分流安置實施方案規定應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1、員工不愿選擇分流或經單位書面通知不參加培訓轉崗或安排崗位不去的;
2、未被單位列為分流安置對象的;
3、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4、轉崗培訓期間有連續曠課三天及以上或累計曠課二次及以上的;
5、阻撓或防礙員工分流安置工作開展,給單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單位獎懲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員工在醫療期或女性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滿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和相關規章的規定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和補助等費用。
(五)夫妻雙方已有一方失業或者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單位在重新安排員工上崗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六)員工分流到公司其他單位工作的,接收單位應在3個月內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組織他們進行必要的上崗前培訓,使他們能盡快地適應上崗要求和掌握相關的勞動(工作)技能。
六、轉變觀念,精心組織,有序推進
(一)為做好公司資源整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競聘上崗過程中的員工分流工作,要求公司上下必須樹立全局觀念和整體利益最大化理念,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轉變工作方式方法,增強員工的危機感、責任感,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積極為實施員工的分流安置創造條件,共同為公司實現發展戰略目標做出努力。
(二)各有關單位要以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積極穩妥地做好分流安置的各項工作,要針對員工的不同情況制定分流方案,在制訂方案過程中應注重單位自身實際,有選擇地運用分流方式;及時做好勞務輸出(派遣)、培訓轉崗、停薪留職等各類人員的勞動合同變更工作,依法規范員工分流工作行為,嚴格辦事程序,確保員工分流的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七、本試行意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AA人事[2017]111號文同時廢止。
八、本試行意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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