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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市征地農轉非村民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是指在宜賓市翠屏區轄區內,因依法批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為非農業人口者。其征地補償安置適用于本暫行辦法。
征地補償安置遵循鼓勵和促進再就業、逐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原則,采取發給創業補助金、生活補助費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相結合的形式實施。
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轉非人數。
除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有承包責任地或者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和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養、贍養)入戶的村民,以及這些村民中服現役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有期徒刑和勞動教養人員以外,其他人員不得享受征地補償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征用時,征地部門只為其他人員辦理農轉非手續。
下列人員不享受征地補償補助:
(一)退休(養)回鄉的原城鎮或工作單位人員(含輪換工);
(二)原屬非農業人口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
(三)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協商遷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既無承包責任地又無合法的永久性宅基地的人員;
(四)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享受征地補償補助的其他人員。
第四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的年齡核定,以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之日為計算基準日,以公安機關登記的出生時間為準。
第五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的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等情況,由征地部門到戶籍管理部門免費查詢逐一登記后,及時將農轉非村民的資料抄送市財政和區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就業服務機構,作為辦理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的依據。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村村民全部安置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部用于按本暫行辦法安置征地農轉非村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的,按土地法律、法規及政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的70%和全部安置補助費用于按本暫行辦法安置農轉非村民,其余3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恢復、發展集體經濟組織生產。
第七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個人所有的山林竹木、建構筑物等附著物,在征地公告發布后,村民接受補償并完成農房搬遷、簽定安置協議的,方可享受本暫行辦法的有關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中,男60周歲(含,下同)、女55周歲以上年齡的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完畢后,由征地部門一次性發給6000元生活補助費,從次月起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勞動保障所參照翠屏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補助費。今后隨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調整。
第九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中,男18周歲至59周歲、女18周歲至54周歲的人員,按《失業保險條例》和《四川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的意見〉》(川勞社發6號)的規定,在征地補償安置完畢60日內,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補繳10年的失業保險手續,按規定享受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條征地農轉非村民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男18周歲至45周歲、女18周歲至40周歲的,繳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男46周歲、女41周歲人員,繳納6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齡每增加1歲增加繳納1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最多繳納15年。在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發給一次性創業補助金。具體標準見附表。
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征地部門直接撥付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本人辦理參保手續時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由征地部門計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11%的比例一次性為投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及其以上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A養老金按照本人退休時上一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的1/120計發。今后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征地農轉非村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不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三條 不滿18周歲的征地農轉非村民,接受補償并完成農房搬遷、簽訂安置協議后,由征地部門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10000元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沒有就業的,可以按個體勞動者身份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
第十五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在本暫行辦法施行以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與本暫行辦法施行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征地農轉非村民可以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規定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征地農轉非村民,征地后有就業愿望但未就業,申請領取失業保險費后生活仍然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征地農轉非村民統一納入城鎮新成長的失業人員予以登記,按規定發給《四川省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再就業幫扶,享受再就業優惠扶持政策。
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征地農轉非村民按每人500元培訓費的標準,由征地部門向區勞動保障就業服務機構撥付。就業服務機構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征地農轉非村民進行就業前的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和市場就業競爭能力,培訓合格者,推薦一次就業機會。
凡用地的機關、事業單位均應將保潔、保綠、保安等公益性崗位提供給被征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推薦符合條件的征地農轉非村民就業。
用人單位應優先招錄持《再就業優惠證》且符合條件的征地農轉非村民,并按規定享受社保補貼、減免稅費等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應享受本暫行辦法補償安置村民中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在校大中專學生,由本人書面委托其直系親屬代為辦理相應手續;服有期徒刑和勞動教養者,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返籍登記戶口后,按釋放和解教之日計算年齡,辦理本暫行辦法規定的補償補助手續。
第二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征地調節資金,為征地農轉非村民的社會保障實施資金調節,具體辦法按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征地調節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實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過去本市制定的征地補償補助安置政策的有關規定,如與本暫行辦法不一致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征地農轉非村民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二十四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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