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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就業安置管理辦法
為保證我校就業安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學校及學生的正當利益,特制訂本辦法。
1、畢業生就業安置原則
我校就業安置實行學校推薦,供需見面、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方式。學校負責為學生提供就業機會,學生應珍惜每一次的就業機會,不得連續三次無理由拒絕就業安置。學校鼓勵學生自謀職業。
2、就業安置條件
(1)嚴格按學校的培養目標及要求接受校教育,在校期間遵紀守法,品德優良。
(2)努力學習,刻苦鉆研,成績合格,按時取得畢業證書和技能等級證書。
(3)按時繳納相關的學費、就業費用,參加學校組織的就業指導和培訓
(4)身體健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不予推薦就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學生自負。
(1)學生在校期間,凡因受過紀律處分(記過以上處分)未撤消的;嚴重違反校規、校紀而被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或受法律制裁的;
(2)學生在校曠課累計超過學校規定的或學生千分考核600分以下者;
(3)學生因其它原因造成未能領取畢業證書的;或具有其它異常行為或患有嚴重疾病而致使學校無法安置就業的。
(4)學生未繳清學校規定費用的,
3、重新安置就業安置條件
(1)用人單位安排的工種學生在客觀上不適應,以及用人單位對學生不按有關法規規定及程序隨意辭退、除名的;
(2)學生工資待遇達不到招工簡章所列標準及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或其他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學校負責免費重新安置生就業。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重新安置就業
(1)首次安置已與用人單位或中介公司達成協議,而無故毀約者;
(2)學生在就業期間,因不服從用人單位的依法管理,不能吃苦耐勞,認真工作,不與學校取得聯系私自離開用人單位跳槽者。
(3)嚴重違犯就業單位規章制度,無故曠工、怠工被單位辭退者。
(4)因違法亂紀、打架斗毆、盜竊、搶劫、吸毒等惡習被用人單位除名者
4、畢業生就業安置程序
(1)凡需要學校安置的畢業生,首先必須繳清學校的各項費用。
(2)發布安置信息,組織報名面試
(3)雙向選擇,與企業人事簽訂進廠協議。
(4)面試結果通知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錄用學生辦理離校手續。
(5)護送學生進企業。
畢業生就業安置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了實施“科技興市”戰略,“抓住新機遇,掀起惠州新發展潮”,吸納各方面的人才來惠州工作,依靠科技進步促進惠州經濟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男45歲、女40歲以內,具有碩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男55歲、女50歲以內的人才,均可調入 市工作;凡 市專業緊缺或用人單位急需的其他人才也可調入。
第三條 凡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列入國家計劃派遣、愿意來惠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均可接收,暫未落實單位的,可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為接收,并辦理戶口和人事關系落戶手續;凡 市專業緊缺或用人單位急需的應屆大專以下畢業生也可接收;允許畢業生見習期在本市范圍內合理流動;畢業生如暫未落實單位,在兩年內找到單位時,可與應屆畢業生同等對待。
第四條 人事關系已調入惠州并在 市單位工作的院士、著名專家和博士,每月由市政府分別發給津貼10000元、5000元和1000元;被評為市級管理的拔尖人才,每月由市政府發給津貼200元。院士和著名專家由市政府按廳級干部待遇安排住房。博士由用人單位按處級干部待遇安排住房,并由市政府分別發給安家費50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
第五條 引進具有碩士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才,沒有隨遷人員的,由用人單位發給3000元以上安置費;有隨遷人員的,由用人單位發給5000元以上的安家費。用人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幫助解決各類人才住房問題,保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人才家庭能住上80平方米以上的居室。
第六條 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本市范圍內選擇落戶地點;其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安排就業或負責聯系安排就業。如用人單位確實無法安排,可報人事、勞動部門推薦安排就業;其子女需轉入本市中、小學讀書的,由教育部門優先安排到較好的學校就讀;農村戶口的配偶及子女,按特殊情況優先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七條 實行柔性引才。人才既可行政關系與戶籍一并遷入 市,也可僅遷行政關系,不遷戶籍,或僅遷戶籍,不遷行政關系。對戶籍不在惠州而在本市工作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以上的人才,由市政府人事部門發給《人才工作證》,此證具有與戶籍同等效用,其本人、配偶及子女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第八條 調入人員的檔案中只要能證明其干部身份或人才身份的主要材料齊全,其余材料能補齊則補齊,不能補齊的由人事部門在檔案中注明并經認證后,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九條 凡在 市登記、注冊無主管部門的企事業單位,在與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簽訂“人事代理合同”后,均可辦理人才交流手續。
第十條 建立人才使用責任制。對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年度考核,要增加人才使用方面的內容,對壓制人才、浪費人才的班子和領導干部要提出批評,單位主要領導和有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不能評為稱職等次;對關心和愛護人才,充分發揮人才作用的單位和領導干部,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引進的人才需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進行商務活動的,審批部門給予簡化手續,特事特辦。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要關心人才的身體健康,尤其對為中年以上的中、高級人才,要定期組織他們進行身體檢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用人單位必須為人才購買國家規定的各項保險,提倡用人單位為人才購買大額保險。院士、著名專家、博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才和市拔尖人才由衛生部門發給特診證,憑證到本市各人民醫院可優先就診。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引進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才,可按錄用特殊崗位公務員有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引進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的人才,不受單位編制、增人指標、工資總額等限制。屬財政撥款單位的,其經費由財政核撥。
第十四條 企事業單位引進有杰出成就的年輕科技人才,可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 攜帶科技成果來惠州工作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由受益單位從實施該科技成果頭兩年新增稅后利潤中提取20%給予獎勵。與受益單位有協議的,按協議執行。
鼓勵人才以技術入股形式與企業合作,技術股份所占比例,由其與企業商定。
第十六條 本市現有的和今后培養的各類人才與市外引進的人才享受同等待遇(安家費除外)。
第十七條 市政府設立人才隊伍建設基金,專門用于人才引進、培訓,以及解決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問題。
人才隊伍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鼓勵各縣(市、區)和用人單位制定更加優惠的吸引人才、穩定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以局部的優勢彌補地區整體經濟實力的不足。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參與人才引進工作。從市外引進著名專家等或攜帶科技項目的人才來惠州工作,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有功人員,由市政府或用人單位給予1萬元獎金。
第二十條 在市內各新聞媒體刊播引進(招聘)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和高級職稱的人才信息,視同公益廣告減免收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以往文件政策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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