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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保證被拆遷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遷管理工作,房屋拆遷實行補償安置專項資金存儲制度,現就補償安置資金的存儲和支付的管理,依據拆遷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辦法:
一、建設單位申報拆遷項目,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全額存儲。
二、申報拆遷項目時,按建設單位出具的房屋產權登記中心提供的拆遷范圍內所有產權房屋產籍注明的面積、結構的證明,并按房地產市場價格測算補償安置資金的額度,由建設單位按補償安置資金的100%存儲到指定的建設銀行,受件人根據建設單位持建設銀行開具的存款證明,再辦理拆遷的其它事宜。
三、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的,由建設單位持貨幣補償協議書及要求返還補償安置資金的手續,到市拆遷辦,由分管審批處長和主管主任簽字審核,再由財務核準,當建設單位出具收據后,市拆遷辦財務為其開具支付憑證,由建設單位到指定的建設銀行領取。
四、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的,要根據回遷房屋建設的工程進度分期支付補償安置資金,回遷工程進度基礎完工支付20%,主體施工每完成1/3支付10%,工程封閉后支付20%,工程竣工后支付20%,產權調換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完畢后,再支付剩余補償安置資金和全部利息。支付補償安置資金前,建設單位向市拆遷辦遞交返還補償安置資金的請示,由管理處處長派人檢查回遷工程進度,經管理處長、主管主任審核簽字,再由拆遷辦財務核準,建設單位出具收據后,
市拆遷辦財務為其開具支付憑證,由建設單位到指定建設銀行領取。建設單位在領取最后一筆補償安置資金時,為使建設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設單位提交由市開發辦出具的《住宅功能質量準入證》,否則不予辦理。
五、對未按此辦法及規定和程序收取、支付補償安置資金的工作人員,根據不同情況,給予黨紀處分或行政撤職、開除公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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