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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陽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城鄉群眾居住環境,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土地及各類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規范征收房屋及附著物補償安置行為,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沁陽市行政區范圍內征收房屋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收私有房屋產權人的合法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給予征收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 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征收人建(構)筑物的面積、結構、區位及其附屬物類型,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的,根據被征收房屋及調換房屋的實際狀況,按照《沁陽市房屋產權調換辦法》(附件1)確定應調換面積,被征收房屋的結構等級按照《房屋結構等級區分標準》(附件2)確定。
第四條 下列情況,原則上不予產權調換,按建(構)筑物重置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1.被征收房屋為獨門小院建筑面積在基準容積率以上的部分;
2.征收范圍內的簡易房、簡易棚和構筑物,以及不具備日常生活居住條件的建筑物。
第五條 征收范圍內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的建(構)筑物及其附屬物,征收時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公益性項目征收按市政
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非住宅用房不進行產權調換。對被征收房屋及設備遷移安裝費、停產或停業損失補償費、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重置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等進行貨幣補償,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 過渡安置
1.選擇產權調換自行解決過渡住房的,征收人按照10000元/年(含搬遷費用、租房費用和生活補助等)給付被征收人過渡安置補助費。雙方應在協議上明確約定過渡期限。
2.選擇貨幣補償自行解決住房的,一次性補助過渡安置費用3600元(含搬遷費用、租房費用和生活補助等)。
第八條 選擇調換房屋須根據應調換面積和調換房屋的戶型面積就近套靠相應戶型調換,應調換面積大于調換房面積,多余面積部分按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調換房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應調換面積的,超面積部分按調換房成本價結算差價。
第九條 調換房交房標準為水、電、路等配套設施齊全,內墻為毛墻毛地面、塑鋼窗、外墻粉刷,入戶門為防盜門。
第十條 征收違章、違規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臨時用地一律不予補償;征收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臨時用地,按照規劃、國土部門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和土地使用權面積等以合法有效的權屬證書上記載的信息為準;其它建筑物、構筑物
及其附屬物根據實際測算,并經征收人審核確認;被征收人憑合法有效的權屬資料和其它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物經確認的手續,確定征收補償金額、調換面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被征收人權屬證書遺失而無法提供有效證件的,以房屋(土地)登記檔案為依據。未進行登記的按照相關規范以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其效力經國土資源局及鄉(鎮)辦事處認定后,確定征收補償金額、調換面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因產權糾紛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未解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并對被征收房屋作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將補償款提存,待糾紛解決后給予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范圍內已經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等處置權歸征收人。被征收人按規定期限搬遷結束,將房屋交給征收人驗收并將建筑物、構筑物、附屬物和土地使用權等相關手續移交后,結清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四條 實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的,在征收公告確定期限內騰空交房的,由征收人給予一定獎勵;超出規定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該獎勵。
第十五條 房屋被征收后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自愿選擇保障性住房的應當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重新購置的住房或產權調換取得的房屋,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
的通知》(財稅〔2017〕45號)規定對等價、調換部分免征契稅。 被征收人無房屋所有權證的,由被征收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和鄉(鎮)辦事處等征收責任單位統一出具產權證明,并按征收補償協議上產權人姓名、補償款額、建筑面積等統一造表,經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審查后,到市地稅局辦理免征契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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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附則
(一)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征收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二)基準容積率由各鄉(鎮)辦事處以本轄區內居民住宅的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比值的眾數為依據,確定后報市政府批準。
(三)本辦法在實施中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沁陽市房屋產權調換辦法
2.房屋結構等級區分標準
附件1
沁陽市房屋產權調換辦法
房屋產權調換依據被征收房屋的等級、建筑結構、樓層及被征收房屋所用土地的容積率按如下標準進行調換。
(一)被征收房屋可調換面積的確定
1、被征收房屋為獨門小院的
A、容積率大于等于基準容積率
可調換面積=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積×基準容積率
B、容積率小于基準容積率
可調換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基準容積率)×0.2
2、被征收房屋為多層住宅樓的
可調換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
(二)應調換房屋面積的確定
1、調換房為多層單元樓的調換方法
應調換面積=可調換面積×房屋結構等級調換比例×房屋層次調換系數
A、房屋結構等級調換比例
B、房屋層次調換系數(高層建筑除外)
注:被征收房屋為獨門小院的按底層系數計算
2、調換房為有電梯單元樓的調換方法
應調換面積=可調換面積×調換系數
沁陽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篇2]
為切實保護被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XXX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干覽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XXXX區域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需對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著物進行補償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點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為遷建安置、調產安置(多層住宅)或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遷建安置、調產安置地點為干覽鎮統一規劃拆遷項目征收安置地塊。遷建安置用地性質為集體使用土地;調產安置(多層住宅)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及其面積的確認
(一)原則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面積確認。
(二)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齊全或不一致以及證書登記內容不一致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確認。
(三)未確權祖傳老屋原屬于主屋的,具體產權由房管部門確定。
(四)批準新建房屋后,原房屋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請建房過程中瞞報原房面積的,不作產權確認。
四、被征收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補償
1、依法確認產權的房屋,按確認的房屋建筑面積,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基準價(按項目確定),結合建筑結構、面積、成新率等因素評估確定。
2、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金額,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質并結合成新率評估確定。被征收人對房屋裝修不要求評估的,裝修費可按確認的原房建筑面積100元/㎡進行補償。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新增的裝飾、裝潢物不予補償。
3、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給予補償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處置。
(二)遷建安置
1、遷建安置的對象為符合私人建房審批條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據干覽鎮統一規劃安置地塊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區干覽鎮私人建房管理辦法》,由干覽鎮私人建房領導小組統一審批。遷建安置宅基地面積標準為:大戶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過125㎡;中戶3-4人不得超過110㎡;小戶1-2人不得超過95㎡;
3、遷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覽鎮政府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布局、統一層高,自行建造。建房過程中需服從城建、城-管執法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4、遷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戶按《舟山市定海區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辦理。
5、多余宅基地宕渣費補償:安置地塊宅基地宕渣統一圍填,被征收人原土地證面積扣除按規定標準容積率面積后的差額,宕渣費按25元/㎡價格補償。
(三)調產安置與結算辦法
1、按被征收人的總安置建筑面積按確權后的原房合法建筑面積再增加30%計算,但原房屋為平房的(指平屋為唯一住宅,不含小屋及附屬用房),則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積再增加50%計算,并按以下規則選擇戶型:
① 原則上被征收人可以在總安置建筑面積內根據征收人提供的戶型進行自由組合。
② 組合后多余建筑面積在40㎡以上(含40㎡)的,仍可按就近就高的原則選擇一套住房,或選擇實行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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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組合后多余建筑面積在40㎡以下(不含40㎡)的,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2、調產安置戶型擬定為60型、80型、100型、120型,安置房戶型實際建筑面積為房管部門核定的建筑面積,按實結算。
3、按原房面積增加的面積部分免繳房價款(樓層系數另行結算)。
4、被征收人在征收區域內有多處住宅房屋,在實行安置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房屋面積。
5、符合宅基地審批資格的征收對象,若總安置建筑面積(含獎勵面積)小于40㎡且在干覽范圍內無其它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可按建筑面積人均40㎡(在冊戶口并實際居住)住房面積計算,所發生的超原房面積部分,按下述第8點規定安置房價款結算。
6、安置房房號的確定。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時確定房型戶型;安置房交付前按照房型、戶型分類,分別由被征收人以抽簽方式確定安置房房號,具體抽簽辦法另行制定。
7、被征收人家庭成員中,凡年滿70周歲以上或下肢殘疾、盲人等(憑民政部殘疾證)的,經本人申請可照顧低樓層安置。
8、安置房價款的結算。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新舊房屋結算差價款。在安置房交付日前結算付清差價款,辦理安置房交接手續。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原房相等面積價格”結算;安置房戶型內超原房面積10㎡(含10㎡)部分,按“戶型內超面積價格”結算;超過10㎡以上面積部分,按購置優惠價結算(具體按拆遷補償價格辦理)。
(四)安置人口確認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人口確定。雖有常住戶口,但系寄居、寄養、寄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被征收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戶口在征收住房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軍人;
2、原常住戶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
3、原常住戶口在征收住房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4、取得第二輪土地承包權證的,或未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區但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享有承包權資格的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未享受國家房改政策或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非農人員;
5、符合法律、法規及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情況的其他人員。
五、貨幣補償
(一)被征收人放棄遷建安置、調產安置的,全部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原房征收評估價基礎上,再給予(1300元/㎡)的補償。被征收人在遷建安置后的差額房屋建筑面積,在拆遷補償價格的基礎上,加上貼補參數400/㎡,再獎勵450/㎡補償給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貨幣補償后不再享受農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審批和申請農民公寓房等政策。
(三)在征收協議簽訂、被征收房屋搬遷騰空并經征收人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結算付清全部房屋各項補償費。
六、調產安置分戶規定
符合分戶規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必須自然分割,獨立進出門戶,分戶后各戶獨立使用的住房建筑面積必須在40㎡以上,被征收人及直系親屬在通知被征收房屋確權登記截止期限前,在干覽范圍內無其它集體土地房屋的(不包括商品房)按以下分戶規定辦法辦理。
(一)安置人口以在冊農業常住人口為準(不含外來掛靠人員的戶口)。
(二)被征收人為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性,允許分戶申請安置。
(三)被征收戶無兒子有女兒的家庭,其中一個女兒(含獨生女)已婚并辦理入贅手續的(婚嫁女除外),允許分戶申請安置。
(四)征收時,父母與子女已單獨立戶,且有自己房屋產權的可分戶安置。
(五)征收時屬單親(大人一人)應與其中的一個子女合并安置。
(六)因購房或小集鎮戶口買賣而轉為非農的,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成員,可申請分戶安置。
(七)符合公安部門其他分戶條件的。
七、其他補償規定
(一)搬家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按戶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的,按每戶650元/次補助,兩次搬遷計1300元。選擇貨幣安置的補償1次,選擇遷建安置和調產安置的補助2次。
(二)臨時過渡暫住費:臨時安置過度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暫住費按原住房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計算(暫住費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月計算)。選擇貨幣安置的,一次性補助4個月;選擇遷建安置的,從原房騰空交出鑰匙時算起,到建房通知日止,另外再加八個月的建房期限。選擇調產安置的,補助期限為原房搬遷移交之月起至安置房通知交房后4個月止。如安置房交房期限超過2年,則2年后的暫住費加倍補助。
(三)被征收房屋內原有的有線電視補償410元/次×2次=820元、電話補償108元/次×2次=216元、寬帶安裝費按實結算。實行貨幣安置的,由征收人給予一次性補償(有線電視安裝費410元/戶,電話安裝費108元/戶)。無有線電視、電話的被征收人不予補償。
(四)土地使用權面積的補償,超過原房規定容積率占有土地補償款=(原土地證面積-原房建筑面積÷1.3)×當地征地價格標準。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按原土地證面積扣除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后予以補償。
八、祠堂、祖堂征收補償與安置
(一)征收祠堂、祖堂的,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在規劃允許的條件下,安置地塊在建造時應統一規劃,統一建造,統一安置。
(二)征收祠堂、祖堂的面積與安置面積相等部分,互不結算差價;差額面積部分,按2500元/㎡結算。
九、獎勵政策
(一)簽約獎:被征收人在征收人通知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確認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獎勵100元/㎡。
(二)搬遷獎:被征收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搬遷騰空被征收房屋,經驗收未損壞房屋結構及裝修的,按確認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獎勵120元/㎡。
(三)整體簽約進度獎: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在通告規定期限內簽訂協議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空率達到100%的,按確權面積再次獎勵100元/㎡;簽約搬遷騰空率未達到100%的則取消獎勵。
十、其他規定
被征收人在簽訂相關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視作同意有關入住規劃安置小區關于房屋維修基金及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十一、本實施辦法由XXXXXXXX負責解釋。
十二、本實施辦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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