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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投中魯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提高公司的效益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激勵公司經營者,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進一步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
(一)根據公司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經營管理責任、公司的經營業績以及高級管理人才市場價格合理確定薪酬水平;
(二)在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承受力的前提下,參照國內同類型上市公司經營者薪酬水平,保證一定競爭力;
(三)實行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充分體現經營者能力作為生產要素的價值;
(四)以依據考核結果兌現薪酬,公司建立以經濟效益指標為主要內容的高級管理人員考核體系,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和公司經營業績密切聯系。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總監等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章 董事長、總經理年薪
第四條 薪酬結構
董事長、總經理擔負著實現公司整體業績的責任,董事長、總經理采用與企業整體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年薪制,薪酬由標準年薪和特別獎勵構成。
(一)標準年薪
標準年薪水平依據董事長與總經理對公司整體業績影響程度確定,并主要參照類似上市公司市場薪酬水平,標準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
基本年薪為固定收入,按月支付;績效年薪為浮動收入,按考核結果確定考核系數支付。
(二) 特別獎勵
在經常性職責考核之外,董事長、總經理在改善資產質量、提高股東權益水平、優化產權結構、擴張資產規模、參與產權競爭、提高公司軟資產價值以及在應對匯率風險、農業自然風險、促進技術工藝進步、應對國內外重大市場訴訟、推進管理創新,以及妥善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時,經薪酬委員會提議,可根據對股東和公司利益的貢獻給予特別獎勵。
第五條 績效系數確定
董事長、總經理績效系數由個人經營業績系數與個人履職考核系數構成。
第六條 結果核定
董事長和總經理的考核結果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照事先確定的數值和權重進行核定,結果報送董事會審定董事長和總經理的
最終收入。
第三章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年薪
第七條 薪酬結構
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總監的年薪依據公司整體業績影響程度確定,由標準工資和特別獎勵構成,標準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其中,崗位工資為固定收入,按月支付;績效工資為浮動收入,按考核結果確定考核系數支付。
第八條 績效系數確定
其他高管人員的績效系數由個人經營業績系數與個人履職考核系數構成。考核指標分為通用指標和專項指標兩大類,通用指標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分擔的指標;專項指標依據各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確定的指標,年初由董事長和總經理確定,同時確定各項指標的權重,并簽訂經營責任書。
第四章 個人履行職責考核
第九條 考核內容
對公司高管人員履行職責的考核主要從業績、素養和能力三個方面進行測評,其中素養包含政治素養、職業素養和廉潔從業,能力包含決策能力、執行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條 考核程序及評分
(一)公司高管人員向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遞交書面述職報告,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組織相關考核人按照《履行崗位職責情況考核表》對被考核人進行無記名考核評分。
(二)內部評價,召開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的民主測評會議,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與會人員對高管人員進行民主測評。
(三)董事、監事評價,由公司董事、監事根據書面述職報告和所掌握的情況,對公司高管人員進行評價。
第五章 職務消費
第十一條 職務消費
公司在建立董事長暨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制度的同時,設定和規范職務消費,保障必要和正常的職務消費,加強支出管理并推行職務消費貨幣化。實行職務消費劃定范圍、嚴格預算,在規定范圍內由本人統籌支付,超支自付,節約部分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四屆十七次董事會討論通過,并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原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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