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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旅游是結合自己的喜好,主動挖掘尚未熟知的目的地,獲得更獨特的體驗。旅游是一種情緒消費,遠離居住地的旅游愈發成為人們舒緩心境、重獲力量的重要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旅游糾紛的經典案例有哪些,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旅游糾紛經典案例:
黃某等20名旅游者報名參加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北京-宜昌-三峽-成都旅游團,雙方簽訂了《旅游合同》。在旅游過程中,因組團社與地接社之間發生團款糾紛,耽誤了旅游行程,造成重慶紅巖村等景點的游覽項目被迫取消,旅游結束后,黃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訴稱組團社與地接社的糾紛,殃及無辜的旅游者,旅行者社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要求賠償全部旅游費,被投拆旅行社辯稱,此次旅游景點的遺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組團社并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但是考慮到旅游者的實際利益,同意先退賠遺漏景點門票費每人32元。如旅游者還有其他賠償要求,應向有過錯的地接社提出。
本案中,被投訴組團社所辯稱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組團社承擔違約責任是合理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賠償全部旅游費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該支持。
一、組團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按照約定解決。"合同關系是一種相對的法律關系,僅在當事人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對于旅游者來說,組團社因地接社行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的當事人組團社應對地接社的履行行為負責,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向地接社追償。
二、旅游損失賠償的問題比較復雜。
國家旅游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具體規定了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其中第8條第1項規定:"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項目,旅行社應退賠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賠遺漏景點門票款顯然是大大低于規定的數額,應該按法定要求進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損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賠償。
三、賠償全部旅游費用的請求缺乏依據。
旅游提供的是一種特殊的組合產品,旅游的費用是吃、住、行、游、購、娛和提供服務等多方面的綜合價格。要求賠償全部旅游費必須以對方"根本性違約"為前提,根本性違約是指導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即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絕大部分義務,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個別景點遺漏,不應賠償全部旅游費用。
旅游糾紛案例分析:
一、案件回放
張先生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黃山七日游,在旅游過程中,張先生將隨身攜帶的裝有松下牌攝象機一臺,(價值7800元)、現金人民幣12000元、身份證、駕駛證等物品的背包丟失。雖然在旅行社積極協助下,張先生回到家中,但是張先生仍然要求旅行社賠償其在旅游中丟失的物品。由于旅行社拒絕賠償而發生爭執。
二、法官說法
張先生的行為不符合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的法律規定,無法認定張先生與旅行社之間建立了保管合同關系。《合同法》規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據此,只有旅游者將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的,旅行社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本案例中,張先生的物品并沒有交給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隨身攜帶。也就是說,在張先生與旅行社之間并不存在保管法律關系,即丟失的物品是在張先生本人的保管之下。既然是在自己的保管之下,發生丟失后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旅行社在組織旅游者旅游時,已經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為旅游者辦理了旅游意外保險。所謂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隊旅游時,為了保護旅游者利益,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事故,按照合同約定由承保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按照《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的規定,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包括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據此,如果張先生隨身攜帶的物品確實丟失,則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三、法官提示
(一)旅游糾紛的處理方式
1、在旅游中發生糾紛后,旅游者可先與組團旅行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當注意收集證據,再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2、當旅游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五種維權方式:一是與旅行社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旅行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投訴;四是提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維權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旅游者無論采取何種維權方式,都需要提供以下主要材料:
1、提供發生侵害的事實。要客觀、真實、全面的表述事情發生的經過,受到侵害的程度及后果。
2、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包括: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如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等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證據,如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符的證據、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票、接待單位的證明及相關的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
3、提出賠償的要求及主張。旅游者在提出賠償要求時,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要以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和承擔的比例,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定為主要依據。
另外,對于涉及游客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等糾紛時,建議采取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旅游投訴時效為60天,按照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旅游糾紛解決方法:
一、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游多溝通,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系,要求妥善處理。要及時向他們反映自己的意見和建議,聽取旅行社的答復后再做決定。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后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客觀條件允許,也可以當場向旅行社交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措施,并繼續完成旅程。
二、回程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選擇上述的五種維權方式解決糾紛。
如需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投訴,投訴人應當及時提交賠償請求書和相關證據資料。書寫賠償請求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客觀真實地陳述需投訴的事件內容。表述的事件經過應盡量具體、詳細。
2、提供的證據真實有效。證據指,一是與旅行社簽訂的有關協議及約定,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發票以及與旅行社簽訂的各種有效憑證或材料。二是旅游中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憑證,即游客提供的能夠證明旅行社提供的服務與合同規定或原承諾不相符的最有力證據,如車船票據、門票、購物發貨票、接待單位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有關物證、聲像資料以及其他有效的文字資料。
3、提出的賠償請求和主張合法合理。對旅游者提出的投訴,旅游管理部門主要依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標準》,認定旅行社的賠償責任和金額,故游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要以雙方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主要依據。
要及時的解決旅游糾紛,要有合理的投訴請求以及確鑿的證據,這樣就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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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簡介
游客陳某等8人分別在佛山某旅行社報名參加2021年1月1日湖南衡山三天游的旅游項目,團費799元/人。旅行社在接收客人時把去衡山看雪作為主要宣傳內容,但元旦假期三天氣溫較高,山上的雪均融化了,另外,因元旦假日景區內人流及車流量較平日大,景區實施人流管理措施導致游客需步行比預期更遠的路程。游客認為旅行社在知道天氣變化后不顧改期的建議,按期出行,看不了雪,涉嫌虛假宣傳;旅游線路規劃不合理,存在安全隱患,協商賠償無果,旅行社在處理糾紛時出現多種賠償方式,激發矛盾,故投訴至佛山市南海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要求旅行社賠償退費。佛山市南海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接到投訴后,積極與投訴人和旅行社核實事情經過、協商溝通,雙方最終達成和解,旅行社按照有關賠償標準退還部分費用。
2、案件評析
本案中,事件發生當日無法看到雪景疊加節假日車流量暴增及景區臨時管控措施等多種原因引發投訴人不滿,導游及旅行社沒有及時做好溝通和安撫工作,后續協商過程中,旅行社對同一團的投訴者執行不同的賠償標準,更容易激發矛盾。根據《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九條,“導游或領隊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對旅游者服務標準提供導游或領隊服務,影響旅游服務質量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至5%的違約金”。本案中,旅行社導游及其工作人員在行程中未能提供好服務,影響旅游服務質量,故旅行社按比例退還相對應的費用給旅游者。
3、建議提示
旅行社應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業務管理、接待管理、質量管理及危機管理等,特別注意規范簽訂旅游合同、客戶跟蹤服務等方面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規范工作流程。在有關旅游線路的宣傳推廣中,應做好風險提示及不可抗力因素的免責條款。
旅游者應看清楚旅游合同明確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拿到合同后不要急于簽字,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尤其要關注旅程安排及違約責任方面的內容,對于不明白的地方一定要詢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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