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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時間:2024-03-21 12:24:55 偲穎 物業管理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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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通用10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歡迎大家分享。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1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主城區(清河、清浦和開發區)范圍內符合國家物業管理資質要求的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提供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以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包括公共服務收費和代收代辦費、特約服務費。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的性質、提供服務的內容、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普通住宅以及辦公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物業的公共服務收費,滿足部分業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和代收代辦服務收費(小區停車服務收費除外),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市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分項目收費基準價,具體服務內容、服務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詳見《淮安市主城區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項目指導價標準》,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項目指導價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普通住宅前期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物業管理企業或建設單位在核定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應在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中與物業買受人預先約定收費標準,并同時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鼓勵開發單位通過規范的招投標方式選擇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的物業服務收費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過程及之后價格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和依法查處各種違規違法行為。

  第十條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務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在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一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后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價格、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引導與規范,促進物業相關各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的物業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的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構成因素為: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管理企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八)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十)合理利潤;

  (十一)法定稅費。

  其中,合理利潤:普通住宅為6%。

  第十四條物業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納入代收代交費月的,由物業管理企業單獨列帳,合理、公開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前期物業管理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或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或買賣合同中與業主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制定。

  第十五條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規定標準的70%交納。

  物業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管理費由業主或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最終責任。

  第十六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管理住宅小區,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給先期入住業主造成噪音、粉塵等環境污染的,業主交納的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按規定標準的80%交納,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應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委托,實施專人管理的機動停車服務收費,按不超過《淮安市市區車輛停放收費管理辦法》(淮價服256號、淮公文294號)規定標準的80%執行,具體標準在前期物業管理時,由物業管理企業或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或買賣合同中與業主約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管理企業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

  第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或調整本行政區域內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的總體水平時,應依法舉行價格聽證會,聽取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條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證金等費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它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標準及收費辦法應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小區經營性設施營業收益和公共維修基金的支出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和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應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收支約束。實行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對實施管理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帳,定期公布財務狀況,接受監督。實行物業公共服務費用酬金制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物業管理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的服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本市其他縣區可參照執行本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淮安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月10日起執行,以前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2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云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德宏州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并取得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收費行為,以及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含車庫、車位)的產權所有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專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物業服務收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綜合管理服務;

  (二)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以及維修、養護和維護等;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以及小區安全防范工作等;

  (四)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的清理等保潔服務;

  (五)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等綠化養護;

  (六)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的其他特約服務。

  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一筆計價收取。收費標準應當與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質量要求、服務承諾事項相對應。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州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州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部門的職能職責,負責全州物業服務收費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并公布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實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及非住宅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不同類型、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以及物業服務成本、業主(物業使用人)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制定相應物業服務等級的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州級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行業管理規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劃分和界定物業(住宅)類型,并向社會公布,以指導和規范全州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提供依據。

  各縣市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轉呈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依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最高上浮浮動幅度,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或調整。各縣市執行的具體上浮幅度,由各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狀況、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過州定最高上浮浮動幅度內核定。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等規定,督促、指導物業服務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約定,具體收費標準應在房屋交付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收費地點及物業小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在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之日起30日內,將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證書復印件;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復印件;

  (六)批準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

  (七)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會議紀要;

  (八)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須將合同樣本、以及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文件(材料)復印件,提交物業所在地的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為體現“優質優價、質價相符”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管理。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可在各等級收費基準價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各物業服務小區具體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大會,依據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及核定的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評審考核辦法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的考核評定應以獨立的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一個小區確定一個服務等級。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屬于臨時性收費,當業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成立業主大會并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當重新約定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約定。

  第十八條業主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裝修管理應遵循以下規則:

  (1)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業主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協議,可以向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收取不高于2000元的裝修押金。裝修押金只能在業主裝修房屋時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裝修完畢后,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檢查驗收,沒有發生損壞房屋結構、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裝修押金全額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

  (3)裝修造成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不能及時修復的,可按雙方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裝修押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進行修復。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后,裝修押金有剩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修復后15日內如數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修復后15日內補齊修復費用。

  (4)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和價格清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5)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房屋裝修企業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期間的電梯使用費(電梯增容費)或變相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修企業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具體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清運成本、制作成本制定。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清運費。

  第十九條除按規定收取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配送、安裝、維修、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和其他來訪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重合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沒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

  物業服務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或者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區域,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用應減免20%,差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購買物業或物業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實際執行收費標準的8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委托單位應當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由委托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的票據,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條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要求,物業服務小區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實施二次加壓產生的運行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布。

  物業服務小區未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壓運行費。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布。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不得再另行收取該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物業服務收費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自物業交付業主之日開始計收;按月計費,以一個季度或半年為一次交費時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區域、同類別、同結構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積計收物業服務費。

  車庫(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庫(車位)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的,以及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

  經征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自身購買所有的場地或者物業服務區域外的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業務經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研究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約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在保修期限內的,其維修養護費用由保修單位負擔,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由所有受益的業主據實分攤。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車輛出入證和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車輛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擁有的車輛數核發,每戶可免費核發兩輛車輛的出入證(含IC卡等)。摩托車、電動車等不實行出入證管理。

  居住人員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居住人員數核發,每戶可免費核發三人的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出入證不得有出入的時間、次數、有效期等限制。業主申請多配置或者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在備案期間,發生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管理面積或者管理服務標準變化等情況,經雙方協商需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相應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對物業服務范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簽收,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進行保險的,應當及時將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有關單據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物業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改善經營環境,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按規定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了業主委員會、自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違法違規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有權向當地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各企業、事業或者其它單位獨立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未實現社會化管理(即沒有選聘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而是由本單位或者下屬機構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向職工進行說明,征得職工同意后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住宅小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最低服務等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下列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機構依法進行查處: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或者只收費不服務的;

  (六)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未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而實施收費的;

  (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價格行為,以及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價格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已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云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德宏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德宏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3

  一、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增加物業服務行為的透明度,保障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福州市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定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收費行為。

  三、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和價格歧視,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四、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與服務內容、質量相符的原則。

  五、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福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縣(市)區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物業服務收費按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不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下同)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費、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委托服務的業主雙方另行約定。

  業主大會成立后的住宅物業及其他類型(含別墅、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及開發建設單位未出售的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七、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住宅、非住宅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采用包干制形式,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提供清運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業主無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

  停車服務費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車輛有序停放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房屋裝修垃圾清運費、停車服務費管理政策及收費標準另文下達。停車服務費管理政策與上述相關規定相矛盾的,以停車服務費專門文件為準。

  八、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按規定實行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委托招投標前,應根據物業特點和服務要求,按政府公布的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確定服務等級及相應的收費標準后進行招投標,并與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按規定不實行招投標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公布的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價在合同中確定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及具體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相關合同(協議)中需列明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的服務等級、服務內容、具體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如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不變,由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合同期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仍提供不低于原先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若無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以下簡稱“雙過半業主”)提出異議的,可繼續適用原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如要調整收費標準,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

  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時,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并經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重新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未產生業主委員會的,采取包干制形式,由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買受人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相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已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就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十、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同時在物業銷售時應明示臨時管理規約并予以說明,對物業買受人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應予以書面承諾。

  十一、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的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十二、實行物業服務費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理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按照國家發改委、原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規定,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組成。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十三、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依法改作寫字樓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的2倍確定。依法改作其它用途的,其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按該住宅的2.5倍確定。

  十四、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物業服務區域內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公共水電費用單獨按實由業主分攤,具體分攤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與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合同(協議)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包含上述約定的內容。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每月應在小區醒目處公布一次當月由業主使用的公共水電費用分攤詳細情況。

  十六、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收取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用房物業服務費用。

  十七、物業服務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建筑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附屬間面積)收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物業服務費暫按房屋買賣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后按登記面積結算,多退少補。尚未出售的,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權屬登記面積收取。

  十八、物業服務費從物業交付買受人之日起按月收取,業主自愿預繳的除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已竣工未出售房屋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開發建設單位售房時承諾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減免部分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十九、物業交付買受人后,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尚未完備或未交付使用的,其物業服務費標準應適當降低。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費降低幅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費標準15%以內,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費降低幅度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差額部分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的相關合同(協議)中應對上述情況作詳細說明。

  二十、業主應當按照相關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相關違反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二十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方式,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同時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質詢。

  二十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方式經業主大會通過并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二十三、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二十四、物業服務企業對同一物業服務區域內同一交付時間、同一使用性質、同一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按統一標準收取,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價格歧視。

  二十五、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進入小區內為業主提供配送、裝修、維修、安裝、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十六、各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其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或收費地點,統一采用收費標價牌形式實行明碼標價。

  實行明碼標價方式由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格式進行監制。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管理形式、收費依據、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

  二十七、為保證政府制定和調整住宅指導性收費標準的準確性和可指導性,每年第四季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選定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物業類型作為成本監審對象,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成本監審。相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并如實提供物業服務成本,不得弄虛作假。

  二十八、各縣(市)政府價格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福州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范圍內核定本行政區域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范及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并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十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和檢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國家和本省市物業管理法規及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罰。

  三十、本實施細則由福州市物價局、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三十一、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福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暫行)(榕價房3號)同時廢止。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4

  1、為規范本小區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小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服務,向業主收取的費用。

  3、本辦法所指的物業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的清理;

  (三)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公共秩序維護和協助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業的檔案資料管理;

  (六)《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監督考核辦法》中規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務內容。

  4、本小區采用包干制約定物業服務費用。即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具體收費標準經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談判,由合同約定。

  5、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半年一次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取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的`收取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收支賬目有異議的,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6、電梯及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運行所需電費不列入物業服務成本,由享受的業主按實分攤。無電梯、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設備的多層住宅,業主享受公共性服務除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和公共設施維修費外,不再分攤其它費用。

  7、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

  8、在本小區內,供水、供電、通訊、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企業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委托方或業主收取規定的代辦服務費。

  9、已購置房屋,但未向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相關入住手續的業主,其物業服務費的收取按市住宅小區綜合服務費收取辦法收取。

  10、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據雙方簽定的合同的約定,在每年的年中和年底分兩次收取全年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但依據合同和《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和監督考核辦法》,出現應當打折收取的情況時,應當按打折的數額收取。具體操作按照《日月星城小區物業管理考核辦法》中的規定進行。

  11、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承租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

  12、對本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車輛停泊、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13、本辦法由日月星城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5

  為保證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的正常運行和質量規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湖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小區實際情況,制訂本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一、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遵照《林之苑收費項目標準表》和《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執行,其中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收費屬于代收代繳。

  二、公共性服務費(物業管理費)按季度預收,業主(使用人)須在每個收費季度開始第一個月25日前到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足額交納本季度公共性服務費。

  三、固定停車場地使用和衛生費按季度預收,業主(使用人)須在每個收費季度開始第一個月25日前到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足額交納本季度固定停車場地使用和衛生費。

  四、臨時停車場地使用和衛生費根據停車時間遵照收費標準由門崗管理員現場收取。

  五、水費由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每月底到戶抄表,業主(使用人)在發出收費通知之日內起15日到物業管理服務中心辦理繳費手續。

  六、電費實行ic卡預購電系統,使用人根據需要持ic卡辦理購電繳費,每次最高購電額控制在1000度以內。

  七、管道燃氣費實行ic卡預購燃氣系統,業主(使用人)根據需要持ic卡辦理購買燃氣,每次最高購買燃氣額控制在100立方以內。

  八、有線電視按使用年度交納,其他市政公用事業收費,執行相關部門規定。

  九、交房和裝修相關費用由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另行通知安排。

  十、對如延期繳付相關費用的,物業管理服務中心可按延期天數每天加收延付金額3‰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不交者,甲方可采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強制措施要求繳付應繳費用。

  十一、當相關收費標準和時間發生調整和變動時,由物業管理服務中心據實通知發布。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6

  一、物業管理收費項目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2、環境衛生:公共環境衛生(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清運)

  3、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檢查消防隱患和消防設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區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和管理宣傳工作。

  4、物業管理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不包括戶內小修費用及路燈和樓道燈費用。

  二)代收公用事業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接受委托按統一定價代收上述費用,不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如:委托上門清潔服務、上門維修服務、上門保安服務、照看病人、老人、兒童服務、委托裝潢監理服務等,收費由雙方約定。

  二、物業管理收費原則

  收費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物業管理收費依據

  1、合同的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所付出的成本和勞務。

  2、法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0xx年1月1日發改委和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務的性質、內容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7

  一、物業管理收費項目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2、環境衛生:公共環境衛生(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清運)

  3、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檢查消防隱患和消防設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區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和管理宣傳工作。

  4、物業管理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不包括戶內小修費用及路燈和樓道燈費用。

  (二)代收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公司接受委托按統一定價代收上述費用,不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如:委托上門清潔服務、上門維修服務、上門保安服務、照看病人、老人、兒童服務、委托裝潢監理服務等,收費由雙方約定。

  二、物業管理收費原則收費原則:公開、公平、公正。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物業管理收費依據

  1、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所付出的成本和勞務。

  2、法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0xx年1月1日發改委和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務的性質、內容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8

  第一條:制定原則:為規范物業公司收費行為,提供物業管理水平,保證公司資金的安全,依據公司相關管理制定,結合《海開物業經營系統》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重慶潤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收費業務以及與收費相關的客戶部、財務部等人員。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所指的收費是潤輝物業公司收取的一切物業費用和代收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一下費用:物業管理費、電費公攤費、二次供水費、垃圾清運費、出入證工本費及押金、裝修保證金、停車位租金、臨時停車費及其他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崗位分工及權限設置

  根據公司業務,收費相關崗位分工如下:

  1、客服部:客戶助理、客戶主管

  客服主管根據開發公司移交的房屋資源明細在收費系統的(房屋資源)住房相關信息;對客服助理的收費進行審核;客服助理錄入有錯時進行修改;查詢收費、欠費情況,負責催收欠費。

  客服助理必須運用系統辦理物業公司本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列費用的所有業務,履行所有手續,并根據房屋不同

  狀態在收費系統的(房屋狀態)中進行添加,打印收費收據;每天向出納員移交物業收費,日清日結;客服只負責收款不負責退款;對欠費進行催收。

  2、財務部:出納員會計

  出納員核對系統中的(房屋資源)是否與實際相符;核對客服執行的收費標準是否相符;每天下班前核對值班客服交接的款項和收費系統中的收費、移交的收款收據是否相符,收費要做到日清日結、錢帳相符;負責保證金和押金的退付。

  會計審核出納員是否嚴格執行收費管理辦法,審核系統收費、收據和款項是否相符;收取的現金是否及時存入銀行;審核所有收費是否全部入賬;審核收費標準是否正確;房屋信息是否正確;負責已收物業費、應收賬款、預收賬款以及代收款項的審核。

  3、系統管理員

  根據崗位分工合理劃分權限,做的有分工有監督;及時解決系統運用中出現的問題。

  4、物業經理

  經常查詢物業收費系統,及時掌握物業公司收費狀態,安排催收工作;執行經總經理批準后的收費折扣率;監督客戶部和財務部物業收費操作,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五條考核和處罰

  物業收費的`考核由綜合部負責匯總,物業經理批準:客服主管提請對客服助理考核;出納員提請對客服部進行監督考核;財務會計提請對出納員進行考核;物業經理對主管進行考核。開發公司財務部對物業收費全過程進行監督,對物業收費過程中的違規顯現進行糾正,必要是可以直接提請公司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1、客服助理必須在《海開物業經營系統》辦理所有收費業務,若在系統外辦理收費相關人員除賠償相應的損失外,處以客服主管和客服助理100—500元的罰款。

  2、客服主管、出納員、財務會計要加強對收費的正確性進行審核。若出現前環節崗位收費出錯沒有發現,對本崗位處以20—100罰款。

  3、系統管理未經財務經理授權擅自變更權限,造成損失的,存單損失的30%;處以100元—500元罰款。

  4、物業經理未經總經理授權變更收費標準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并處以500元—1000元的罰款。

  5、客服不及時催收欠款,沒有完成收費任務的按照物業公司績效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財務部

  第七條、本辦法自分管副總經理批準之日起執行。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9

  一、收費目的

  物業收費是指收取業主繳納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物業服務設施的維護管理、公共設施設備更新以及社區環境衛生等各項管理費用和開支。

  二、收費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合同》等相關法律法規;

  2.業主大會決議;

  3.物業服務費會計核算辦法;

  4.公共維修基金使用規定等相關規定。

  三、收費標準

  1.物業管理費:根據業主大會決議確定,按照樓層、面積、品牌、位置等不同情況具體收費,每月繳納。

  2.公共維修基金:按照樓層、面積、品牌、位置等不同情況具體收費,每年繳納。

  3.垃圾清運費:按照每戶每月次數計算,每月繳納。

  4.保安、保潔等服務費:根據服務標準和服務內容,按照一定的收費標準和方式計算,每月繳納。

  5.其他費用:根據物業服務項目確定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

  注:以上收費標準及收費項僅供參考,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收費標準及收費項。

  四、收費流程

  1.開立收費通知書:物業管理公司在每月初依據樓層、面積、品牌、位置等情況將當月的收費通知書開具、制作、列席會議,并交由物業服務人員發送或郵寄給每個業主。

  2.收費提示:物業服務人員在每月初將收費通知書發送或郵寄給業主,并提示業主按時繳納相關費用。

  3.繳費:業主在收到收費通知書后,應按時到物業服務中心繳納相關費用。

  4.確認收費:物業管理公司核對收到的'費用是否與繳費通知書一致,如核對無誤則確認收費,并將收費情況及時記入賬簿。

  5.拖欠管理和催收: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到未按時繳納相關費用的業主信息后,立即進行電話催繳或上門催收,對于拖欠費用超過三個月的業主將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處理。

  五、收費規范

  1.收費應公示透明、公正合理,不得擅自漲價或提高標準;

  2.定期公布收費標準和項目,如有變動,要及時通知業主;

  3.物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強制業主繳納費用;

  4.業主應當接受收費,并在規定時間內按時繳納相關費用;

  5.物業公司應做好收費記錄和登記,保證賬務清晰、合理;

  6.物業公司收取的資金應當及時上繳管理;

  7.物業公司不得挪用業主收費,不得用收取的費用為自己謀取私利;

  8.對于涉及收費問題,應積極解答和處理,并及時回應業主。

  淮安市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10

  1、物業服務收費必須遵守省市頒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2、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六個原則:等價交換原則、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差別原則、優質優價原則、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公開原則。

  3、服務收費的標準依據: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的規定。

  4、服務收費項目包括:

  (1)綜合服務費,包括保潔費、保安費、綠化養護費、垃圾清運費、物業員工工資、福利、保險費、辦公費、培訓費、維修費固定資產折舊、社區活動費。

  (2)公眾代辦性服務費,為業主代繳水、電、煤氣等;

  (3)專項服務費,對業主的房屋的自用部分及自用設備的維修和小區內停車管理服務等服務的`費用;

  (4)特約服務費,房屋裝修、家電維修、家庭衛生、代購商品、搬運等。

  5、服務費的收取標準:依據業主房產證標明的建筑面積收取。

  6、服務費收取的方式:采取包干制。

  7、服務費的收繳和追討程序:

  (1)發送收費通知單(按季度收繳);

  (2)首次追繳,第二季度發送第一季度的催繳通知單;

  (3)再次追繳,發催繳通知單,并上門收取;

  (4)按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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