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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重慶市物業收費標準
物業費是比較常見的費用,在很多城市都會有空置房出現。那么在重慶對于空置房的物業費收取是如何進行規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24重慶市物業收費標準,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為規范我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正常收費秩序,促進物業管理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和《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修訂了《重慶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廣泛征求了意見,召開聽證會進行了論證,經重慶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現印發你們貫徹執行。對貫徹執行中的有關事宜通知于后:
一、本《實施辦法》從1999年9月1日起執行,原我市其它有關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文件、規定同時廢止。
二、萬州、黔江開發區及各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快將本實施辦法貫徹到本行政轄區內的各物業管理企業,并督促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申報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辦理有關收費手續。
三、本實施辦法貫徹執行15日后,仍不到物價部門申報登記,辦于是有關收費手續的,由物價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四、本實施辦法貫徹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請各級物價部門及時報告重慶市物價局,由重慶市物價局統一作出解釋。
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單位及房屋產權人(以下簡稱產權人)和房屋使用人(以下簡稱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重慶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和《重慶市物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的物業管理單位對城鎮住宅小區、公寓、別墅、商住樓、寫字樓、商場、廠房以及住宅小區內停車樓、場(庫)等提供社會化、專業化物業管理服務的收費。
第三條 重慶市物價局是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是本轄區范圍內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管理機關。
物價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重慶市物價局與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重慶市物價局的管理職責是:
(一)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它有關政策規定;
(二)制定全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水平;
(三)辦理一、二級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手續;
(四)調解由重慶市物價局審批的物業管理單位與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
(五)對全市物業管理收費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的管理職責是:
(一)辦理三級(含三級,下同)以下物業管理單位在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審批手續,并報重慶市物價局備案;
(二)對本轄區內三級以下的物業管理單位申報一、二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和跨區、縣(自治縣、市)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審查成本以后,轉報重慶市物價局審批;
(三)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依法查處違反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
(四)調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單位與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
(五)對本區、縣(自治縣、市)的物業管理單位收費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分公共性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
公共性服務收費服務項目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清潔衛生管理。小區或大廈公共場所和共用部位的衛生清掃、垃圾清運以及經常性的保潔。
(二)綠化物日常維護管理。對綠化物進行修枝整形、澆水、施肥、治蟲,保持綠化物生長良好。
(三)治安管理。設安全保衛人員對小區或大廈進行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共用蓄水池的維護管理。共用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證飲用水符合衛生質量標準。
(五)水電管理。對業主共用的供電供水管線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正常運行。
(六)排污設施管理。清疏和維修業主共用的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糞池,確保正常使用。
(七)道路維修管理。對小區內的小區級道路(不含市政道路)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持道路良好。
(八)房屋共用部位的日常養護維修。對房屋屋頂、外墻面、樓道等共用部位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持完好。
(九)高層樓宇增設的服務項目。配備專職電梯管理人員,搞好電梯維護、保養,保證電梯正常使用。
(十)根據需要增設的其他服務項目。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設施的更新改造和大、中維修工程費用從按規定建立的專項維修基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服務收費項目內。
第六條 公共服務收費的費用構成。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和按國家政策規定撮的費用;
(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小修)及保養費;
(三)綠化管理費;
(四)清潔衛生費;
(五)安全保衛費;
(六)辦公費;
(七)物業管理單位用于為業主服務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費;
(九)合理利潤。
第七條 公共性服務收費的管理。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或獨立實施物業管理的大廈,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其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核定;已經成立了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或獨立實施物業管理的大廈,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收費標準可由物業管理單位與業主委員會根據物價部門公布的同類住宅小區或大廈的物業管理公共和服務收費指導價格水平,通過簽訂合同協商議定。
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戶型與建筑面積相結合確定收費標準,商場、寫字樓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筑面積確定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單位凡經批準(含經業主委員會協商議定)向產權人或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費,均應到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實行公開、亮證收費,否則,產權人或使用人有權拒付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八條 管理公共性服務費中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備、設施養護維修費由產權人交納,其余各費和據實分攤的公用水電費由使用人交納。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共用設施、設備及房屋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費用按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由物業管理單位抄表代收代繳的水、電、氣費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執行,據實分攤的公用數量必須是總表與各分表的差額。
第十條 特約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并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行服務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一條 為保障業主在裝修房屋時,房屋主體結構和共用設備、設施不受損壞,裝修隊進場時應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裝修保證金。裝修保證金的限額:住宅每戶最高不超過2,000元,非住宅每戶最高不超過10,000元。裝修完畢,經驗收房屋主體結構和共用設備、設備未受損壞,物業管理單位收取的裝修保證金必須如數退還;若有損壞,業主裝修隊應負責賠償。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棄土應由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運。若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清運,其清運費用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二條 和執迷不悟管理單位在領取營業執照和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后半月內,應向物價部門申報、辦理收費手續。
一、二級物業管理單位,向重慶市物價局申報,其余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管理服務收費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
(三)小區或大廈和執迷不悟管理章程或業主公約;
(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單位對業主(住宅)的服務承諾;
(五)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申報表和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構成的分析說明;
(六)已入住的小區或大廈還應提供業主(住戶)代表或業主委員會對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意見。
第十四條 物價部門審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調查研究,既要考慮物業管理的合理成本費用,又要考慮住(用)戶的經濟承受能力,結合不同類型物業的情況和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除本辦法允許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同時,還應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和多收費少服務。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各項收支情況定期(一般為半年)向產權人或使用人公布,接受業主委員會和住戶的監督。
第十七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可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管理服務合同審核和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收支情況,并督促產權人和使用人按時按規定向物業管理單位繳納應繳的費用。
第十八條 凡物業管理單位實施了物業管理,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核定的收費標準自覺交納各項應繳的費用。不按規定繳費的,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可依據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管理服務合同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凡物業管理單位接受委托,并實施物業管理已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用的小區或大廈,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再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項。
第二十條 凡已委托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或大廈內的待銷商品房和已購買并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尚未入住的房屋房屋產權人(含開發商)應交納50%的物業管理費。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單位利用小區或大廈的公共場地、共用設備、設施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應用于小區或大廈的住戶的公益事業,或用于彌補公共性服務費用之不足。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單位與產權人或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爭議雙方可申請物價部門調解,也可申請政府仲裁委或法院裁決。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和國家關于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的,由各級物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 為督促物業管理單位搞好物業管理,向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各級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單位執行本辦法向管理服務范圍內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服務的情況的檢查,對服務質量好,業主(住戶)滿意的物業管理單位,推薦評選取優秀小區(大廈、樓院),給予表彰鼓勵;對服務質量差、多收費、省服務,業主(住戶)意見大的物業管理單位,降低核定的收費標準,責令進行整頓;個別特別嚴重的,吊銷收費許可證,停止收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重慶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1999年9月1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重慶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含商住綜合樓中的住宅,下同)物業及其配建停車場的前期物業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非住宅及其配建停車場、改變用途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終止的住宅及其配建停車場、滿足部分業主需要或者接受業主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等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實行等級服務、等級收費。《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市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委制定公布;中心城區以外區縣的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公布。
第九條 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業服務行業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十條 制定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等級收費標準,應當通過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一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前期物業服務費,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前擬定物業服務方案,選擇物業服務等級,在對應的等級收費標準范圍內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
確需超過《重慶市住宅物業服務等級標準》最高等級標準提供服務、超出政府指導價最高上限的項目,經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建設單位制定的超最高等級物業服務方案后,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定該項目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作為該項目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公開招標的最高收費標準。
第十二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與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后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時公示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提供給物業買受人,同時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立安全保障措施、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綠地、樹木花草等植物及景觀的養護與管理;
(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公共區域的清掃保潔、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糞池清理;
(五)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賬目管理和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業服務。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經與業主合同約定預收的,從其約定。
停車場物業服務費以車位個數為計價單位,其他物業服務費以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
第十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交納。
未裝飾裝修和使用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協商確定。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自物業交付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應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人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約定裝飾裝修保證金的,裝飾裝修保證金應當存入共有資金賬戶進行管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住宅,應當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管理服務費用、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人接受專業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可以根據雙方約定向委托單位收取代收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未實行“一戶一表”的物業,可由物業服務人代業主繳納水、電、氣費用。總分表之間的差額據實分攤,具體分攤金額由物業服務人定期公示。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繳費區域的顯著位置,將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長期公開。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物業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5〕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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