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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證券從業資格必考點: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導語: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12年9月12日國務院第2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考點一 期貨的概念
期貨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個月之后,三個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買賣期貨的合同或者協議叫做期貨合約。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
考點二 期貨的特征
期貨交易建立在現貨交易的基礎上,是一般契約交易的發展。為了使期貨合約這種特殊的商品便于在市場中流通,保證期貨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健康發展,所有交易都是在有組織的期貨市場中進行的。因此,期貨交易便具有下列一些基本特征:
(1)合約標準化。
(2)場所固定化。
(3)結算統一化。
(4)交割定點化。
(5)交易經紀化。
(6)保證金制度化。
(7)商品特殊化。
考點三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如下:
(1)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2)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3)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4)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5)制定和執行風險管理制度。
考點四 期貨公司設立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考點五 期貨公司的業務許可制度
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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