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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試用期規定
1、什么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2、試用期是法律強制的嗎?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中的法定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3、試用期時間多長?
試用期一般3個月到6個月,最多不能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
陷阱一:只簽訂試用期合同
1、部分用人單位只與畢業生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期限為3個月到6個月不等,目的是為了能在試用期內使用廉價勞動力,還能方便接觸勞動關系。
2、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陷阱二:工資福利差
1、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借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不給試用期員工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80%,且不得低于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陷阱三:延長試用期
1、用人單位以多熟悉公司崗位為理由,要求員工延長試用期。
2、《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只能存在一次試用期。
陷阱四:拒交或欠交社保
1、很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用交社保,過了試用期再為畢業生辦理社保和補交社保為理由,拒交或欠交社保。
2、用到企業拒交社保的情況,員工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并且如勞動者以此為理由解決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賠償金。
陷阱五:合格與否單位說了算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接觸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試用期內,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必須能夠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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