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務監督委員會申訴制度
第一條 為了維護村務監督委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村務監督委員與職能部門及鎮政府的溝通,及時發現和處理隱患問題,從而建立和諧的村委關系,增強村的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村務監督委員。
第三條 申訴人應依據事實,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申訴,如經查證表明申訴人有欺騙行為的,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條 申訴范圍應在鎮政府管理職能的范圍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對職位、調整有異議的;2、對績效考評及獎懲有異議的3、對培訓、薪酬、福利等方面有異議的;4、申訴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權益受到侵犯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申訴渠道及方式:
1、村委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村務監督委員組成。如果申訴提交到了村務監督委員,村務監督委員將負責調查、取證、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參與研究、反饋答復意見等工作。
2、申訴人可以選擇口頭申訴或書面申訴,但是不論選擇哪種方式均應填寫村務監督委員提供的《申訴/答復表》作為記錄。建議申訴人采取書面申訴方式以便于申訴的處理。
3、申訴人可選擇下列任一對象作為申訴受理人進行申訴,如果申訴人系口頭申訴的,申訴受理人應提供《申訴/答復表》并做好記錄,記錄完成后應要求申訴人簽字確認。
以上申訴受理人均可在權限范圍內對申訴事項進行解答,如果申訴人接受該答復即可終結申訴。如果申訴受理人無法對申訴作出解答,可按照本制度第六條的申訴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4、申訴人在等待處理期間應嚴格遵守村務監督委員相關規章制度,保證正常上班。
第六條 申訴處理的.程序:
1、申訴人采取書面申訴方式的應在申訴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村務監督委員領取《申訴/答復表》并盡快填寫完畢交給自己選擇的申訴受理人;采取口頭申訴方式的應在申訴事項發生之日起10日內根據本制度選擇一名申訴受理人并進行申訴。
2、可直接對申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申訴人對處理結果滿意的即可終結申訴;如果申訴人對二者的處理結果均不滿意或申訴人直接向村務監督委員提出申訴的,由村務監督委員負責申訴事項的調查、取證、反饋等工作。
3、任一申訴處理人員均應在10日內對申訴事項作好調查、取證等工作并得出最終結論。如果申訴人對調查結論不滿意的,可以在知道申訴結論之日起10日內提出再申訴,10日內不提出再申訴即表示申訴人接受該結論。再申訴應按照申訴處理程序,由作出調查結論的申訴處理人員的后一級受理。但是,當申訴到達申訴村務監督委員并由其作出終結時,該申訴結論為最終結論,申訴人應無條件遵守。
第七條 申訴答復
申訴處理結果做成一式叁份的《申訴/答復表》,一份交申訴人保存,一份存申訴人個人檔案,一份由村務監督委員保存。
第八條 在整個申訴處理過程中,相關人員應保守秘密,如有泄密者,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如有對申訴人打擊報復者,將根據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九條 申訴結論得出后,由村務監督委員主任負責對結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
村務監督委員會申訴制度 [篇2]
1.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建立學習培訓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和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3.實行工作報告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年應向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鄉黨委、政府和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通過調查核實、工作片會、集體會審等形式,協調和幫助解決村務監督中的困難和問題。
4.建立考評制度。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其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民主評議可與對村干部述職評議和考核等一起進行,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臺賬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臺賬列為村務檔案。
6.建立申訴救助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情況,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應及時協調和處理。
7.建立保障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牌子、印章齊全,制度張貼公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享有一定的誤工補貼和報酬,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有條件的鄉可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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