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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城縣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新
為規范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行為,理順和村黨組織、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之間相互關系,切實保障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村級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水平,深化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設置和任職條件
第一條 各村村務監督委員會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賦予的職能,對村民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接受村級黨組織和鄉鎮政府、紀委(行政監察室)的領導。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3人或5人組成,其中設主任1名(特殊情況可設副主任1名)。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第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素質較好、遵紀守法、群眾信任、熟悉村情;
(二)熟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涉農政策,協調議事能力強;
(三)能正確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有效監督;
(四)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熱心于公益事業;
(五)成員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
提倡村黨(總)支部副書記、紀檢委員或村內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通過法定程序民主推選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及成員,但兼有經濟組織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工作由同屆村民委員會主持,應在黨組織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廣泛討論的基礎上,提出村務監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建議名單,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實行任職回避制度,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成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一)道德品質差,不遵守社會公德,私心重,影響惡劣的;
(二)在黨政紀處分期間或受撤職以上黨政紀處分未滿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滿釋放后未滿五年,或涉嫌違反黨紀正 2
在接受調查以及涉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正在被立案偵查的;
(四)依照法律規定處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期間的;
(五)違反計生條例未受處理或處理后未滿五年的;
(六)長期拖欠、占用村級集體資產的;
(七)一年中連續在本縣外時間超過6個月且難以正常履行職責的;
(八)身患疾病無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員資格終止,并立即公布,同時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有關程序在一個月內補選新成員。
(一)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測評中信任票數達不到應到會人數一半的;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任職期間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三)存在本制度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第二章 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
第八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獨立行使監督權,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本村村民委員會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本村
民主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實行監督;
(二)對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凡與農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村級重大事項必須按照“四議兩公開”規定執行;
(三)對村集體資金收支、資產資源處臵及購置進行監督,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包括村辦企業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村集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和財務管理制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等;
(四)對村務公開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審查村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等,并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五)配合支持村級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正確履行職責,引導村民支持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協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疏導工作;
(六)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集體聘用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誤工誤工補貼進行監督。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權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但不參加表決,可對研究的議題提出建議性意見。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工作制度,模范遵守村規民約,依法依規正確履行職
責。鄉鎮、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職責。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可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列席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相關會議,直接了解掌握村務事項的決策決定和管理執行情況。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會議資料;
(二)質詢權。對村務事項和村干部履職情況開展詢問質詢,要求村干部做出解釋;
(三)審核權。對村務、財務公開情況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
(四)建議權。圍繞村務事項提出建議和意見。對村民委員會的決定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村級黨組織進行復議,經復議后仍有原則性不同意見時,再提請鄉鎮政府、鄉鎮紀委(行政監察室)協助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規則及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村規民約,嚴格按規定和程序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如發現存在不合理開支事項應寫出書面糾正建議,報告村民委員會進行糾正,不得借監督之名故意刁難、推諉扯皮和相互掣肘;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決定調查事項,必須經集體討論,實
行分工負責,調查情況必須有兩名以上成員參與,有關事項的決議、決定采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在調查、處理監督事項過程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同時不得將未經核實的情況對外傳播,不得提前泄露在監督審核過程中獲取的村務、財務秘密;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發現村干部違法、違紀問題及自身解決不了的其他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反應,并協助進行調查。
(五)積極參加村級黨組織、鄉鎮、縣級有關部門等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監督內容和程序
第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村務決策的監督。主要監督村務決策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特別是重大決策是否按照“四議兩公開”工作法進行,及時糾正違反決策程序的行為。對應當依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討論決定的有關事項,而村民委員會不組織召集或擅自做出決定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級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行政監察室)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二)村務公開的監督。對村務公開事項進行事先審查,主要審查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范。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公開內容上簽署意見并蓋章。對公開事項有疑義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和處理。
(三)村級集體“三資”管理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參與制定本村集體的財務收支預決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收入和支出事項,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及時進行審查。未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蓋章的票據,鄉鎮農村財務代理中心不得入賬。對有爭議的票據,要依法核實糾正,對有爭議的不合理收支事項,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寫出書面合理化建議,提請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進行糾正,或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無法召開的,在報請鄉鎮黨委、政府批準的前提下,可由鄉鎮政府、紀委(行政監察室)召集財務監督部門及相關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研究決定,并報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密切關注本村財務收支情況,發現本村財務收入或支出不入賬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方拒不配合的,應向有關部門反映,直至問題得到妥善處理。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級集體投資經營情況和集體土地房屋、
山林、礦產等資產、資源處臵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
(四)村級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對工程立項、設計、預算、申報審批、招投標、簽訂施工合同、質量驗收、工程決算及款項支付等進行全過程監督,主要監督項目立項是否科學、民主,合同簽字是否與審批招投標一致,有無隨意變更工程設計、預算、招投標,工程建設質量是否合格,結算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資金管理和支付是否規范等。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及時向村級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或鄉鎮黨委、政府、紀委(行政監察室)進行反映,及時落實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實施監督時主要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收集民意。根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事項,圍繞村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或根據村級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行政監察室)的要求,通過上門走訪、個別約談、議事日等形式廣泛收集村民的意見和建議,確定監督事項。
(二)調查分析。圍繞監督事項開展調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查閱、收集有關資料。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及時將工作建議向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反映。
(三)監督落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監督意見,明確分工、認真細致、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督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通報反饋。通過公開欄、召開會議、個別反饋等形式及時公布監督結果,對村民的詢問質疑做出解釋說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實施
第十三條 建立學習培訓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級黨組織、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第十四條 實行工作報告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每年按月、年度終結應向村級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報告工作,每年按半年、年度終結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同時,應向鄉鎮政府、紀委(行政監察室)書面報告工作情況。工作報告原則上逐級進行,遇重大情況可隨時報告,特殊重大情況可越級報告。
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行政監察室)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通過聽取匯報、調查核實、集體會審等形式,協調和幫助解決村務監督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十五條 建立考評制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每年應對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情況進行年度民主評議,對其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年度民主評議可與對村干部述職評議和考核等一起進行,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結果應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十六條 建立工作記錄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記錄列為村務檔案。
第十七條 建立申訴救助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村級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行政監察室)反映情況,村級黨組織,鄉鎮黨委、政府和紀委(行政監察室)應及時協調和處理。
第十八條 建立保障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和工作經費,要按規定制作村務監督委員會牌子并懸掛,統一規范刻制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和財務審核章,工作制度要張貼公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享有一定的誤工補貼,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有條件的鄉鎮可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第十九條 建立印章管理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和財務審核專用章應當由縣里統一核準其名稱、大小、式樣、材質等,由鄉鎮統一到縣公安局備案和刻制,統一進行管理和啟用。印章要由專人進行保管并建立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和登記冊,及時規范記載使用時間、事由、人員等情況,嚴禁私自將印章帶出使用。
第二十條 建立廉潔自律工作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要
增強自我監督的意識,做黨風廉政建設的表率,要定期開展以黨風廉政建設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生活會,及時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廉潔自律工作情況,及時糾正違紀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認真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監督職責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級黨組織及鄉鎮紀委(行政監察室)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又無充足理由的,村級黨組織可臨時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相關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并公布測評結果。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因故暫時無法召開,或鄉鎮政府、紀委(行政監察室)認為有必要的,可直接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可提請鄉鎮黨委或在鄉鎮黨委授權下集體研究是否依法依規暫停相關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資格及臨時替代人選;情節嚴重的,可直接移送相關部門依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村主要是行政村,社區及其它具有行政村職能的組織可參照執行。各鄉鎮、行政村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陽城縣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新 [篇2]
1.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建立學習培訓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村黨組織、鄉和縣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3.實行工作報告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年應向村黨組織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鄉黨委、政府和紀委要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通過調查核實、工作片會、集體會審等形式,協調和幫助解決村務監督中的困難和問題。
4.建立考評制度。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其成員進行信任度測評。民主評議可與對村干部述職評議和考核等一起進行,結果應當向全體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臺賬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如實記錄,以備查閱。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臺賬列為村務檔案。
6.建立申訴救助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受到無理阻撓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反映情況,村黨組織、鄉黨委、政府和紀委應及時協調和處理。
7.建立保障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牌子、印章齊全,制度張貼公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享有一定的誤工補貼和報酬,具體標準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有條件的鄉可根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工作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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