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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為規范企業勞動管理,建立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維護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企業勞動管理、用工、獎懲需依照本制度執行,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從嚴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 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技術業務,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對違章違紀者依照本制度處罰。
第二章 勞動工資管理
第四條 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工資分配制度,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同時注重兼顧新老職工的利益,確定工資結構標準。
第五條 工資計算與構成
1、工資計算: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2017]71號文《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精神,月工資按制度工時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事假按缺勤時間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勞動部門及本廠考勤制度規定計算。
2、工資構成:實行組合式工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津貼+補貼構成。每月15日發放,遇節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發放。
①基本工資: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
②崗位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70%;
③效益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后的30%;
④津貼補貼: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內每工作一天(超過4小時(不含))發給飯費伍元,交通費貳元,職工上夜班或連續工作超過23點的發給夜餐費,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發給150%的夜班費。其它各項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條 嚴格控制加班工時,確實需要,經批準后,按以下規定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計算加班時間。每八小時按一天計算,每天加班費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300%。
第七條 下列各項收入不記入最低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
2、飯費補助、交通費。
3、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勞保福利待遇。
第八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工作,企業保證職工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個人收入已達到納稅標準的,應照章納稅,如當月漏稅,下月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 由于企業工作任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下崗待工,下崗待工
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 職工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 大病基本醫療統籌費及補充醫療。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四章 各種假別制度
第十五條 事假。
1、請事假不得低于1小時(不足一小時按1小時計算)。
2、請事假按缺勤小時扣發工資。
3、職工請事假在外地期間,得疾病或慢性病復發,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在2天以內、區縣級醫院證明在7天內,生病期間按病假處理,規定天數以外按事假計算。
4、職工上班不許帶小孩,違反規定按事假處理,小孩發生問題由家長負責。
第十六條 病假。
1、職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醫療期內按勞動部門規定享受病假工資。職工患病經醫院證明后按病假處理,(有合同醫院或指定醫院的醫務證明才有效)。凡到醫院看病未開病假的,憑當日掛號條填寫請假單按病假處理。
2、職工離開崗位看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超過30分鐘的要填寫病假條。
3、職工在醫療期內病休,應按時交病假條,日期應連續不斷,如有
中斷視為醫療期停止。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免交假條。
4、職工病假期間如因計劃生育、人工流產、產假、婚喪假、公假等情況,可按時間扣除,前后病假仍連續計算。
5、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工傷。
1、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依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范圍被認定為工傷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共商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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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本企業長期從事有害作業,并經醫療機構認定為職業病的,其門診治療期間支付給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八條 婚、喪假。
1、職工結婚憑結婚登記書給假3天;職工男25歲、女23歲,初婚登記的除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獎勵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給假3天;由職工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死亡必須本人料理的給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假1天。
3、職工不滿一歲的子女死亡給假1天;滿一歲以上子女死亡給假3天。
4、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或長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
本企業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除3天喪假外,根據路程另外給與路程假,路費由職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間企業應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第十九條 產假。
1、女職工生育,按勞動保護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2、按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24周歲)的婦女,生育一個孩子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由女方申請,根據生產、工作實際情況,經領導批準,產假期滿后可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晚育婦女可增加獎勵假30天,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經領導批準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證明)。
3、產假期間企業支付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二十條 探親假。
1、進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合同工,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并由部門根據生產任務情況安排探親休假。職工探親需填寫申請表,保本部門及勞資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則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據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節日的,不再另行補假。
3、職工探親假期間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路費按國家規
定報銷。
第二十一條 公假。
1、職工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期間及領導批準參加各種會議期間。
2、參加子女學校召開的家長會,持學校證明,經部門領導同意,給假2小時(可根據需要增加路程時間)。
3、職工本人搬家給假1天;因國家占地、拆遷搬家,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給假2天。
4、以上假期需填寫假條,由部門領導簽字,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第二十二條 曠工。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不來上班。
2、工作中擅離職守或辦私事、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安排并拒絕工作的。
3、連續曠工時間的計算含休息日,實際曠工天數不包括節假日。曠工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
第二十三條 請假手續及批準權限。
1、工作時間外出須經上級領導批準,否則視為早退。批準權限:本部門主管、企業領導。
2、請事假需提前辦理請假手續,緊急情況來不及辦理手續時,應在上班后1小時內以電話請假(此辦法請假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本人上班后的當天要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事先未請假,到上班時間未到工作崗位,1小時內計遲到,超過1小時未到崗、也未打電話請假的,按曠工計算。無故早退、提前吃飯的處
理與遲到相同。
4、病假需有醫生證明,就診憑當日掛號條可計病假。
5、請假期滿及時到本部門報道,特殊情況期滿不能按時上班,須辦理續假手續,續假不得超過3天。
6、批準權限:請假三天之內本部門主管批準;一周內由企業綜合辦公室批準;去外地或一周以上假期由企業領導批準。
第五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條 考勤管理。
1、考勤是考核職工出勤與勞動紀律執行情況及支付工資的重要依據。各部門要設考勤員,加強考勤工作,每天認真記錄,每月匯總整理后,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企業勞資科。
2、各科室部門實行打卡制度,從早八點到下午五點,各部門考勤員要詳細登記考勤表,以作考勤依據。
3、遲到早退規定。凡在上班規定時間沒有上崗的視為遲到(公事除外),凡在下班規定時間之前離崗的視為早退(公事除外),發現遲到、早退每次在工資中扣除30元。
4、遵守工作時間,上班時間前應做好準備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換班、替班。生產部門安排的生產加班按國家規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各部門主管人員非生產加班(值班除外)不報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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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服從工作安排拒絕工作、工作時間違反勞動紀律停止工作的各種行為,不計出勤,情節嚴重的按《職工獎懲條例》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執行,企業原同時廢止。
勞動薪酬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積極推行聘用制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單純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轉變,由行政依附關系,向平等人事主體轉變,由國家用人向單位用人轉變,通過聘用,增加用人的靈活性,解決人員能進能出問題,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促進事業發展,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我處職工均適用本辦法,我處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在處長的領導下,由處人勞科統一負責。
第二章 職工聘用與調配
第三條 聘用人員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聘用條件: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身體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45周歲以下,能夠勝任高速公路四班三運轉野外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聘用的人員,試用期三個月,經考核后可與單位簽訂一年以內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享受聘用人員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簽合同,也可終止合同,解除勞動關系。在合同期內,如有違犯單位有關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或不服從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條 選調專業技術及管理干部:
選調條件:
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端正,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2、選調管理崗位人員和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年齡一般在40歲以下(管理人員男38歲,女35歲以下;專業技術人員男40歲以下,女37歲以下),大專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具備英語和計算機相關知識。
第六條 大學畢業生、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按上級分配的名額接收。
第七條 職工必須服從各級管轄范圍內的統一調度,調動職工必須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不得因人設事,要保證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在處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調動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后,由人勞科辦理調轉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交接工作到新單位報到。
第九條 職工在聘用、調配中不服從組織安排,無理取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經濟、行政、司法處理。
第十條 符合調入條件的職工,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在調令限期內辦理調動手續,并按規定時間報到上班。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實行定崗定員,以崗選人,不得因人設事,嚴格控制人員規模,不得隨意調、聘、借用各類不符合規定的人員,崗位配置合理,不得隨意輪換、調換崗位人員, 急需人才需要調配、聘用的,須先向人勞科申請,由人勞科報請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三章 人事勞動工資計劃與統計
第十二條 人勞科負責編制人事勞動工資計劃,并嚴格按上級批準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 人事勞動工資統計內容包括:干部、職工人數;人員分類;工資總額構成;職工增減變動等各類統計。職工人數統計按照“誰發工資誰統計”的原則辦理,各項統計指標的統計要按統計部門頒發的統一解釋口徑進行統計。
第十四條 人事勞動工資有關的月、季、半年、年報表及一次性的調查表,要按規定的種類、表式、內容和報送時間,正確及時地統計上報,不得虛報、瞞報和漏報。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基礎工作,不斷完善職工人數及動態工資總額構成、干部專業技術職務考核、工人技術等級考核、職工年度考核、勞保工傷處理等各項臺帳管理,建立人事檔案管理系統,定期進行數據處理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理論依據。
第四章 勞動組織與定員定額
第十六條 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勞動組織機構,是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環節,各單位在合理設置生產組織的基礎上,按規定的勞動定員標準,核定定員人數,實行定員定編管理。
第十七條 充分挖掘勞動潛力,提高辦公自動化水平,合理配備非生產人員,把非生產人員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條 勞動定員標準及勞動定額的測定是勞動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具體實施辦法及管理辦法均按省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九條 職工從事工作、生產要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保證工作時間,各級領導應加強勞動紀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工時利用率和勞動出勤率,保證工作正常進行。有關考勤,請銷假及各類假期按照管理處的制度執行。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條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應嚴格按崗位工作規范要求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職工在工作中獲得全國和省市級勞動模范稱號的,按有關文件規定給予獎勵升級。對有其他特殊貢獻的職工,經上級批準給予榮譽稱號的,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一條 各級領導要加強對職工的遵紀守法教育,對于職工的違紀違法行為處理如下:
1、對于職工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生產調動,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職檢查,停職檢查期間工資、獎金、補貼等停發;
2、職工因個人行為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給予職工本人一定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3、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違反單位各項規章制度的,視情節輕重扣發本人獎金或給予一定的處罰;
4、職工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依有關安全管理及機械設備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5、職工觸犯國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間停發其工資和獎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勞動合同或辭退。
6、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造成計劃外生育的,經查實一律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
7、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及時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職工嚴重違紀,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者,為嚴肅紀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職工,可視不同情節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工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有檔案的職工實行檔案工資,聘用收費人員實行崗位工資制,臨時工實行月工資制。
第二十四條 職工病、事假工資按照《職工請銷假制度》中規定核發。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加班加點工資,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的,應按照《勞動法》規定給加班工資,不發加班工資的應給予補休并在考勤記錄中登記,職工存休當年休完。
第八章 勞動保險與勞動保護
第二十六條 各項勞動保險待遇,按國家勞動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職工在工作中須加強勞動保護,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確保職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條 為保證職工的身心健康,根據我處人員的實際情況,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第二十九條 職工因公負傷或死亡,在安全部門處理結束后,人勞科要建立事故處理情況專題檔案,職工因公負傷醫療期終結,確定為局部殘廢的,要及時改變工資勞保待遇。確定為局部或全殘,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審定。
第九章 技術培訓和崗位考核
第三十條 處人勞科根據工作需要,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制定人才培訓規劃及工人技術培訓計劃,經上級和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要根據自身崗位要求和技術業務要求組織培訓,要上報培訓計劃,填寫培訓申請表。經領導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培訓結束后,各部門應將培訓考核結果報處人勞科備案。
第三十二條 處人勞科負責職工專業技術外培、內培名單的選定,負責工人技術等級考核、發證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干部職稱評聘和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職工考核檔案。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如與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或上級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由處人勞科另行修正補充,本實施辦法從正式下發之日起執行。
勞動薪酬管理辦法 [篇3]
為貫徹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理順公司內部的勞動工資關系,建立長期穩定的勞動工資分配機制,充分調動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心協力辦好企業,特制定如下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根據內部的工作崗位需要,采用靈活的用工機制,實行多種形式的勞動工資分配方法。
第二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員工的勞動責任、工資待遇、福利政策,明確企業與員工的責、權、利關系,依法保證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管理崗位實行崗位工資制。維修保養和安裝工程實行承包制。
第四條 對工程承包制的,應通過簽訂承包合同,建立起工程承包制度,明確企業與員工在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勞動安全、現場管理、勞動報酬等方面的責任、利益關系。
第五條 對實行崗位工資制的管理、技術人員,應明確其崗位責任,制訂切實可行的考核標準,實行嚴格的獎懲制度。
第六條 教育員工熱愛企業,鼓勵員工終生為企業服務,與企業建立真正的合作伙伴關系,實現員工與企業同發展。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同時實行工齡工資制。
第七條 員工的工資水平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和企業效益的提高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規,制定符合企業管理需要的、符 合企業與員工雙方利益關系和要求的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短期、中期、長期和永久四種。短期為一至三年,中期為四至十年,長期為十一至二十年,二十年以上的為永久合同。
第四條 勞動合同簽訂并經上級勞動合同鑒證部門鑒證后具有法律效力,企業與員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如違約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章 實行崗位工資制
第一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確定管理、技術及生產崗位。
第二條 根據不同的崗位職責要求確定崗位月工資(人民幣)如 下:
總經理:6000~8000元;
副總經理、總工程師:5000~6500元
部門經理:4000~5000元;
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2000~5000元;
專業技術工人:2000~4000元;
其他崗位工人:2000~3500元。
第三條 崗位工資根據崗位變化和企業效益的變化作適當的調整。
第四章 實行工齡工資制度
第一條 根據員工在企業工作年限的長短,確定不同的工齡工資獎勵政策。
第二條 員工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時間在10年(含10年)以下的,每工作滿一年增加工齡工資30元。
第三條 員工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時間在10年以上20年(含20年) 以下的,每工作滿一年增加工齡工資35元。
第四條 員工在本公司累計工作時間在20年以上的,每工作滿一 年增加工齡工資40元。
第五條 工齡工資根據企業效益的變化作適當的調整。
第五章 實行工程承包制
第一條 電梯安裝無論項目大小,均由公司與安裝隊(班組)簽訂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制的維修保養人員,根據技能和崗位確定承包電梯臺量工資。承包費用包含工資、各種補助、勞動保險、出差費用。
第二條 電梯安裝和維保承包以合同形式明確公司與承包人的責任、權利與勞動報酬關系,依法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合同中要體現質量、安全、工期等關鍵指標,獎罰分明,有利于貫徹嚴格管理與充分調動安裝人員積極性的精神。
第四條 安裝工程與維保工作的承包通過制訂詳細的管理辦法加
以具體實施。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一條 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同時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具體執行國家規定。
第二條 對員工實行年終一次性獎勵政策,具體政策根據企業效益狀況確定。
第三條 銷售人員實行底薪加提成的分配政策。
第四條 假日工資
1、國家法定假日,員工休息時仍享受正常工資待遇。
2、節日值班: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其它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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