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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設置建議
一、關于幾類特殊人員崗位設置中的問題
1、2003年中小學核編定崗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時,根據文件確定且2006年7月1日未退休的提前離崗休息人員和暫列編外人員。
以上兩種對象可參照“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崗位設置管理期間退休且退休時執行專業技術崗位工資待遇對象的實施辦法”操作。可以其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年限、工齡和工作業績,比照本校同等條件在職在崗人員確定,同步兌現相應待遇。
2、在編在崗的幼兒教師,按照湘人社發[2011]97號文件執行;對少數規模小、在編教師人數少的單位,可以參加在職小學教師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其人數納入小學專業技術崗位基數。
3、關于長期借用人員的崗位設置。長期借用人員借用到公務員管理(含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的人員應盡快終止借用關系,回原單位參加崗位設置。事業單位之間屬平行和順向的,如本人及借入、借出單位同意調動且借入單位編制未滿,可按規定程序辦理調動手續,不屬于此類原終止借用,回原單位參加崗位設置。
4、鄉鎮中小學的中學高級教師,學校按照編制人數核定中學高級教師崗位總數,并按比例確定各等級職數,由學校按照條件和程序組織聘任。
二、關于專業技術職務高中初級結構計算辦法
首先,以單位編制數確定崗位總量,再按照三類崗位比例分別計算出三類崗位數,其中,專業技術崗位數等于崗位總量減去管理崗位與工勤崗位數之和。制定設置方案時,專業技術崗位數分別乘以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規定的結構比例得出高、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數;專業技術的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數分別乘以各級別內部結構比例,得出各級別各等級具體崗位數;各單位再按照確定的崗位數組織競聘。
三、關于中小學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基本條件
(一)鄉鎮中小學校:
中學高級教師系列:
1、聘任三年以下,即2008年-2010取得資格,在2009-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現聘職務的最低等級崗位。
2、聘任六年以下,即2005年-2007取得資格,在2006-2008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五級以下(不含五級)崗位。
3、在有崗位的情況下,聘任十年且不屬于長期病休和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可直接聘任在五級崗位;聘任七年且近十年有七個以上優崗的人員直接聘任在五級崗位。
4、在小學工作的小學中學高級教師聘任八年且不屬于長期病休和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可直接聘任在五級崗位;在小學工作的中學高級教師按以上鄉鎮中小學校的中學高級教師系列的1、2、3條執行。
中學一級教師系列:(含小學高級教師)
1、聘任五年以下,即2006年-2010取得資格,在2007-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現聘職務的最低等級崗位。
2、聘任十年以下,即2001年-2010取得資格,在2002-2010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八級以下(不含八級)崗位。
3、在有崗位的情況下,聘任十五年且不屬于長期病休和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可直接聘任在八級崗位;聘任十二年且近十年有七個以上優崗人員可直接聘任在八級崗位。
(二)縣屬學校:
中學高級教師系列:
1、聘任三年以下,即2008年-2010取得資格,在2009-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現聘職務的最低等級崗位。
2、聘任六年以下,即2005年-2007取得資格,在2006-2008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五級以下(不含五級)崗位。
3、在有崗位的情況下,聘任15年且不屬于長期病休和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可直接聘任在五級崗位上;聘任十二年且近十年有七個以上優崗的人員直接聘任在五級崗位上。
中學一級教師系列:(含小學高級教師)
聘任五年以下,即2006年-2010取得資格,在2007-2011年聘任的保留在現聘職務的最低等級崗位。
聘任十年以下,即2001年-2010取得資格,在2002-2010年聘任的只能聘任在八級以下(不含八級)崗位。
在有崗位的情況下,聘任十五年且不屬于長期病休和長期在編不在崗人員,可直接聘任在八級崗位上;聘任十二年且近十年有七個以上優崗人員課直接聘任在八級崗位上。
(三)中小學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三年以下,保留在現聘職務的最低等級崗位。
(四)學校批準的長期病休和在編不在崗人員保留在現聘職務的最低等級崗位,計算相應崗位人員基數。
四、關于學校管理崗位的設置建議
管理崗位設置原則上按照2003年中小學核編定崗和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時縣編辦的“三定方案”設置;學校具體實施時,至少設置校長(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處室主任管理崗位。從事部分教學工作、經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 “雙肩挑”的管理人員(不受比例限制),兼任某級別(高、中、初級)專業技術最低等級職務,不占專業技術崗位職數,參與晉升專業技術職務內部等級時,納入所在級別的基數,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一起競聘,占用納入基數后所產生的職數。
五、教育局事業股室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可以參照縣屬學校執行。
本意見經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后實施。 附各單位崗位設置的人員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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