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律淵源的類別
法律淵源的多樣性,源于其產生原因的多樣性。由于不同國家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國家的政體結構不同,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差異以及法律的創制技術的差別,形成多樣性的法律淵源。為充分理解勞動法律淵源的多樣性,將其他一些國家的勞動法律淵源在此做一簡單討論。
其他一些市場經濟國家,除上述與我國勞動法律淵源相類似的形式以外,還有以下類別:
(1)雇傭規則(內部勞動規則)
雇傭組織為完成其特定的生產經營任務,必然要求其組織內的雇主與雇員的行為要有所規范,即所謂無規矩何以成方圓。組織通過合法程序制定并且正式 公布的內部規范,調整雇傭組織內部的勞動管理行為與勞動行為,也可以被司法機關或勞動爭議處理機關適用,即具有約束力,屬于勞動法律淵源的范疇。實際上,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 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這個規定,雇傭規則(內部勞動規則)既然對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行為具有約束力,并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因此可以將其理解為勞動法律淵源之一。
(2)勞動(雇傭)合同
勞動(雇傭)合同是雇員與雇主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關系的建立是通過締結合同的形式確立的,合同規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 務,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都屬于違約行為,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履行勞動合同產生爭議,勞動合同本身可以成為裁判的依據。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勞動法涉及公法和私法兩大領域,而在私法范疇,合意即法律,根據這一法理,勞動合同在市場經濟國家屬于勞動法律淵源的范疇。 在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屬于法定要式合同,必須具備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殘缺不全的不可以成立,勞動合同對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因此具有法律淵源的部分要 件,如果僅僅以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可以被仲裁機關、司法機關適用作為判斷標準的話,勞動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法律淵源類別的一種。但是,勞動合同終歸不是 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不屬于法律,依此規定,則不屬于法律淵源。
(3)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通過工會與雇主或雇主協會按照合法的程序,經過集體談判達成的關于一般勞動條件的協議。集體合同整體性地規定了工會會員與雇主的權利 和義務,對勞動關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集體合同規范在調整勞動關系方面具有其他規范不可比擬的優勢。它能夠全面地、靈活地反映勞動關系雙方的力量對比, 反映雙方的意志與利益,補充法律或行政法規的不足。
因而,市場經濟國家通常將集體合同視為勞動法律淵源。此外,市場經濟國家存在著產業集體合同、行業集體合同,覆蓋范圍更為廣泛,為適應勞動關系 的復雜性和對勞動關系法律調整的必要性,一些國家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有影響的集體合同賦予法律效力,例如德國聯邦勞工和社會秩序部,按照法定程 序,有權宣布某些集體合同具有普遍約束力。
(4)習慣法
習慣法是以法律共同體的長期實踐(習慣)為前提,以法律共同體的普遍的法律確信為基礎。在一些國家,對于習慣法是否存在有著不同的認識。有的法 學家認為,習慣法的內容要由最高法院的解釋來決定,因而,習慣法與判例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只能以司法適用的方式體現出來。此外,如果勞動關系的當事人 一直承認習慣法,則對法院的適用有決定性影響。
(5)法官法或判例法
法官法是指大陸法系中,最高法院或終審法院的裁決中所創立并適用的,而在制定法或成文法中不存在的規則。依據三權分立的學說,由司法機關創立規 則是違反制度的,但是,司法機關的判決實際上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并且得到其他法院的反復適用。最高法院做出的原則性判決在法律制度中有著重要的立法功能 和“準則性”功能,強烈地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法院通常利用個案裁判的機會為將同類案件的調整方案公之于眾,尤其是在明顯需要法律調整的,而議會立法卻嚴重 滯后的領域,特別是在勞動關系調整領域更是如此,因而應當屬于法律淵源。
在英美法系雖然也存在成文法或制定法,但是法院的判決一方面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最高法院的判決不能違背已有的同類案件判決的先例;另一方面下 級法院在裁判同類案件時,在形式上受到上級法院判例的約束。經過最高法院評價整理的判例可以成為以后同類案件反復適用的規則即為判例法。法官法或判例法作 為法律淵源的廣泛存在,不僅豐富發展了勞動立法,補充現有勞動立法的不足,而且可以對勞動關系進行有效的、深刻的和廣泛的調整,使其呈現出一種有序的狀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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