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四十六條 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負責售后公房的維修和管理。
第四十七條售出的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由建設單位向業主負責維修。保修期滿后,自用部位設施設備由業主負責維修、養護;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沒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共有的全體業主負責維修、養護。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的維護周期和相關標準,編制維修、養護計劃,定期進行維修、養護,記入檔案,并向業主公示。
第四十八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建設單位在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時,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物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質量保修金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九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變物業共用部分結構、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
(四)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場地、擅自移動占用共用設施、設備;
(五)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六)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自用部分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未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裝飾、裝修押金等名義的保證金。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因物業維護、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同意。挖掘道路、場地或其他改變共用部位原貌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依法不屬于業主所有權的車庫和依法不屬于業主使用權的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車庫、車位租賃費的標準按照物價部門發布的指導價格確定。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車位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三條 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應當由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經營人、經營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項,獲取的收益歸該部分業主所有。用于經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養護的,其經營收益應當首先用于該部分的維修、養護。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業主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車庫、車位停車服務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依法不屬于業主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停車費,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車位、車庫經營權人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第五十五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經業主大會同意收取場地占用費的,場地占用費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業主大會同意的收費標準執行,并定期向業主公示收支情況。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看管責任的,可以獲取適當的看管服務費?垂芊⻊召M標準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雙方商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十七條 已經完成分戶改造的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戶記量裝置或入戶端口以外相關設備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已經完成分戶改造住宅物業的供水、供電、供暖、供氣等專業設施設備應無償移交專業經營單位。
第五十八條 未完成分戶改造的原有住宅物業的設施設備,按下列規定實施維修、養護:
(一)供水設施,樓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部門負責,以內的部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供電設施,以資產、樓頭配電箱或保險器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電部門負責,以內的部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道路、路燈、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四)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設施,由相關單位和產權單位負責;
(五)垃圾轉運站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的維修養護項目,其費用由受益業主分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協調前款規定的專業經營單位進行分戶改造,改造后將分戶計量裝置和入戶端口以外的產權無償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相關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第五十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的配套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分戶計量裝置或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建設資金可以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第七章 物業維修資金
第六十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及與住宅物業結構毗連、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按國家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所有增值部分屬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有、挪用。
第六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標準市區內由房產行政部門、縣(市)、礦區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市區內由市房產行政部門、縣(市)、礦區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及其增值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六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時,其費用從相關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應當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的,由全體業主按其占有物業的建筑面積續籌。
第六十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建賬、按戶核算,銀行專戶存儲、?顚S。
第六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單位應及時將專項維修資金的收支、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六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房屋因拆遷等原因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返還業主。
第六十八條發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安全機構認定,并持認定材料直接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應在緊急情況解除后,向相關業主公示,接受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和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四)項事項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對有關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接受資質核定或者以欺騙方式取得資質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經營用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四)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建筑物外貌的。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義務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八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服務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八十一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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