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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師

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時間:2024-10-23 18:40:03 物業管理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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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淄博物業管理條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小編準備了條例的全文,提供給大家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治管理,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所有權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維護、服務及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物業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服務、社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民政、財政、公安、價格、公用事業、環保、工商等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轄區內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開展業主自治管理,協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開展社區管理、社區服務中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區縣政府應當按照“重心下移、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綜合管理工作制度,推進物業管理政策落實;應當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動住宅區、商業區、工礦區及機關、學校、醫院等實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應當加強和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建設,充分發揮業主自治作用。

  鼓勵采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實行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新建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由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禁止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泄露業主資料。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地名核準文件等資料,向區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有關單位意見后進行劃分登記,并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管理區域劃定后,確需調整的,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但應當經相關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面積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業主已入住面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25%以上。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10%以上業主聯合簽名,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

  第十五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30日內組建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書面公告。

  第十六條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七條新建物業首次成立業主大會,建設單位應當于籌備組成立之日起7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建筑物總面積等資料。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的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按照業主戶數計算的,一戶計算為一票;建設單位未售出的專有部分,計算為一票;

  (二)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的,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為一票;建筑面積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票計算。

  業主身份以及建筑面積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書面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將經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有20%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經業主申請,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第二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活動。

  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3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執行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經推薦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進入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發生半數以上委員資格終止、任期屆滿未換屆、任期未屆滿提前退出等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情況時,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對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向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發給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并出具業主委員會刻制印章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業主委員會備案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開立賬戶。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委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及議事規則召開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執行委員負責召集,可以邀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人參加。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作出決定時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二十七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交換屆選舉書面報告,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組織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提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未成立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按規定移交給社區居民委員會。不及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無法履行委員職責的;

  (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拒不履行委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20%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拒付物業服務費以及有其他違反管理規約和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屬于全體業主的財物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補足。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時,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及執行委員、委員的報酬,從業主共有部分的收益中提取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與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三章新建物業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配套建筑與設施設備,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住宅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工程標準進行建設。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建筑應當依法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三條規劃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按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的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總建筑面積的3‰至5‰配置,最少不低于100平方米;

  (二)具備水、電、采光、通風等正常使用功能的地上建筑,方便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使用。

  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其建筑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由建設單位無償提供,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三十四條住宅小區內城管執法、治安管理等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住宅小區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配套建設。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配套建設的政務管理用房、社區居民委員會用房和承擔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屬于政府所有,建設投資由政府承擔,具體投資來源應當在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中載明。

  第三十五條按照規劃要求在住宅小區內配套建設的會所歸屬,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優先為業主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包括專用車庫和共用車庫內的車位,下同)的歸屬,由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約定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證明文件,并可以附贈、出售或者出租給業主。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建設單位不得銷售。

  第三十七條住宅小區內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建設單位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

  專業經營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安裝的水表、電表、煤氣表、熱量表等計量器具必須經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裝。計量器具使用期限屆滿的,應當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換裝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歸專業經營單位所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資金,統一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由專業經營單位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投資建設。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包括變電、二次供水、換熱、燃氣調壓等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和計量裝置。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住宅小區內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未按規定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的,按規范改造后,由業主大會決定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三十九條專業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服務到最終用戶,保證服務質量。

  各級政府和專業經營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專業經營單位履行投資、建設和維護管理義務。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封閉運行的太陽能熱水、中水處理、直飲水、地源熱泵等設施設備,屬于相關業主共有,但由經營單位投資經營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規劃、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應當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征求房地產開發、房產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的意見。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十二條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依據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的物業管理。

  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物業規模較小的,經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10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鼓勵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建設單位組織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時,應當通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監督。

  第四十五條建設單位確定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后15日內,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四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繼續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在銷售場所公示,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和設施設備的清單及其產權歸屬等資料報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并在商品房銷售時將上述資料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一)生活用水納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并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納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統;

  (三)小區用電納入城市供電網絡,并安裝分戶計量裝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安裝燃氣分戶計量裝置和供熱分戶計量裝置;

  (五)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信報箱等按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動報警裝置、消防車通道等共用消防設施建設;

  (七)小區道路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八)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郵政、環境衛生、商業網點、物業服務和政務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設施建設;

  (九)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區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與施工工地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

  (十一)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按法定程序檢驗合格;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前款規定,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驗收,接受房地產開發、規劃、房產管理等有關部門的監管,并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辦理綜合驗收備案手續。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自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辦理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接收管理手續,并協助物業買受人與相關專業經營單位分別簽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合同。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區縣房產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監督下,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按規定向其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分戶驗收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鍋爐、電梯等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的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監督檢驗報告等相關安全技術檔案;

  (四)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業主名冊;

  (六)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物業服務用房及有關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移交給轄區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

  鼓勵建設單位為其開發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提供部分經營用房或者給予資金支持。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發現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與原規劃設計不符或者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及時整改。建設單位整改不及時或者整改后仍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三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業主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等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手冊,并可以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協助建設單位辦理住宅物業交付的有關具體事宜。

  第五章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服務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法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出借、掛靠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專項服務的能力。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聘用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崗位培訓。

  第五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聘請專業服務單位承擔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清潔衛生、園林綠化、房屋修繕、秩序維護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專業服務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專項服務的,物業服務合同規定的其相關責任不隨之轉移。

  第五十八條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定期對其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

  第五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和提供無償服務。

  第六十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

  (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服務;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等義務;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賬務管理;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六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授權,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物業服務用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合同期限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在有關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作出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業主有權進行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區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解除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依據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合同未約定通知期限的,應當提前60日通知。

  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退出手續,并履行下列交接義務:

  (一)移交保管的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

  (二)提供物業服務期間形成的有關物業及設施設備改造、維修、運行、保養的有關資料;

  (三)移交物業服務用房;

  (四)清算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據合同履行通知義務并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的,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停止物業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六十三條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物業服務用房出租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五條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停車服務費、車位(車庫)租賃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報市政府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非普通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以合同形式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專項服務的,其收費標準可以另行約定。

  第六十六條物業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物業服務的各項資金的收支建立臺賬,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

  第六十七條已竣工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已交付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建設單位與業主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業服務費按實際運行費用適當減收,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物業產權轉移或者出租時,業主應當將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合同、有關費用交納情況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自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買賣或者出租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物業產權轉移的,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結清相關費用。物業出租的,業主應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誰交納物業服務費。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六十八條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與業主簽訂的服務合同,向最終用戶收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根據約定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用,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向最終用戶提供服務。

  第六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有權拒絕。

  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以放棄共有權利為由拒絕交納。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七十二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違反房屋裝飾裝修規定的行為;

  (二)違章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開門窗等違反規劃規定的行為;

  (三)侵占、損壞樓道、綠地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違反房屋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隨意傾倒垃圾、雜物等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規定的行為;

  (六)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等違反環境保護規定的行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賭博、利用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發現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相關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封閉陽臺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業主利用屋面安裝太陽能熱水器等設施的,不得破壞屋面,影響房屋安全,物業頂層的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業主應當按照垃圾分類收集的有關規定傾倒垃圾。

  第七十四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因特殊情況需要將住宅、車庫或者其他附屬設施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方可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十五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七十六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在開工前持有關材料向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登記手續;按照規定需要報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業主拒不辦理登記、批準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等規定,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行為,業主不得拒絕和阻礙巡查工作。

  第七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住宅裝飾裝修協議。住宅裝飾裝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實施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庫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業主、物業使用人要求承租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其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應當優先投入使用;車庫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七十九條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綜合考慮車庫租賃費的價格等因素確定。車位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第八十條鼓勵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投資人在住宅小區規劃條件允許,并經業主大會和規劃部門同意的情況下,建設、經營車庫和立體停車設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經營車庫的,規劃部門應當在容積率的認定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八十一條業主需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汽車的,應當事先與物業服務企業商定停車位置,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

  業主對汽車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

  第八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物業售后維修服務體系,按照規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可以將物業保修的有關事宜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并簽訂委托合同,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應的報酬。

  第八十三條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前,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3%至5%的比例,一次性向房產管理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第八十四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業主專有部分的養護、維修,由業主負責。

  業主專有部分出現危害安全、影響觀瞻、妨礙公共利益及其他影響物業正常使用情形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養護、維修,相鄰物業業主應當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條因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設備位置和不當裝修造成房屋質量缺陷或者安全隱患的,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和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物業保修期屆滿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將其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主要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電梯、區域鍋爐等屬于業主共有的特種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

  第八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八條住宅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承擔分戶計量裝置或者入戶端口以外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等責任及相關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對專業經營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更新時,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九條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將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事宜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專業經營單位收取報酬。

  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九十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九十一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維修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應建立健全巡查巡檢制度,及時發現查處物業存在的安全隱患,并設置安全防范警示標志,告知相關責任人及時解決處理,或者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及時解決安全隱患問題。

  物業維修養護以及解決安全隱患時,有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拒絕配合,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損壞及其財產損失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社區物業管理和舊住宅區物業管理

  第九十二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社區管理機構,具體指導、協調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九十三條房產管理、城管執法、公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對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理。

  第九十四條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召集,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和城管執法、房產管理等部門參加。

  聯席會議主要協調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物業服務企業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銜接和配合;

  (五)需要協調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九十五條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聯席會議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十六條有關部門、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開展文化教育、醫療衛生、體育健身、計劃生育等社區服務活動以及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活動,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經營單位應當給予協助、配合。

  第九十七條區縣政府對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較差的舊住宅區,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改造整治,并將改造整治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社會公布。

  舊住宅區的范圍,由區縣政府劃定。

  舊住宅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社區服務、文化體育、安全防范、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改造建設資金,由區縣政府承擔;開發項目設施不配套等遺留問題由原建設單位投資解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改造應當達到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條件,其建設支出按市、區縣政府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市及區縣政府對投資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八條舊住宅區改造整治中,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在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物業服務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經營性用房。經營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經營,經營收益作為舊住宅區維護管理費用的補充資金,由業主大會監督使用。

  改造整治前由相關部門、單位承擔的環衛綠化、市政設施養護等費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給予補助。

  第九十九條政府提倡舊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舊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優先選擇由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方式;條件不具備的,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組織成立物業服務中心實施簡易物業管理。

  舊住宅區物業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區縣政府負責、部門協調、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組織和社區居委會落實”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統一管理”的管理體制。

  第一百條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舊住宅區,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代業主歸集專項維修資金。有車位場地使用費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規劃、城管執法、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房產管理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進行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設計審查時,未就住宅小區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的配置、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建設標準征求房地產開發、房產管理等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意見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住宅小區綜合驗收、交接進行監管的;

  (三)未按照辦法規定籌備、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

  (四)挪用物業質量保修金和專項維修資金的;

  (五)未按照辦法規定召集或者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的;

  (六)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投訴不及時作出處理的;

  (七)其他濫權利權、玩忽職守、徇私及舞弊的行為。

  第一百零三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章附則

  第一百零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物業管理條例范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部門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專業介紹

  物業管理(property management)是指受物業所有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設備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課程說明

  二、 主干學科

  管理學、經濟學、社區服務與管理、房屋維修與養護技術、物業管理基本政策與法規、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估價、物業環境規劃管理、公共關系學、物業設施設備管理、樓宇智能化、物業管理實務、工程維修等。

  三、 主要課程簡介

  1. 課程名稱:管理學原理

  課程簡介:本課程介紹管理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詳細闡述決策、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創新等基本的管理職能,介紹當今世界管理學前沿的最新成果,分析工業經濟時代成熟的企業管理理論,探討知識經濟條件下組織創新思想。通過課程學習,幫助學生樹立正確的管理觀念,掌握基本的管理技術和方法,并能分析解決基本的管理問題。

  課程主要內容包括:管理學概論、組織文化與組織環境、管理理論的形成與發展、計劃、組織、決策、激勵、領導、控制、創新等。

  2. 課程名稱:經濟學基礎

  課程簡介:本課程以微觀經濟學為主,介紹微觀經濟學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研究方法以及政策主張。宏觀經濟學部分研究對象主要是一國或一個地區的整體經濟,運用總量分析方法研究總產出、就業、價格水平和國際收支等經濟變量如何被確定,以及他們之間如何相互影響。教學目的是使學生通過學習了解宏觀經濟的運行,理解政府的方針政策,具有初步分析經濟現象、經濟活動的能力,并為學好其他專業課或進一步深造打好基礎。

  課程主要內容:導言、上編、下編三個部分。導言,介紹西方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上編為微觀經濟學,主要介紹價格理論、彈性理論、消費者行為理論、生產理論、廠商均衡理論、分配理論、市場失靈與政府干預等。下編為宏觀經濟學,主要介紹宏觀經濟學的內容和宏觀經濟指標、長期宏觀經濟分析、短期宏觀經濟分析、宏觀經濟政策及開放經濟中的宏觀經濟等問題。

  3. 課程名稱:經濟法

  課程簡介:本課程利用經濟法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我國在經濟管理和經濟協調發展過程中所發生的法律關系。課程注重與實踐的結合,目的在于實際工作中的運用。

  課程主要內容:經濟法基礎理論、企業法、合同法、工業產權法、證券法、競爭法、產品責任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 課程名稱:物業財務管理

  課程簡介:本課程以管理學和經濟學原理為理論基礎,系統研究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理論和方法體系。旨在讓學生在掌握公司財務活動的一般規律及其管理系統基礎上,了解理財新理念、新知識,掌握先進、科學的管理手段,從而提高理財素養及其技能,為企業經營管理實踐及經濟活動分析研究打下基礎。

  課程主要內容:企業財務管理的職能、公司財務分析、項目投資評價與選擇、公司資金籌集、資產運營與控制、利潤分配與財務預算、企業納稅管理。

  5. 課程名稱:房屋建筑構造

  課程簡介: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掌握房屋構造的原理,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理的構造方案進行構造設計,能進行小型民用建筑的建筑設計,能繪制施工圖和熟練地識讀施工圖。

  課程主要內容:建筑學基本構成要素、民用建筑設計與構造、建筑平面設計、建筑剖面設計、 建筑體型與立面設計等。

  6. 課程名稱:物業管理政策與法規

  課程簡介:本課程主要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剖析物業管理這一新興行業區別于其他服務業的特性。培養學習者在《物業管理條例》的框架下,從理論的高度認識物業管理中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以及實施物業管理過程的各種關系,并指導到物業管理的實踐過程中。

  課程的主要內容: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的委托與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房屋修繕管理、物業設備管理、物業綜合管理、物業管理經費與財務管理、物業信息管理、居住物業與非居住物業的管理等。

  7. 課程名稱:房地產估價

  課程簡介: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透徹掌握房地產估價的基本理論和主要方法,并具備一定的實際操作能力,能夠獨立從事住宅評估業務,掌握商業、辦公、賓館、廠房及其它特殊房地產評估的一般知識,引導并培養學生初步形成對房地產價格的判斷能力。

  課程主要內容:房地產估價原則、房地產估價程序、市場比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設開發法、長期趨勢法、路線價法、地價評估以及各類房地產估價案例等。

  8. 課程名稱:房地產開發與營銷

  課程簡介:本課程以房地產開發項目為研究對象,以相關的政策法規為依據,系統介紹了房地產開發全過程的有關知識和實務。通過課堂講授、研討和案例分析,讓學生系統學習和了解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的基本政策、流程和相關工具,并能綜合運用這些知識分析和解決房地產開發與管理中涉及的實際問題。

  課程主要內容包括:房地產概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環境、房地產市場與預測、房地產開發融資與投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前期工作、房地產項目的建設實施與開發經營、房地產營銷、、房地產物業管理等。

  9. 物業設備維修養護技術

  課程簡介:本課程主要培養學生物業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性能,使學生具備對物業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基本技能和能力。

  課程的主要內容:分為上、下兩篇,上篇為物業設備的基礎知識,包括給排水系統,供熱、供燃氣、通風與空調系統,電氣系統等;下篇為物業設備維修養護技術,包括給排水與燃氣供應系統的維護與管理,供熱、通風與空調系統的維護與管理,建筑電氣系統的設備維護與管理,建筑消防系統的維護與管理等。

  10. 樓宇智能化原理與技術

  課程簡介:本課程從智能建筑的基本原理出發,就智能建筑的基本理論及設備管理理論進行分析研究,從“管理對象”和“管理者”兩個方面討論了智能建筑綜合管理的理論和方法。

  課程主要內容:智能建筑概述、智能建筑系統中檢測和執行裝置、智能建筑設備自動化系統、暖通空調系統、火災防控系統、保安監控系統、廣播音響系統和綜合布線系統、智能建筑設備管理的基礎管理、智能建筑設備在前期、正式運行和后期三個階段管理等。

  主要專業課程:物業管理概論、建筑概論、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市場營銷學、管理學、物業管理信息系統開發、物業管理社會學、物業環境管理、物業設施設備管理、樓宇智能化管理、物業質量管理、物業管理發展戰略、物業管理實務、房地產金融、資產評估、廣告學、公共關系實務、服務營銷學、物業管理法規制度與政策等。

  就業方向

  1、就業方向

  ①各類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

  ②物業管理服務的咨詢服務;

  ③物業的中價服務;

  ④房地產行政管理服務

  2、就業崗位:

  ①物業前臺客服;

  ②物業管理服務員;

  ③物業行政、人事、辦公等人員;

  ④小區管理處主任助理;

  ⑤物業管理服務的中價咨詢服務的相關崗位;

  ⑥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協會相關崗位;

  ⑦房地產行政管理相關崗位;

  3、職業崗位特點

  1)要求具有處理公共關系事務的基本素質。

  2)要求具有熟悉并運用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能力

  3)要求具備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工作的能力。

  4)要求具備房屋養護及物業設備設施維修及管理的能力。

  5)要求具備物業管理業務處理的能力。

  6)要求具備物業策劃和銷售的能力。

  物業管理職責

  1、協助物業管理處經理工作,對所轄小區實施管理。

  2、熟悉小區管理處的各項管理制度、收費標準及其構成、掌握業主、租戶的基本情況、車位等各項基本情況,掌握小區基本概況。

  3、根據公司制定的保安、保潔、電梯服務標準和服務要求,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4、遇有緊急事故,如水浸、火警等事項,全權負責處理善后工作;(協助管理處經理處理善后工作)。

  5、負責向業主或用戶發各種費用的繳費通知單,協助財務做好費用的催繳工作,并妥當解釋用戶提出的相關問題。

  6、協助財務做好定期向業主公布房屋設備運行費、業委會公益性收入情況。

  7、每天巡查各服務崗位工作情況,發現不合格服務或不正常的情況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向物業管理處經理匯報巡查結果。

  8、熱情接待業主和來訪客人,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

  9、制定和執行管理處各部門之培訓計劃。

  10、安排定期的客戶走訪和半年度的意見征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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