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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稅法》真題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
1、「答案」 B 11、「答案」 C
2、「答案」 A 12、「答案」 A
3、「答案」 B 13、「答案」 B
4、「答案」 A 14、「答案」 C
5、「答案」 D 15、「答案」 C
6、「答案」 A 16、「答案」 D
7、「答案」 A 17、「答案」 A
8、「答案」 B 18、「答案」 B
9、「答案」 C 19、「答案」 B
10、「答案」 B 20、「答案」 D
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 ACD 8、「答案」 ACD
2、「答案」 ABC 9、「答案」 ABC
3、「答案」 ABD 10、「答案」 AC
4、「答案」 BC 11、「答案」 BCD
5、「答案」 ACD 12、「答案」 ABC
6、「答案」 ABC 13、「答案」 ABCD
7、「答案」 ACD 14、「答案」 ABCD
15、「答案」 CD
三、判斷題
1、「答案」 錯 9、「答案」 錯
2、「答案」 錯 10、「答案」 對
3、「答案」 對 11、「答案」 對
4、「答案」 錯 12、「答案」 錯
5、「答案」 錯 13、「答案」 對
6、「答案」 錯 14、「答案」 對
7、「答案」 對 15、「答案」 錯
8、「答案」 錯
四、計算題
1、「答案」 (1)進口小轎車關稅完稅價格=400000+30000+40000+20000=490000(元)
進口小轎車應繳納的關稅=490000×20%=98000(元)
修理設備應繳納的關稅=(50000+100000)×20%=30000(元)
進口卷煙應繳納的關稅=(2000000+120000+80000)×20%=440000(元)
進口小轎車、修理設備和進口卷煙應繳納的關稅=98000+30000+440000=568000(元)
(2)小轎車進口環節應繳納的消費稅=(490000+98000)÷(1-8%)×8%=51130.43(元)
(3)卷煙進口環節消費稅
每標準條進口卷煙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2000000+120000+80000+440000)/80000+0.6〕÷(1-30%)=48(元)<50元,適用比例稅率為30%
進口卷煙應納消費稅稅額=(2000000+120000+80000+440000+0.6×80000)÷(1-30%)×30%+0.6×80000=1200000(元)
(4)小轎車進口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490000+98000)÷(1-8%)×17%=108652.17(元)
修理設備進口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50000+100000)×(1+20%)×17%=30600(元)
卷煙進口增值稅 =(2000000+120000+80000+440000+0.6×80000)÷(1-30%)×17%=652800(元)
小轎車、修理設備和卷煙在進口環節應繳納的增值稅=108652.17+30600+652800=792052.17(元)
2、「答案」 計算題第二題答案全部更正為: (1)①該公司應納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為20%:
歌舞廳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400×20%=80(萬元)
游戲廳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100×20%=20(萬元)
②門票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220×5%=11(萬元)
③保齡球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120×5%=6(萬元)
④美容美發、中醫按摩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150×5%=7.5(萬元)
⑤非獨立核算小賣部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60×5%=3(萬元)
⑤銷售自制的180噸啤酒所取得的收入屬于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
餐飲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600×5%=30(萬元)
⑥將部分空閑的歌舞廳出租應繳納的營業稅:
(76+4)×5%=4(萬元)
⑦赴國外提供中醫按摩服務取得收入屬于境外發生的勞務,不是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⑧代銷福利彩票業務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的營業稅:
10×5%=0.5(萬元)
該娛樂公司當年應繳納的營業稅合計
=80+20+11+6+7.5+3+30+4+0.5=162(萬元)
(2)該娛樂公司銷售自制啤酒應繳納的消費稅
=180×250÷10000=4.5(萬元)
(3)該娛樂公司當年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城建稅
=(162+4.5)×7%=11.655(萬元)
(4)該娛樂公司當年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162+4.5)×3%=4.995(萬元)
3、「答案」 (1)領受權利許可證照應繳納的印花稅=5+5+5=15(元)
(2)設置賬簿應繳納的印花稅=7×5+2200000×0.05%=35+1100=1135(元)
(3)簽訂購銷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2800000×0.03%=840(元)
(4)借款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500000×0.005%=25(元)
注:利息不繳納印花稅。
(5)廣告制作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30000×0.05%+70000×0.3‰=36(元)
注:這里原材料是由廣告公司提供的,也就是承攬方提供,應當按照購銷合同計算貼花。
(6)技術服務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600000×0.03%=180(元)
(7)租賃合同應繳納的印花稅=500000×0.1%=500(元)
(8)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合同應繳納的印花=1500000×0.05%=750(元)
4、「答案」 (1)全年工資和獎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500-800)×15%-125]×12+[(3000×15%-125)×4=3360+1300=4660(元)
注:季度獎金收入是2004年取得的,應該適用舊政策,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如果是2005年取得,應該適用新政策,季度獎金應該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納稅,全年應納稅額==[(3500-800)×15%-125] ×8+[(3500+3000-800)×20%-375] ×4=5300(元)
(2)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可以全額扣除;向貧困地區的捐贈限額扣除,扣除限額=20000×(1-20%)×30%=4800(元)>實際捐贈額5000元,所以可以扣除4800元。
翻譯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1-20%)-6000-4800]×20%=1040(元)
(3)稿酬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0×(1-20%)×20%×(1-30%)+80000×(1-20%)×20%×(1-30%)=14560(元)
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4)A國講學收入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8000×(1-20%)×20%=2880(元)
在A國已經繳納2000元,在我國應補稅=2880-2000=880(元)
(5)B國講學收入在我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35000×(1-20%)×30%-2000=6400(元)
在B國已經繳納6000元,在我國應補稅=6400-6000=400(元)
五、綜合題
1、「答案」 3.綜合題第一題答案全部更正為:
(1)12月份銷售卷煙與取得延期付款補貼收入的銷項稅
=3600×17%+2400×17%+21.06÷(1+17%)×17%
=6018×17%=1023.06(萬元)
(2)12月份銷售雪茄煙與押金收入的銷項稅額
=600×17%+35.1÷(1+17%)×17%+40×(600÷300)×17%+7.02÷(1+17%)×17%
=716×17%=121.72(萬元)
(3)12月份非正常損失煙絲應轉出的進項稅額
=(32.79-2.79)×17%+2.79÷(1-7%)×7%
=5.1+0.21=5.31(萬元)
(4)12月份應抵扣的進項稅額
=340+50×7%+120×7%-5.31=346.59(萬元)
(5)12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1023.06+121.72-346.59=798.19(萬元)
(6)12月份與銷售卷煙相關的消費稅
=[3600+2400+21.06÷(1+17%)]×45%+(1200+800)×0.015
=2738.1(萬元)
(7)12月份與銷售雪茄煙相關的消費稅
=[600+600÷300×40+(35.1+7.02)÷(1+17%)]×25%
=179(萬元)
(8)生產領用庫存煙絲可以扣除的消費稅
=2100×3%×[(3600+2400)÷(3600+2400+600+80+30)]
=563.34(萬元)
12月份應繳納的消費稅
=2738.10+179-563.34
=2353.76(萬元)
(9)12月份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798.19+2353.76)×(7%+3%×50%)
=267.92(萬元)
「提示」按照最新的政策,卷煙教育費附加減半征收政策已經取消,在此政策下,12月份應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798.19+2353.76)×(7%+3%)=315.195(萬元)。
2、「答案」 (1)計稅工資標準
=(1000-10-5)×0.09×12=1063.8(萬元)
工資費用應該調增所得額=1100-1063.8=36.20(萬元)
(2)按稅法規定應該提取三項經費=(1000-5)×0.09×12×14%+1000×0.09×12×1.5%=166.644(萬元)
「提示」由于未成立工會組織,因此不能按計稅工資的2%提取工會經費。根據2006年的新政策,從2006年7月1日開始計稅工資標準為1600元/人/月。從2006年1月1日起,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調整為2.5%。
三項經費應調增所得額=192.5-166.644=25.856(萬元)
(3)按照稅法規定本年應該留存的壞賬準備
=180×0.5%=0.9(萬元)
稅法上應該沖減壞賬準備=1.2-0.9=0.3(萬元)
應該調增所得額=1.08+0.3=1.38(萬元)
(4)國債利息不用納稅,因此調減所得額7萬元;股息性所得稅法上應該按還原為稅前確認。
股息所得調增所得額=38÷(1-24%)-38=12(萬元)
國債利息、稅后股息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
=12-7=5(萬元)
(5)利息資本化的期限為9個月,應調增所得額=9(萬元)
「提示」屬于會計差錯,在原所得稅申報表43行之前調整。
(6)銷售收入=8000(萬元)
債務重組視同銷售收入=47(萬元);轉讓無形資產收入60萬元應該填入申報表的第一行,作為費用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23(萬元)
費用限額基數=8000-7-20-38+47+60+23
=8065(萬元)
「提示」國債利息收入,金融債券收入和股息收入不能作為費用限額基數。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8065×0.3%+3=27.195(萬元)
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8065×0.5%=40.325(萬元)
應該調增所得額=(45-27.195)+(60-40.325)
=37.48(萬元)
(7)視同銷售應調增的所得額
=47-50×(1-20%)=7(萬元)
債務重組應調增所得額
=50-47=3(萬元)
該業務共調增所得額=7+3=10萬元
(8)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60×5%=3(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3×7%=0.21(萬元)
應繳納教育費附加=3×3%=0.09(萬元)
應該繳納營業稅費=3+0.21+0.09=3.3(萬元)
「提示」由于沒有指明是否是土地使用權和取得的方式,因此按收入的全額納稅。
(9)轉讓無形資產應該調增所得額
=60-35-3.3=21.7(萬元)
(10)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8-38+38÷(1-24%)+9+10(債務重組)+21.7(轉讓無形資產)+(23-20)(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捐贈視同銷售)=63.7(萬元)
「提示」根據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規定,準予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提基數變化為納稅申報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
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63.7×3%=1.911(萬元)
捐贈支出額=23.91(萬元)
該捐贈事項調增所得額=23-20+23.91-1.911=25(萬元)
(11)稅收滯納金、購貨方的回扣、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不得扣除、銀行罰息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可以扣除。
除公益性捐贈以外的其他營業外支出項目應調增所得額=3+12+10=25(萬元)
(12)應納稅所得額=8+36.20+25.86+1.38+5+9+37.48+10+21.7+25+25=204.62(萬元)
應該補繳企業所得稅=204.62×33%-38÷(1-24%)×24%-2.16=53.36(萬元)
3、「答案」 (1)1996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30×15%=4.5(萬元)
注:外商投資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得利潤而實際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當年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該企業選擇從1997年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所以1996年按規定計算稅額。
(2)1997年、1998年免稅,1999至2001年減半,稅率為7.5%.
1997年~2001年共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80-10+120+180)×7.5%=27.75(萬元)
注:無論1997年是否盈利,均開始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
(3)2002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00×15%=30(萬元)
注:兩免三減后,如果為產品出口企業,仍能享受減半優惠,2002年未達到出口企業的標準,不能享受減半優惠。
(4)2003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30×10%=23(萬元)
注:兩免三減后,如果為產品出口企業,仍能享受減半優惠,15%減半后的稅率為10%。
(5)2004年應繳納的營業稅:90×5%+40×20%=12.5(萬元)
(6)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600×(17%-13%)=24(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200×17%-(85+8.5-24)=-35.50(萬元)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600×13%=78(萬元)
2004年12月出口貨物應退還的增值稅=35.50(萬元)
(7)2004年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總額=3000+5000+90+40+70+30+58.50=8288.50(萬元)
(8)2004年所得稅前應扣除的交際應酬費=8000×0.3%+3+130×1%=28.30(萬元)
(9)2004年所得稅前應扣除的利息費用和技術開發費=300×5%×6/12+60+60×50%=97.50(萬元)
(10)2004年所得稅前應扣除的營業外支出金額=50+30-5=75(萬元)
(11)應納稅所得額=8288.50-〔7300+600×(17%-13%)〕-12.5-28.30-97.50-75=751.20(萬元)
該企業2004年度境內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751.20×15%=112.68(萬元)
注:2004年出口產值占總收入的比重=5000÷(5000+3000)×100%=62.5%<70%,不能適用繼續減半的政策,稅率為15%。
(12)該企業2004年度境外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40÷(1-20%)×(33%-20%)=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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