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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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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仲裁程序
1.仲裁庭由1名或者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是否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4.是否公開進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5.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6.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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