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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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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保全措施--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也合法。
(2)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已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提示】所謂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優先受償),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5.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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