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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雙方當事人將所發生的爭議根據仲裁協議的規定提交仲裁時應辦理的各項手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仲裁程序的知識,歡迎閱讀。
【知識點】:仲裁程序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2013年判斷題)
【解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應當開庭、不公開進行。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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