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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仲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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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對糾紛案件沒有強制管轄權。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1.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仲裁機構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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