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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裁決
導讀:付出就要贏得回報,這是永恒的真理,自古以來很少有人能突破它。然而,如果有人能夠超越它的限制,付出而不求回報,那么他一定會得到得更多。以下是百分網小編整理的2017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考點:仲裁裁決,歡迎來學習。
【考點】仲裁裁決
1.仲裁裁決的作出
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仲裁裁決書的生效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3.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仲裁裁決的撤銷(2015年單選題)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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