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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導讀:自己不會的題目,去看了別人的一會兒就會忘記,但如果是自己思考出來的,就會記得很牢。以下是yjbys網小編整理的關于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供大家備考。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銷售貨物
1.銷售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示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提示2】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2.視同銷售貨物
(1)代銷業務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委托加工、購進貨物的特殊處置
用途 |
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 |
外購的貨物 |
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
√ |
× |
投資 |
√ |
√ |
分配 |
√ |
√ |
無償贈送 |
√ |
√ |
【提示1】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委托他人代銷貨物、銷售代銷貨物除外),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提示2】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一般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因而會出現無銷售額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
(二)提供應稅勞務(P307)
1.提供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2.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3.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三)進口貨物(P308)
理論上說,除了進口貨物應當在報關進口時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外,出口貨物也應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不過,對出口貨物一般實行零稅率。
(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P338)
1.交通運輸服務
2.郵政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
3.電信服務--基礎電信服務、增值電信服務
4.建筑服務(2016年新增)-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其他建筑服務
5.金融服務(2016年新增)--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金融商品轉讓
6.現代服務
(1)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和專業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和信息系統增值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
(5)租賃服務
租賃服務,包括融資租賃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解釋1】租賃服務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和不動產租賃服務。
【解釋2】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屬于金融服務中的“貸款服務”,而非“融資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廣播影視服務,包括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制作服務、發行服務和播映(含放映)服務。
(8)商務輔助服務
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和安全保護服務。
【解釋1】經紀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報關代理、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解釋2】貨物運輸代理屬于“經紀代理服務”,而非“物流輔助服務”。
【解釋3】廣告代理屬于“廣告服務”,而非“經紀代理服務”。
(9)其他現代服務
其他現代服務,是指除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和商務輔助服務以外的服務。
7.生活服務(2016年新增)--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
8.銷售無形資產
9.銷售不動產
(五)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征收增值稅。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
5.按提供加工勞務處理,要求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提供輔料和加工勞務;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不屬于加工業務,應視作受托方向委托方銷售貨物處理。
6.縫紉業務,征收增值稅。
7.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征收增值稅。
8.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1)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
(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
(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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