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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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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任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忠實義務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股東代表訴訟與股東直接訴訟
受害人 |
侵權人 |
程序 |
起訴股東資格 |
名義 |
|
股東代表訴訟 |
公司 利益 |
董高 |
監事會——股東 【提示】 (1)收到書面請求后拒絕 (2)自收到書面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起訴 (3)情況情急 |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2)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 |
監事 |
董事會——股東 |
||||
董監高以外的他人 |
董事會或者監事會——股東 |
||||
股東直 接訴訟 |
股東個人利益 |
董事、高管 |
股東直接提起 |
股東 |
以股東自己的名義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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