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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鑒證師《價格政策法規》知識點:價格鑒證
導語:價格鑒證是一般是指各類價格鑒證機構對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涉及的各種財物及服務項目進行價值鑒定、認證和評估活動的總稱。價格鑒定、價格認證、價格評估是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的三種不同形式的價格鑒證活動。
一、價格鑒證的概念
1.價格鑒定
價格鑒定就是指國家機關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簡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或者“價格鑒定”
2.價格認證
為了調節價格矛盾、處理價格糾紛,對政府行政事務及社會活動中出現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事項,由國家設立的價格認真機構進行價格行為的合法性與價格水平的合理性進行的公證性認定;
3.價格評估
價格評估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社會專業人員和專業機構基于各類市場民事主體的聘請(或者委托)關系,根據特定目的,對約定財產(資產)在特定時點的價值(價格)進行分析、測算和判斷并提供專業意見的市場服務行為。
價格評估實際上也有兩重性質,一是交易價格咨詢,二是財產糾紛中辯護或者提供證據
二、價格鑒證的性質
(一)價格評估的基本性質
屬于中介服務范疇,遵循自愿委托、有償服務的原則,并對結論承擔責任
(二)價格鑒定的性質
具有行政裁定的性質。
(1)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機構是指定的具有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資質的機構
(2)涉案物品價格鑒定是司法、行政執法等活動的組成部分
(3)一般財物價格鑒定,如果委托方對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涉案物品價格鑒證除了一般附和外,還有最重復核裁定程序
特點:
例題1:按現行規定,涉案物品價格鑒證的指定機構是()(2006)
A由物價部門成立的價格評估機構
B由人民法院成立的鑒定機構
C具有資產評估機構資質的機構
D具有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資質的機構
答案:D
2.涉案物品價格鑒證機構是國家司法機關依法()的具有涉案物品價格鑒證資質的機構,
A 管理
B 指定
C 認定
D 設立
答案:B
(三)價格鑒證與政府定價、司法公證的區別(掌握)
價格鑒證與政府定價的區別:
(1)法律效力的區別: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價格鑒證本身沒有強制性;
(2)范圍的區別:政府定價具有一般性、穩定性、長期性;價格鑒證具有時點性、個別性
價格鑒證與司法公證的區別:
(1)司法公證只涉及民事糾紛,價格鑒證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經濟案件;
(2)司法公正一般發生在民事糾紛之前,目的是為了預防糾紛、減少糾紛,價格鑒證可能發生在事前,也可能發生在事后;
(3)司法公證不直接解決糾紛,價格鑒證協助當事人解決價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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