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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報關業務報關單填制要求
導語:以下是一些包含對于報關行一線人員管理和工作流程調整的建議,希望百分網小編整理的相關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更好地學習。
“結匯證號(進口)”、“批準文號(出口)”、“結匯方式(出口)”、“用途(進口表體)”、“生產廠家(出口表體)”不再需要填報
提示:以上項目中“批準文號”對應的“出口收匯核銷單” 2012年8月取消,改為外匯聯網核銷,所以該欄目的存在已經毫無意義,與之對應的“結匯方式”也就隨著外匯管理的改革而失去了意義。而“用途”和“生產廠家”欄目也已經不適應當前海關管理的主要職責。
“特殊關系確認”、“價格影響確認”、“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三個項目需要單獨確認
提示:在現行海關對完稅價格審定的工作流程中,都是在報關信息申報之后進行人工審核,這樣被動的工作模式既不利于通關效率的提高,更不利于申報企業對價格合規的自我審查,這就造成了很多因為申報特殊關系或特許權使用費導致的海關外轉審價。此次調整是為了讓企業在申報前自我審查“特殊關系”和“特許權使用費”的指標,如符合“特殊關系”的范圍,就需要進一步申報“價格影響確認”,這個要求符合《審價辦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則主要針對涉知識產權的產品范圍(包括已備案和未備案),這個要求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
特別提示:
建議各報關企業組織一線客服人員學習《審價辦法》第十一、十三、十六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并以此制作單獨確認文書。在客戶以一般進出口方式(尤其是進口)進行申報前給客戶發送相關確認文書(建議文書中加入上述條款內容),并由客戶進行書面確認后再進行報關操作。此舉目的皆在減少繁瑣的解釋工作,并且由于客戶提高主動申報意識,還可以減少外轉審價風險(客戶不懂會著急,到時候還要報關企業麻煩)。
“原產國/最終目的國(地區)”兩個欄目進出口都要填寫
提示:這項調整皆在完整地掌握進出口貨物的貿易走向,對于某些“兜圈”貨物可能帶來嚴重影響,至少也是申報不實了。具體到填報層面,因為出口報關單“原產國(地區)”默認為中國,進口報關單“最終目的國(地區)”默認為中國。這里就需要針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維修進境貨物等復運進出境的情形,一線報關人員務必注意手工修改該項目以免申報錯誤。
“貿易國別(地區)”的新填報方法
提示:根據原報關單填制規范要求,“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欄目在某些情況下并不能如實體現與中國境內開展貿易的具體國別,新的“貿易國別(地區)”則僅需依據貿易合同的境外簽署方進行判斷即可,無需考慮物流環節的影響。
申報單位、經營單位、貨主單位統一申報18位社會信用碼
提示:“經營單位”名稱調整為“收發貨人”、“收發貨單位”名稱調整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連同“申報單位”統一使用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申報。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推廣過渡期內,原10位海關注冊碼可以繼續使用。如果一家企業有多個海關注冊碼,海關不會在系統里刪除原舊代碼,導致有時會因按原代碼申報后出現經營單位超期而退單的情況,改革后則可避免此類情況發生。
特別提示:
社會信用代碼的第三到第八位為行政區域代碼,這與原經營單位十位數編碼的編排方式不同,這就意味著“境內貨源地”不再和過去一樣由經營范圍代碼前五位自動生成,故在核對和錄入過程中需特別注意,改變工作習慣,必要時需要人工錄入“境內貨源地”欄目。
報關單商品項指標組上限由20調整為50,解決部分因商品項數限制導致的物流憑證拆分。
提示:
1、雖然報關單項數增加到50項,但其他監管證件仍為20項,故如果監管證件的項數不足以滿足時,則仍需分單申報;
2、項數增加后更需注意報關單復核加總工作,如分項凈重加總和分項總價的加總,這些通常都是在實際工作中容易忽略并容易出錯的地方。
其他僅做欄目名稱修改而并未對實際含義和報關程序產生影響的欄目。
如報關單上“征免性質”和“征免”兩項是和改革后的“監管方式”存在對應邏輯關系的。比方說“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時,“征免性質”則為“一般征稅”,“征免”則為“照章征稅”。這些僅調整欄目名稱的有:
(1)將原“保稅倉庫或者出口監管倉庫編碼”指者出口監管倉庫編碼”指標名稱改為“保稅/監管場所”;
(2)將原“報關員代碼”指標名稱改為“報關人員代碼”;
(3)將原“申報口岸”指標名稱改為“申報地海關”;
(4)將原“報關員”改為“報關人員”;
(5)將原“貿易國別”改為“貿易國(地區)”;
(6)將原“貿易方式”改為“監管方式”;
(7)將原“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
(8)將原進口貨物報關單中的“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
(9)將原出口貨物報關單中的“發貨單位”改為“生產銷售單位”;
(10)將原進出境備案清單中的“區內經營單位”改為“收發貨人”;
(11)將原進境備案清單中的“區內收貨單位”改為“消費使用單位”;
(12)將原出境備案清單中的“區內發貨單位”改為“生產銷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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