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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裁定的步驟是什么
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申請,依據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與實際進出口的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搜索整理的海關行政裁定的步驟是什么,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
海關行政裁定的步驟是什么 篇1
一、海關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義(了解)
(二)適用范圍:(重點)
1、進出商品的歸類
2、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了解)
二、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
(1)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的期限和方式(重點)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容(了解)
(4)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了解)
(5)商業秘密的保護(了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
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參見教材482頁)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重點)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重點)
行政裁定與海關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關境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對于裁定生效前已經辦理完畢裁定事項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該裁定。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
1、海關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關行政裁定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中的相關規定發生變化,影響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動失效。
2、海關行政裁定撤銷(由總署撤銷)
(1)原行政裁定錯誤的
(2)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文件不準確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銷的
(3)其他需要撤銷的情形
海關總署撤銷的行政裁定對已經發生的進出口的活動無溯及力。
(四)異議審查
進出口的活動的當事人對海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并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行政裁定持有異議的,可以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同時一并提出對行政裁定的審查申請。
海關行政裁定的步驟是什么 篇2
(1) 申請人: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申請。
(2) 申請時間和方式:
時間: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者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方式: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3) 申請書的.主要內容
①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② 申請行政裁定的事項;
③ 申請行政裁定的貨物的具體情況;
④ 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⑤ 海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4) 提交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的要求
(5) 商業秘密的保護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如涉及商業秘密,可書面要求海關予以保密。并具體列明需要保護的內容。
海關行政裁定的步驟是什么 篇3
一、海關行政處罰簡單程序
海關對郵件、快件、貨管、保稅監管等業務現場及其他海關監管業務中違法事實清楚、違法情節輕微的案件,可以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
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的案件,海關進行現場調查后,可以直接制發行政處罰告知單,當場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簽收。
(1)海關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①當事人當場放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的;
②當事人當場進行陳述、申辯,經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接受復核意見的。
(2)當事人當場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或者當場進行陳述、申辯以及是否接受復核意見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載,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3)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當場送達當事人。
(4)適用簡單案件處理程序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得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一般程序規定辦理:
①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訴、申辯意見無法當場進行復核的;
②海關當場復核后,當事人對海關的復核意見仍然不服的;
③當事人當場依法向海關要求聽證的';
④海關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
二、海關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
海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由海關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立案調查,下列情形不予立案:
①沒有違法事實的;
②違法行為超過法律規定的處罰時效的;
③其他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2)調查取證
海關立案后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調查、搜集證據,并依法進行,涉及的隱私或秘密應當保守。海關調查取證時海關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3)行政處罰的決定
海關關長應當根據對行政處罰案件審查的不同結果,依法作出以下決定:
①確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其情節和危害后果的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②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③符合撤銷案件規定的,予以撤銷;
④符合法律規定的收繳條件的,予以收繳;
⑤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偵查部門依法辦理。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在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的規定期限內履行。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海關收到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海關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及時通知收繳罰款的機構,執行完畢的期限自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得超過180天。
逾期不履行決定的,海關可采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②根據《海關法》規定,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③當事人在出境前未交清罰款、違法所得和依法追繳的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的,也未向海關提供相當于上述款項擔保的,海關可以制作阻止出境協助函,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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