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復議制度
導語:海關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海關的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活動。
一、概述:
(一)含義:
復議申請人主觀認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可申請,由上級海關復議。
(二)特征:
1、 申請人是不服海關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2、被申請人是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復議原因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權益而提起的;
4、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海關;對總署不服的,只能向總署申請復議。
(三)原則: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有錯必糾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內容
(一)適用范圍(略):
當認為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時,可提請審查該規定,但部門規章(條例)和法律不得提請復議。
(二)程序:申請(60日)、受理(5日)、審理、決定。
1、申請:送達或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
兩個或兩個以上就相同事項申請復議時,以后一個為準并案復議。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5日內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① 申請人主體資格不合法
② 超法定復議期限,且無法律規定特殊情況的
③ 不屬復議范圍的
④ 已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受理的
1、 復議決定的類型:
① 維持
② 限期被申請人履行職責
③ 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做出行政行為
④ 撤銷原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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