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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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1)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含我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2)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3)經期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上述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
1.制定并發布監管制度的職責
審慎經營規則是銀監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核心經營目標,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2.準入職責
準入職責包括機構準入、業務范圍準入、人員準入和股東變更審查等。
3.非現場監管職責
(1)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并表監督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會信息。
(2)銀監會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3)銀監會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
4.現場檢查職責
銀監會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依法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5.報告職責
銀監會應當建立發現、報告崗位責任制度。發現可能引發重大突發事件的,銀監會應當立即向銀監會負責人報告,若有需要,銀監會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并告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
6.指導、監督自律職責
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銀監會應當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業自律組織的章程應當報經證監會備案。
7.國際交流合作職責
銀監會有開展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的職責。
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措施包括非現場監管措施,現場檢查措施,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監管措施。
操作風險管理
一、操作風險的分類
根據操作風險引起原因的不同,可以分為由人員、系統、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發的四類風險。
1.人員因素
人員因素主要是因銀行內部員工發生內部欺詐、失職違規,以及因員工的知識/技能匱乏、關鍵人員流失、違反用工法、勞動力中斷等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風險。
2.內部流程
內部流程是指由于商業銀行業務流程缺失、流程設計不合理,或者沒有被嚴格執行而造成損失的風險,主要包括:財務/會計錯誤、文件/合同缺陷、產品設計缺陷、結算/支付錯誤、錯誤監控/報告、交易/定價錯誤六個方面。
3.系統因素
系統因素是指由于IT系統開發不完善、系統(軟硬件)失靈或癱瘓、系統功能漏洞等導致銀行不能正常提供服務或業務中斷,以及由于系統數據風險影響業務正常運行而導致損失的風險。
4.外部事件
外部事件是指由于外部主觀或客觀的破壞性因素導致損失的風險。外部事件引起銀行損失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自然災害、政治風險、外部欺詐、外部人員犯罪等。
此外,根據引發操作風險的事件類型,可以分為七種表現形式:內部欺詐事件,外部欺詐事件,就業制度和工作場所安全事件,客戶、產品和業務活動事件,實物資產的損壞事件,信息科技系統事件,執行、交割和流程管理事件。
二、操作風險的管控手段
1.操作風險管理工具
操作風險管理工具和手段主要有操作風險與控制自評估(RCSA)、關鍵風險指標(KRI)、損失數據庫(LD)等。
2.業務連續性管理
業務連續性管理是指為有效應對突發事件導政的重要業務運營中斷,建設應急響應、恢復機制和管理能力框架,保障重要業務持續運營的一整套管理過程,包括組織架構、策略、預案體系、資源保障、演練和應急處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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