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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企業的文化看《勞動合同法》
元旦一過,《勞動合同法》實踐方面的新聞多了起來。頗有意思的是,固然有企業高喊“成本提高論”,卻也有許多企業對新法持積極應對態度。
有企業“提前”和合同到期的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類似事情,這幾天也有所耳聞。為什么說是“提前”?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尚未到期的可以在過渡期后才開始計算固定期限合同次數,而在“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企業才需要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從這里可以看到,這些企業真正看到了《勞動合同法》的好處,并且將其視作推動企業長遠發展的積極要素。
這實際上就是將《勞動合同法》與打造企業文化緊密結合了起來。我們知道,一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離不開企業文化,即企業的精神和價值觀念。因此追求長遠的企業大抵高度重視企業文化建設,并將其看做企業的生命與靈魂,企業發展的指導原則和根本動力。不過說到底,企業文化不是掛在工廠墻上的標語口號,而要為全體企業員工所共同遵守和實踐。那么,怎么樣才能做到這一點呢?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讓企業員工有穩定職業預期以及對企業的高度認同感。
可以想象,如果一個員工沒有得到切實的權益保障,甚至朝不保夕,怎么可能還有穩定的職業預期,又怎么可能對企業產生認同?而《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不單是企業應盡的法律責任,實際上對于維護員工隊伍穩定、提高員工認同感大有裨益。企業積極落實法規,實際上也是為企業良性發展奠定合法性和可持續性的基礎。前面提到的企業,顯然看到了《勞動合同法》與企業文化的契合之處。
話說回來,無固定期限合同本義乃勞動合同的一種格式,不必過于拔高其作用和意義。而且,針對當前法律的具體實踐,還有必要強調三點:一是,企業切忌將無固定期限合同看做是對員工的一種恩惠。比如,只和骨干職員或企業管理人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實際上,一旦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員工就有權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也應與員工簽訂。二是,要不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有權自主作出選擇。第三點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后,一般情況下員工只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企業就可以解除合同,同樣的企業也可以在符合法規條件下解除或終止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當中都有所體現,不過由于法律剛剛施行,有些人并不是很了解,以致于出現誤讀之處。
當然了,對于原本就高度重視企業文化的企業,無論是否法有明文,都會積極維護員工權益。從這個角度來看,《勞動合同法》便是從法律的角度為企業文化建設提供一個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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