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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患買賣考核制度
二0一三年度
一、問責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煤礦礦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增強礦各級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防范各種事故發生,明確其責任問責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責任問責人員范圍
礦 長:張青雄
工 程 師:胡大紅
安全礦長:夏思望
生產礦長:陳傳風
機電礦長:譚明望、
安全、瓦檢員等
三、問責事項
第一條 濫用職權、違章指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在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截留、滯留安全生產罰沒款或其他項目款的;
第二條 欺上瞞下、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在處置中隱瞞真-相,歪曲事實的;
(二) 瞞報、謊報、遲報安全生產隱患及事故或其他重要情況的;
(三)隱瞞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實,或瞞案不報的。
第三條 對安全隱患監管不力、處置不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發生知隱患不報,發現隱患不處理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對監管對象嚴重違法違紀行為不聞不問,冒險作業的;
(二)發生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重大不實評估評價問題的;
(三)安全生產檢查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隱患,造成檢查對象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督促責任單位整改或包庇、隱瞞不匯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條 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四、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情節嚴重開除;
第六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對責任人采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采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采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2次以上被問責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 發現并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害和影響的,可從輕、減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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