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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管理
1.1 程序
根據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提出的預防控制噪聲暴露所致聽力損失的風險管理指導意見,實施。程序如下:
a) 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評價:風險評價的方法及內容應符合第4章的規定;
b) 與控制:建立聽力保護計劃,實施職業暴露評估、工程控制及行政控制、護聽器配備使用、職業健康監護、危害告知、培訓及檔案管理等,并評估聽力保護計劃有效性。
程序參見附錄D。
1.2 內容
1.2.1 聽力保護計劃
當勞動者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時,用人單位應建立有效的聽力保護計劃。聽力保護計劃的編寫指導書參見附錄E。
1.2.2 噪聲職業暴露評估
當用人單位任何作業崗位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用人單位應建立噪聲暴露評估系統。應按第4章的要求進行噪聲職業暴露情況調查、噪聲暴露水平測量及噪聲暴露所致聽力損失的風險評價。
1.2.3 工程與行政控制
1.2.3.1 工程控制
噪聲的工程控制應按GB/T 50087《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和GBZ 1《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對生產工藝、操作維修、降噪效果進行綜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方法。應首先從聲源上進行控制,選用噪聲較低的設備,高噪聲設備相對集中,并采取相應的隔聲、吸聲、消聲、減振等控制措施,使噪聲作業工人接觸噪聲聲級符合GBZ 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1.2.3.2 行政控制
當工程控制不足以控制噪聲暴露時,應使用行政控制加以補充。應通過減少員工噪聲暴露的工作時間或者操作方式的改變進行行政控制。當噪聲暴露不可避免時,應使噪聲暴露人數最小化。為勞動者提供安靜、干凈、舒適的休息區,使勞動者定期地遠離工作場所的噪聲。
1.2.4 護聽器配備使用
1.2.4.1 應按GB/T 23466《護聽器的選擇指南》規定的要求,確定是否使用護聽器、確定護聽器選型等。 應提供三種以上護聽器(包括不同類型、不同型號的耳塞或耳罩),供暴露于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勞動者選用。
1.2.4.2 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時,勞動者應佩戴護聽器進行聽力防護;當勞動者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超過100 dB(A)時,應同時佩戴耳塞和耳罩;當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小于85 dB(A)時,若勞動者有佩戴護聽器的要求時,宜為其提供適合的護聽器;當護聽器佩戴人員的作業環境或健康狀況發生改變時,應重新進行護聽器的選擇。
1.2.4.3 選用的護聽器其有效聲衰值可根據以下方法估計,并分析評價其對工人的聽力保護效果:
a) 若選用護聽器標注的單值噪聲降低數SNR,則按SNR × 0.6估計。
b) 若選用的護聽器標注的單值降噪值NRR,則按以下方法估計:
有效聲衰值= (NRR×(1-0.25)-7) ,耳罩;
(NRR×(1-0.50)-7) ,成型耳塞;
(NRR×(1-0.70)-7) ,其他耳塞。
1.2.4.4 應按GB/T 23466《護聽器的選擇指南》規定的要求,利用有效A計權聲壓級L’Ax和護聽器保護水平的對應關系進行護聽器的保護水平評價。在選擇護聽器時,勞動者佩戴護聽器后,其實際接受的等效聲級應保持在85 dB(A)以下,使用護聽器后實際接觸的噪聲在75 dB(A)至80 dB(A)之間,效果最佳。
1.2.4.5 使用護聽器之前,應對相關人員進行佩戴方法的培訓和佩戴必要性的教育。護聽器發放使用后,應跟蹤佩戴人員的使用情況,收集反饋信息,且用人單位至少每年對相關人員進行一次護聽器選擇、安裝、使用等方面的培訓。
1.2.5 職業健康監護
1.2.5.1 對于職業暴露的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0 dB(A)的勞動者,應按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規定的要求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聽力測試。對于暴露于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勞動者,應進行基礎聽力測定和定期跟蹤聽力測定,以測定得到的基線聽力圖、監測聽力圖及確認聽力圖評定勞動者是否發生高頻聽閾位移。
1.2.5.2 聽力測試應包括空氣傳導、純音測聽、聽閾測量,測試頻率至少包括500 Hz、1000 Hz、2000Hz、3000 Hz、4000 Hz和6000 Hz。應分別檢測左右耳。必要時,為了解更多的信息,也可對8000 Hz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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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 首次在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的場所中從事工作的勞動者,應在3個月內接受聽力測試,得出的聽力圖稱為基線聽力圖。
1.2.5.4 暴露于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且小于100 dB(A)的噪聲作業場所的勞動者,應每年進行一次跟蹤聽力測試;暴露于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100dB
(A)的,應每年進行兩次跟蹤聽力測試。聽力測試宜在工作崗位轉換之前或工作日開始之前進行,得出的聽力圖稱為監測聽力圖。
1.2.5.5 當勞動者的監測聽力圖檢測到在500 Hz,1000 Hz,2000Hz,3000 Hz,4000 Hz和6000Hz,聽閾值等于或超過10 dB時,應立即進行復測,得出的聽力圖稱為復測聽力圖。如復測仍出現聽閾值改變,應在30天內做確認聽力圖。其需要的條件和基線測試相同。
1.2.5.6 當確認聽力測定相對于基礎聽力測定,在任一耳的3000 Hz、4000 Hz和6000Hz頻率上的平均聽閾值等于或大于10 dB時,確定為發生高頻標準聽閾位移。對于發生高頻標準聽閾位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必須采取聽力保護措施,防止聽力進一步下降。
1.2.5.7 當勞動者離崗不再接觸噪聲,應進行離崗聽力測試得到離崗聽力圖。其測試條件和基礎聽力圖相同。
1.2.6 噪聲職業病危害告知
1.2.6.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噪聲危害及其后果、職業性噪聲聾的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1.2.6.2 應按GBZ 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規定的要求,在產生噪聲的作業場所,設置“噪聲有害”警告標識和“戴護耳器”指令標識。
1.2.6.3 工作場所存在噪聲的用人單位,應在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性噪聲聾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場所噪聲強度檢測結果。
1.2.7 培訓
1.2.7.1 用人單位應每年對暴露噪聲強度等效聲級等于或大于85 dB(A)的作業場所的勞動者進行聽力保護培訓。
1.2.7.2 用人單位應對接觸噪聲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并保存培訓記錄。培訓內容至少應包括:
a) 國家針對噪聲職業病危害制定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b) 用人單位為消除、減少噪聲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管理辦法;
c) 工作區域的噪聲危險源、噪聲暴露評估情況;
d) 噪聲職業病危害;
e) 使用護聽器的目的,各類型護聽器的優缺點、聲衰減值和如何選用、佩戴、保管
和更換等;
f) 聽力測試的目的和程序;
g)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聽力保護計劃中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1.2.7.3 作業場所、生產設備或者防護設備改變時,培訓內容應相應更新。
1.2.8 聽力保護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噪聲管理的暴露評估、職業健康監護、聽力保護、培訓等職業衛生檔案。
1.2.8.1 噪聲暴露評估檔案
噪聲暴露評估檔案應包括噪聲職業暴露情況調查內容、噪聲暴露水平、噪聲暴露所致聽力損失的風險評價、暴露評估日期、使用的測量方法、執行評估人員的姓名、佩戴護聽器的類型、品牌、型號等。
1.2.8.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用人單位應為接觸噪聲的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噪聲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性噪聲聾的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聽力測試檢查結果應包括基礎監測聽力圖、監測聽力圖、確認聽力圖及離崗聽力圖等。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1.2.8.3 聽力保護記錄
聽力保護記錄包括使用的護聽器的類型、樣式、聲衰減值及其他相關信息。
1.2.8.4 培訓記錄
培訓記錄應包括培訓的日期和類型、培訓人員及被培訓的人群。
1.2.8.5 檔案保存
噪聲暴露監測記錄應保存三十年;健康監護記錄的保存時間應為在崗時間加三十年。
1.2.9 聽力保護效果的評價
1.2.9.1 個體保護效果
對個體效果的評價,主要依據每年進行的跟蹤聽力測定,如果發現與職業相關的顯著性聽閾值位移,應采取有效的干預措施。
個體保護效果的評價見表F.1。
1.2.9.2 整體聽力保護計劃實施效果
用人單位整體計劃保護效果的評價應每年進行一次。應根據噪聲職業病危害風險評價結果、勞動者聽力保護情況、噪聲職業暴露人群健康監護情況、噪聲檢測情況等,每年對的有效性進行評價。這個評價應是不間斷、持續改進的。
整體聽力保護計劃實施效果的評價見表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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