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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1、法律和政策的變化引起的糾紛。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規定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而自80年代中期,我國很多地區根據國家政策實行的是“兩田制”,即“責任田和口糧田”區分承包制度,導致村民要求及時收回責任田并按照家庭聯產方式重新分配,而原來的承包合同沒有到期,從而引發糾紛。
2、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農村干部素質相對較低,對土地承包不依法進行管理;很多土地荒廢多年,沒有積極的納入正規管理;土地開發過程中沒有認真核實所有權;層層轉包漁利現象大量發生引發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原則私自發包,有的甚至以明顯的低價格發包。該種情況下村民本來就有意見,一旦出現土地價格上漲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和糾紛。(2)土地所有權界限不明確。因為歷史原因,有些土地確權不明確,沒有核準頒發土地使用證書,在開發和種植時引發爭議。特別是原來有些離村較遠的荒地,逐漸被離土地比較近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后引發糾紛。(3)土地大面積開發引發糾紛。主要有兩種類型:①土地開發形成事實,而所有權沒有界定。因為開發的是大面積的荒地,開發前沒有人耕種,因此開發前沒有核實所有權,而開發方沒有所有權,開發后和所有權方發生矛盾。②鄉鎮集體大-片開發和農戶小片開發形成矛盾。農戶對以前沒有耕種的荒地小面積開發種植,后來鄉鎮集體進行大面積集體開發,發生沖突引發糾紛。該種類型主要存在于土地較多的地區。(4)土地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漁利,有的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轉包,有的轉包合同違法等等,導致土地關系混亂引發糾紛。(5)國有土地管理也存在許多問題,發生在存在國有農場的地區,因為土地利用、管理不善,與相鄰關系處理不當導致糾紛。
3、村干部權利濫用引發的糾紛。主要類型有:(1)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農戶部分成員“農轉非”后,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土地,又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包地,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2)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3)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4)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辦人或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體經濟組織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5)強迫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轉,鄉鎮政府或村級組織出面租賃農戶的承包地再進行轉租或發包,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6)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調整時隨意提高承包費,截留、扣繳承包方土地流轉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7)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承包時對婦女實行有別于男子的歧視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內違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8)征收征用土地的補償款問題的糾紛等。
4、基層政府利用職權強行干預引發的糾紛。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只有村集體才有權利處置其所有的土地,而出于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行政干預和越俎代庖現象時有發生,造成違法承包引發糾紛。這種情況往往在一時發包成功的背后隱藏著許多矛盾,一旦時機成熟就會引發糾紛,且這種情況涉及的土地面積較大,處理不好很容易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主要包括以下類型:(1)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農戶承包的土地擅自發包;(2)基層政府不經村集體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強行發包屬于村集體的土地。
5、經濟利益驅動。主要分為兩種類型:(1)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提出異議,后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好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理不平衡產生糾紛。(2)強行終止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因為近幾年土地收益明顯增加產生較大利潤,村民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哄搶承包出去的土地種植,使土地承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尤以本村以外人員為承包主體的居多。
如何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篇2]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涉及面廣,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對這些問題,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妥善處理。? 1、嚴格規范機動地管理。集體機動地,要在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民主商議的基礎上,采取公開招標或公開協商方式發包,嚴禁暗箱操作或仗權承包。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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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原因特點
㈠土地承包糾紛的特點
土地承包糾紛呈逐年上升的趨勢。俗話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特別是近年來農村減免了稅收,實行糧種補貼,農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現了種糧熱潮,這種熱潮的出現,刺激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從而導致了大部分外出經商、打工農民回鄉承包土地,導致了農村承包土地糾紛的增多,可土地承包糾紛在處理時矛盾大,工作難做,引發上訪苗頭。
㈡土地承包糾紛的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解讀
⑴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引發的糾紛。①在原地取得承包地后婚嫁到新地,原地收回其承包地引發糾紛;②死亡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引發糾紛;③取得承包地后,因升學、當兵提干、當工人當公務員、有固定工作,戶口也遷出(離鄉該離土但未離土),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隨承包地存在引發糾紛;④自動放棄承包地,進城經商務工辦企業,但戶口仍在原地(離土未離鄉),土地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⑤外出打工將土地轉包給他人引發的糾紛。
⑵土地流轉不規范導致的糾紛。由于國家“三農”優惠政策的出臺,農村土地越來越俏。因以前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完備、不配套,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土地承包糾紛頻頻發生。一是轉包轉讓型糾紛。如稅改前,種田效益不高,一些農戶將土地轉讓給他人承包,其稅費也相應地由接受者承擔。現在不僅土地稅費減免,而且種糧還可以拿到“兩補”,原承包戶紛紛要求被轉讓戶退還其承包地,被轉讓戶又不愿退,于是雙方發生糾紛。二是代耕代種型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耕種土地,而是轉讓給他人種植,后來原土地承包人欲收回土地經營權,與種植人發生糾紛。
⑶侵犯承包經營權的糾紛,一般是第三人作為承包方與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簽定承包合同,但作為該村集體成員的村民或村民小組不服,直接搶種或以其它方式侵占承包人承包的土地。 土地承包人對第三人,主要是當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權訴訟,要求法律保護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⑷因土地被征用引發的糾紛。近年來,隨著城市開發建設的加快,城鄉建設的迅猛發展,大量投資項目的上馬,農村特別是城鄉結合部的農村的土地越來越多的地被征用,有時甚至是一個村或幾個村的土地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發的糾紛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在此主要是指承包地征用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即被征用承包地的農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其取得的土地補償費用的金額發生的糾紛。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從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權的第三人請求獲得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
⑸因違反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一是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如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或不履行合同,將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收回;或以建設公益事業項目為名,隨意占用農民已經承包的土地;或未經農民同意,隨意調整農民的承包地,隨意提高承包費;或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等。二是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的糾紛。包括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拖欠承包費和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等。其中前者占此類糾紛的絕大多數,承包人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有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減少,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后不能得到繼續認可。
⑹有的鄉鎮政府行為不規范,對農民的自主經營權干預過高,越權處理承包合同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經濟林、池塘、水庫等承包合同的進一步尤為突出,甚至違法行政侵害農民的土地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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