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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瓦斯積聚超限的措施
一、1、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煤炭公司批準后執行。
2、礦井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礦井風量計算細則》規定,設計、供給用風地點風量,嚴禁風量不足時作業和超通風能力生產。
3、礦井必須嚴格執行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4、采區必須有獨立的回風道實現分區通風。在準備采區時,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后方可開采。
5、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在制定安全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必須在被串聯工作面進風流中裝設甲烷傳感器,且斷電、報警、復電的甲烷濃度均不超過0.5%。
6、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施工調風構筑物,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貫通時必須由專人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瓦斯濃度。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瓦斯,如果瓦斯超限,必須停止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2個工作面及回風流中CH4<1.0%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專人警戒。巷道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應立即調風,防止因貫通造成巷道風流紊亂,產生瓦斯積聚。
7、掘進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都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落區。
8、全礦各單位及井下作業人員必須協助通風部門搞好礦井通風工作,保護礦井通風設施,嚴禁不經通風部門同意私自拆除通風設施或風門閉鎖裝置,嚴格按規定開啟和關閉風門,防止風流短路,造成瓦斯積聚。
9、若遇到礦井停電檢修需停止主扇或局扇運轉時,必須提前編制停送電和停送風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并嚴格執行。
10、礦井主扇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礦總值班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一分區主扇停止運轉期間,運輸一隊必須停止風井筒架空乘人器運行,切斷風井筒電源,打開安全出口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
11、加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下隅角、頂板冒落的空硐內、低風速巷道的頂板附近的瓦斯檢查工作,若發現瓦斯積聚時,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
12、加強局扇管理和風筒的吊掛、維修工作,防止漏風,杜絕循環風和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保證掘進工作面有足夠的新鮮風流,消除盲巷。
13、掘進巷道的局部通風機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保證掘進巷道正常供風。臨時停工時,不得停風。如果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造成運轉局扇停風、備用局扇不能自動切換時,風電閉鎖裝置立即切斷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一切電氣設備的電源,人員撤至全風壓通風的進風流中,在停風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嚴禁人員入內。
14、停風的掘進巷道,每班在柵欄處至少檢查兩次瓦斯。如發現柵欄內側1m處瓦斯濃度超過1%,應構筑永久密閉予以封閉。
15、掘進巷道有計劃或無計劃停風后,其內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小于1%,且局扇附近10米范圍內瓦斯濃度小于0.5%時,直接恢復其巷道通風工作;其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采取專門的排瓦斯措施,由靈武礦區救護隊進行排放及恢復其巷道通風工作。
16、掘進巷道恢復正常通風后,必須由電工對掘進巷道中的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瓦斯檢查員對電氣設備附近1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進行檢查,證實設備完好且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將巷道中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閉合。
17、超過6米的無用巷道或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要做到停工不停風。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在巷道入口處設置柵欄并懸掛警示牌,嚴禁任何人員進入。
18、嚴格密閉啟封制度,嚴格執行巷道恢復通風時的通風及排放瓦斯措施。
19、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都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20、安全監控設備每月至少調試、校正1次。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甲烷傳感器等采用催化元件的氣體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21、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2、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礦井安全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審閱。
23、瓦斯檢查員要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巡回檢查制以及班中請示匯報制,杜絕空班漏檢,要做到瓦斯檢查“三對口”。
24、下井干部、班組長、爆破工及流動電鉗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爆破工要做好爆破前、爆破時、爆破后的“一炮三檢”工作。爆破時,班組長、爆破工、安全員要做好“三人
連鎖”放炮工作
25、嚴格執行有關瓦斯濃度的規定,檢查發現瓦斯超限時,要及時進行處理,對井下地點瓦斯積聚的限度規定及處理要求如下表所示:
預防瓦斯積聚超限的措施 [篇2]
一、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二、瓦斯積聚超過規程規定,20米內必須撤出人員,停止工作。
三、安全瓦檢員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匯報積聚超限情況。
四、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排放處理,處理排放瓦斯的濃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以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安全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3、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于#url#。
4、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5、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7、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五、瓦斯排放前應制定打排放瓦斯鉆孔措施,排放過程安全員、瓦斯檢查員必須測定排放的瓦斯濃度在規程規定范圍內,不能搞一風吹,必要時,設瓦斯排放調節窗。
六、當排放瓦斯濃度在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恢復工作。
七、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極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開啟。
八、應制定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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