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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簽訂技術合同注意事項
(1)關注轉讓技術的有效性。
若是專利權的轉讓或專利的許可實施,則應當關注專利是否超過期限。若轉讓的是技術秘密,則應關注技術秘密的保密性,如果是已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就談不上是技術秘密,當然也就不存在轉讓問題。
(2)明確約定技術的有關情況。
技術是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在合同中詳細規定,便于履行。技術的有關情況包括:技術項目的名稱,技術的主要指標、作用或者用途,關鍵技術,生產工序流程,注意事項等。這些數據表明了技術的內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時也是當事人計算使用費或者轉讓費的依據。
(3)明確范圍。
轉讓技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技術,都應當明確范圍。合同中可供選擇的條款包括:專利轉讓的,涉及專利權人的變更,因而其范圍及于全國;專利許可的,則要明確在什么區域內可以使用該專利,超過的就是違約;技術秘密轉讓的,讓與人要承擔保密責任,其使用范圍可以及于全國,也可以只是某個地區。
(4)明確使用費
在專利許可證協議中應明確寫明使用費的金額、支付方式、計算方法和支付的期限等。目前專利使用費的支付方式以采用技術入門費加產品銷售提成為多。應注意,專利有效期屆滿、提前終止(未付年費)或被宣告無效,被許可方不必再支付使用費。這一點要在協議中寫明。
在訂立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時也應注意的以下幾個問題:
專利申請權可以轉讓,雙方當事人應就專利申請權轉讓簽訂書面合同,在協商、約定后審查專利權轉讓申請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轉讓的專利申請權如果是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級的批準,批準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的受讓人是外國人,該專利申請權是否得到國務院的批準,其批準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備查;
三、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應是正式的書面轉讓合同,并經國務院專利局登記并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說明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取得專利申請權,因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引起的糾紛應由專利申請權的轉讓人承擔責任;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是否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
六、專利申請轉讓的受讓人是否能保證專利的運用,如果受讓人是為了個人壟斷新技術,客觀上起到阻礙新技術的應用、推廣、改進,則該合同違法;
七、專利申請權轉讓人是否按合同約定如數、保質地向受讓人移交了相關的技術情報、資料(如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技術指標、參數、性能等),使受讓人在獲得專利權后能正確、全面地運用專利并獲取利益。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讓人應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一、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之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受讓人應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有妨礙轉讓申請專利的行為;
二、專利申請公開以后,批準之前訂立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申請人(轉讓人)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確定;
三、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當事人所簽訂的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四、專利申請被公開駁回,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效力終止,但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可改為技術服務合同;
五、轉讓的技術秘密,經證明是能獨立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和技術價值的,只能簽訂階段性技術成果轉讓合同(或協議)。
在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時應的注意事項:
很多專利權人在轉讓專利時往往不注意一些細節問題而,遭受了重大損失。在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時務必注意加上下面這一條:權利人不承擔專利宣告無效的責任。
我國《專利法》有個默認原則:專利權人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后要退還專利轉讓費。發明人為了完成發明創造和申請專利往往付出了很大的代價,而專利受讓人在買進他人專利前要進行市場預測和技術分析,專利受讓人要承擔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若無此條款,專利受讓人即使已經獲得了專利帶來的利益,也會讓專利權人承擔專利宣告無效的責任。
在簽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專利實施許可,是指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采取與被許可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允許被許可方在合同約定的條件和范圍內實施其專利技術。國家專利局提供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基本框架,并對重要事項提示當事人進行約定。
1、缺少專利法律狀態檢索
專利法律狀態檢索是指對一項專利的有效性、地域性,以及自該項專利授權之后所產生權利人等進行的檢索,它分為:專利用效性檢索、專利地域性檢索和權利人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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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律狀態檢索能夠有效保障合同效力,明確雙方應當如何安排權利義務,如合同約定的專利約定的實施范圍超過法律狀態反映的地域或其他限制,則必然損害企業利益。企業應對此類合同時,若缺乏必要的專利法律狀態檢索流程,雖然并不直接體現為簽訂的具體合同存在法律風險,但一種不規范的行為模式為發生法律風險提供了條件。
2、專利許可方式不當
專利許可方式應當根據許可需要確定,只要企業充分認識到許可方式的差異性而富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就應當認為沒有法律風險。若企業理解的許可方式與法律規定有差異,即企業目的未能實現,簡單的法律風險是企業目的實現缺陷;企業由于理解偏差可能采取一些與許可方式相違背的行為,直接導致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這屬于更嚴重的法律風險。
3、保密條款
許多權利人常常忽視保密條款,然而保密條款卻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的重要條款。
(1)與專利相關的技術秘密。即使申請了專利,一項發明創造的實施,同樣顧在專利以外的內容,這些都構成保密內容。包括專利文件中沒有提到的其他與發明創造相關的說明、圖紙、流程等資料,也包括專利產品除專利以外的其他采用技術秘密方式保護的內容。這些內容被許可方必然需要知悉,如果缺乏約定,很難有效保護信息安全。
(2)經營、管理有關的商業秘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專利實施許可過程中,合同雙方會有較為密切的接觸,必然了解到對方部分經營、管理秘密,同樣需要保密條款給予恰當的保護。
在實際評估活動中,保密條款的法律風險需要結合企業實際需要保密的內容進行衡量。若需要保密的內容價值較低,則缺失保密條款的法律風險值也較低;若需要保密的內容價值很高,則即使是保密條款約定也不嚴密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屬于嚴重風險。
4、后續改進條款及法律風險
專利技術可能存在后續改進,而且一旦有新的改進技術,原技術的價值可能大幅下降,因此雙方對后續改進問題的約定非常重要。該條款約定的法律問題較為復雜,約定不當將給企業帶來各種法律風險。
(1)后續改進申請專利權歸屬問題。在專利許可中,被許可人獲得了與原專利同樣多的信息,包括一些企業申請專利時未公開的商業秘密信息,因此被許可人同樣具有進行后續改進的基礎。若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應當歸發明人所有。被許可方因改進獲得新的自主專利權,許可方不僅難以維持許可關系,同時自己的專利價值大幅降低,這種法律風險損害十分嚴重。
(2)后續改進的使用問題。由于后續改進極可能導致原專利技術使用價值降低,在出現這種情況時,被許可方希望能夠獲得新的改進技術的許可。若雙方沒有約定有關后續改進的使用,或者僅原則地規定被許可方可以優先獲得許可,都可能導致被許可方權利難以實現。在被許可方未獲得后續改進許可時,面臨原技術價值貶損,而已經確定的許可費用不變同樣是被許可方的法律風險。
(3)后續改進程度的界定。通常在約定該條款時,雙方區分實質性改進和非實質性改進,非實質性改進往往互相免費提供。然而,實際履行時,實質性改進和非實質性改進很難界定。約定不明增強發生糾紛的法律風險。
另外,有時雙方在確定特殊的后續改進使用條件時,應當針對后續改進費用承擔作出約定,否則實施改進方將承擔過重的技術研發費用,這種法律風險也應當予以關注。
5、專利許可期限及法律風險
專利許可期限應當和專利技術本身的應用行業發展周期、改進周期等因素相適應。一般而言,專利許可期限太長,被許可方存在專利技術過時仍然需要履行合同的法律風險;專利許可期限太短,許可方面臨對方不再合作,但利用已知技術進行改造或改進的法律風險。
專利許可期限最為嚴重的法律風險是許可期限超過專利有效期的風險。專利權期限屆滿后,將成為社會自由使用的技術,任何人都可以不支付專利使用費。因此首先在合同簽訂時及整個履行過程中,專利權應當是有效的,若合同期限超過專利保護期限則可能被認定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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