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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我市政府購買服務崗位規范管理意見的通知》(津政辦發〔2012〕137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津人社局發〔2012〕26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以及中、小企業招用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經認定的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需贍養家庭重大疾病成員和低保家庭失業人員,以及女年滿35周歲男年滿45周歲以上的長期失業、失去雙親、殘疾、復轉軍人、刑釋解教的失業人員;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是指應屆(含上年度)高校畢業生中失業登記半年以上的零就業家庭、單親家庭、需贍養重大疾病成員和低保家庭失業人員。
第四條 各類企業吸納上述人員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
崗位補貼按照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30%給予,最長1年。
社會保險補貼按照本市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養老保險補貼20%、醫療保險補貼7.3%(大病統籌)、失業保險補貼2%、工傷保險補貼0.5%,最長36個月。
第五條 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發(繳)后補,按季結算。補貼資金由就業專項資金承擔。
第六條 申領補貼的企業應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區縣人力社保部門申請上季度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同時提供營業執照、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和發放工資憑證、增減人員名冊、補貼資金申報表等相關材料。
區縣人力社保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將有關情況錄入微機,上報市人力社保部門。市人力社保部門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的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
第七條 加強對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擴大補貼范圍。對弄虛作假騙取補貼資金的,一經發現,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業困難人員崗位補貼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7〕5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湘政發〔2017〕20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均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就業困難人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7〕20號文件的規定認定。
省人民政府湘政發〔2017〕4號文件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17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其所涉及的社會保險補貼,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企業(單位)或個人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申請,審核確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企業(單位)、個人的資格及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數、期限、標準和金額,并核撥社會保險補貼資金。
第二章 社會保險補貼對象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對象可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規定履行了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2、依法參加了社會保險,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按照規定履行了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單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3、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按規定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
第三章 社會保險補貼范圍、期限和標準
第五條 社會保險補貼的范圍和期限。 1、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和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會保險、且履行了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 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的,可申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補貼。
2、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從審批具備享受資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
3、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的個人繳納部分,仍應由個人負擔,由用人單位第六條 社會保險補貼標準。 企業(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和繳費代扣代繳。 比例按國家規定執行。其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用人企業(單位)應為所招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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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全省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20%;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參保人員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執行所在統籌地區規定。其社會保險補貼標準為:“4050”以上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其繳費基數的12%,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其繳費基數的6%;“4050”以下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其繳費基數的8%,基本醫療保險補貼其繳費基數的3%。
第四章 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
第七條 企業(單位)在與新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應及時到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手續。 第八條 企業(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填寫《湖南省企業(單位)招用和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及《湖南省企業(單位)招用和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報花名冊》,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營業執照副本; 2、稅務登記證副本; 3、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 4、上年末職工花名冊,現有職工花名冊;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繳費的明細賬單; 6、與新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支付其工資的憑證; 7、加蓋印章的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和《居民身份證》8、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況引起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數量發生1、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 復印件; 變化時,應及時到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動手續:
2、企業(單位)新增招用就業困難人員;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數增加或減少的。 第十條 在公益性崗位上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有單位依托的,由單位比照企業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沒有單位依托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繳費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代收代繳,并由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機構比照企業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的申領手續。
第十一條 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申報就業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后,可持《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到發證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填報《湖南省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申報審批表》,經社區和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核實簽署意見后,報所在地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就業服務機構審批認定。
已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的個體工商戶和被企業(單位)招用且該企業(單位)因此已享受稅收減免或社會保險補貼優惠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不得認定為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象。
第十二條 被認定的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象,可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憑《湖南省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對象申報審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和上季度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賬單,到發證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上季度的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手續。
第五章 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對納入補貼范圍對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便民利民原則,可以采第十四條 企業(單位)必須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用先繳后補的辦法,支持有條件的險種采用同繳同補的辦法。 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每季終了后1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申報上季度的社會保險費補貼。
勞動保障部門自受理企業(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企業(單位)的資格及其招用的就業困難人員數量、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和補貼金額進行審核認定,在《湖南省企業(單位)招用和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報財政部門復核。 社會保險補貼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并復印有關原始資料后,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申報。
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湖南省企業(單位)招用和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復核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將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審定的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采用同繳同補辦法的險種,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收入戶。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撥付,比照上述規定辦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提前與招理。 用的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對象解除勞動關系的,要追回用人單位因招用該對象而享受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撥付,由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經辦機構對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對象和補貼的金額進行登記造冊,并附相關原始資料或加蓋印章的原始資料復印件于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勞動保障部門自受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的就業困難人員數量、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和補貼金額進行審核認定,在《湖南省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報財政部門復核。
財政部門對勞動保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湖南省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報審批表》復核后,在15個工作日內由就業補助財政專戶經辦銀行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到申請者本人銀行賬戶;采用同繳同補辦法的險種,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社保經辦機構收入戶。
第六章 服務與監督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應當通過開設服務窗口、提供書面證明材料、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用人單位、就業困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申領手續和提供政策咨詢服務。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簡化工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社會保險補貼的統計工作,并作程序,方便參保企業(單位)和個人。 將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補貼的情況逐級匯總上報,于每季終了后20日內上報至省勞動保障廳。
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發現不符合補貼條件非法騙取社會保險補貼的,應責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騙取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補貼的,分別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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