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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辦法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意見》(深府〔2017〕143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范圍
在我市自主創業或帶動就業的本市登記失業人員、農轉居失業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隨軍家屬、殘疾人及畢業2年以內的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及技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自主創業人員)。
二、補貼內容
(一)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自主創業人員辦理了小額擔保貸款的,由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貼息,具體按《關于進一步改進我市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深人社規〔20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場租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在經市或區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的創業示范基地或孵化園區內領取營業證照并持續正常經營的,給予連續三年的場租補貼,每戶每月場租補貼最高限額分別為:第一年1000元,第二年800元,第三年600元,月實際租金低于月場租補貼限額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三)社會保險補貼。
1.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創業的,憑營業執照到失業保險機構申請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應當領取的失業救濟金。
2.自主創業人員實現自主創業并持續正常經營的,其本人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當年企業最低繳交社會保險費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其個人應繳交的社會保險費仍由其本人承擔。
3.對因創業失敗處于失業狀態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本市居民及時提供各種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個人自愿繳交社會保險費的,按同等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四)稅費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創辦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小型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經營)的,根據其帶動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和納稅情況,按每帶動一名失業人員就業給予每年1000元標準的稅費補貼,每戶每年補貼最高限額為8000元,年實際納稅額(不包括實際減免稅額)低于補貼金額的,按實際納稅額給予補貼。
(五)首次創業補貼。
自主創業人員首次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以下統稱營業證照),且正常納稅經營1年以上的,給予每戶4000元的一次性補貼。
(六)創造就業崗位獎勵。
自主創業人員創辦的創業實體每創造一個就業崗位并與本市登記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對于履行勞動合同3個月以上并為上崗員工辦理就業登記手續的,按每個崗位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七)自主創業人員符合上述補貼項目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相關補貼。
三、補貼期限
首次創業補貼和創造就業崗位獎勵屬一次性補貼;場租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稅費補貼最長期限不超過3年;自主創業人員創業失敗的,社會保險補貼最長期限不超過1年。
四、申報要求
自主創業人員申報補貼,需按補貼項目類別分別提交有關資料:
(一)申報社會保險補貼。
1.《深圳市自主創業補貼申請表》;
2.自主創業人員就業登記證明;
3.申請人戶口本、身份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4.畢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5.自主創業人員銀行帳戶;
6.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明或其他經營資質證明;
7.繳納社會保險清單。
自主創業人員創業失敗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的,除提供上述第1至5項、第7項資料外,還需提供營業證照注銷登記的證明(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以及失業證。
(二)申報場租補貼。
除提供本條第(一)項中1至6項資料外,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場租發票(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
(三)申報稅費補貼和創造就業崗位獎勵。
除提供本條第(一)項中1至6項資料外,還需提供帶動就業證明資料,包括招用本市登記失業人員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就業登記證明、繳納社會保險清單、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等(查驗原件,留存復印件),以及納稅證明(但申請創造就業崗位獎勵的除外)。
(四)申報首次創業補貼。
只需提供本條第(一)項中1至6項資料,以及納稅證明。
五、辦理機構
(一)自主創業人員申請自主創業補貼由創業實體營業證照注冊地或經營場所所在地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資料受理和初審。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實地考查、社區公示等方式,完成對申請人資格和申報資料審核。對于考查合格、資料齊全和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將其資料上報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及時退回其申報資料。
(二)市或區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有關申報資料終審,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資料的復核。對審核不合格的的申請人,及時回復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并說明理由。
(三)市、區兩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自主創業戶籍殘疾人各項創業補貼的申報受理、審核及補貼發放工作。
六、資金管理
(一)自主創業補貼的資金撥付,按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扶持本市登記失業人員創業的各項資金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和按現行體制分別由市、區財政承擔;扶持殘疾人創業的各項資金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扶持其他人員創業的各項資金由失業保險促進就業資金和市財政承擔。
(三)自主創業補貼每3個月結算一次。
七、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執行
創業實體享受上述有關補貼必須是2017年8月1日后領取營業證照并在我市履行納稅義務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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