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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林業補貼資金(以下簡稱林業補貼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造林補貼資金、森林撫育補貼資金和林木良種補貼資金。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財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報送林業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并附上年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總結。國家林業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總結。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每年根據全國森林質量、營造林生產及林木良種培育任務、資金申請報告和上年度補貼任務完成情況等,于4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資金分配建議。
第五條 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國家林業局的資金分配建議、資金申請報告、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確定林業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六條 林業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抵扣各種債務和稅金等。
林業補貼資金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汽車購置、管理機構人員經費和日常辦公設備購置支出等。
第七條 林業補貼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林業補貼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級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要建立健全林業補貼資金管理制度,嚴格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三章 造林補貼資金
第九條 造林補貼資金是指對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進行人工造林和更新,面積不小于1畝的農民、林業職工、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給予的補貼資金。
第十條 造林補貼資金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
(一)造林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準為:
人工造林。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助200元,灌木
林每畝補助120元(內蒙古、寧夏、甘肅、新疆、青海、陜西、山西等省區灌木林每畝補助200元),水果、木本藥材等其他林木每畝補助100元、新造竹林每畝補助100元。
跡地人工更新每畝補助100元。
造林直接補貼應全部落實到造林主體。享受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后10年內不準主伐。
(二)間接費用補貼是指對享受造林補貼的縣、局、場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造林補貼有關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所需費用的補貼。
第十一條 造林補貼資金中的直接補貼由中央財政分兩次下達,間接費用補貼由中央財政一次性下達。
(一)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后向縣級林業部門提出造林成活率驗收申請,縣級林業部門根據造林作業設計、合同、檢查驗收技術規定等組織檢查,達到規定要求的,中央財政下達直接補貼的70%。
(二)造林主體完成造林任務3年后,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依據《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7)、經批復的造林作業設計等,開展造林保存狀況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中央財政下達余下30%的直接補貼。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造林補貼資金比照上述辦法下達。
第四章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
第十二條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是指對承擔森林撫育任務的國有森工企業、國有林場、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林業職工和農民給予的補貼。
第十三條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標準為平均每畝100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以下簡稱天保工程)實施范圍內的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標準為平均每畝120元。
第十四條 森林撫育對象為幼齡林和中齡林。其中天保工程區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非天保工程區森林撫育對象為國有林以及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一級國家級公益林不納入森林撫育范圍。
第十五條 森林撫育補貼資金用于森林撫育有關費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間接支出。
(一)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間伐、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采伐剩余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
(二)間接支出主要用于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等。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一次性下達各省森林撫育補貼資金。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分兩次下達森林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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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補貼資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批復承擔單位森林撫育方案后,省級財政部門下達70%的補貼資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核查驗收后,省級財政部門再下達30%的補貼資金。
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的森林撫育補貼資金比照上述辦法下達。
第五章 林木良種補貼資金
第十七條 林木良種補貼資金是指對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的補貼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的補貼。
第十八條 林木良種補貼的對象和標準如下:
(一)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補貼。補貼對象是根據《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管理辦法》(林場發[2011]138號)確定的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補貼標準為:種子園、種質資源庫每畝補貼600元,采穗圃每畝補貼300元,母樹林、試驗林每畝補貼100元。
(二)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補貼對象是國有育苗單位使用林木良種,采用組織培養、輕型基質、無紡布和穴盤容器育苗,幼化處理等先進技術培育的良種苗木。補貼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種苗木外,每株良種苗木平均補貼0.2元。各省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不同樹種苗木的補貼標準。
第十九條 國家重點林木良種基地補貼用于良種培育、采集、處理、檢驗、貯藏等方面的人工費、材料費、簡易設
施設備購置和維護費,以及調查設計、技術支撐、檔案管理、人員培訓等管理費用和必要的設備購置費用;林木良種苗木培育補貼用于對因使用良種、采用先進技術培育良種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補貼。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要對林業補貼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及截留、擠占、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抄報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 國家林業局關于印發<森林撫育補貼試點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2017]546號)同時廢止。
造林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篇2]
根據《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2017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7〕103號)的要求,結合《河南省2017年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一、補貼原則
(一)誰造補誰原則。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實行直補政策,誰造林補給誰。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與中央基本建設造林投資和河南林業生態省建設工程造林投資在造林地塊上不作重復安排。
(二)重點扶持原則。對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農和承包經營國有林地的林業職工造林,以及公益林區荒山荒地人工造林給予重點扶持,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資金專賬,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四)統一監管原則。試點縣(市、區)對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工作負總責,試點任務、補貼資金、工作責任全部落實到縣,由縣級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省林業廳對全省財政補貼造林和專項資金實行統一監管和檢查驗收。
二、補貼對象
納入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試點和縣級造林規劃設計范圍,使用良種壯苗在宜林荒山荒地上營造的人工喬木林,且造林面積不小
于1畝(含1畝)的林農、林業專業合作組織以及林地承包經營者等造林主體。
三、補貼標準
1、造林直接補貼。指對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實施人工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
造林直接補貼標準為:每畝補貼200元。主要用于人工造林的苗木、整地、栽植、看護等費用支出。
2、間接費用補貼。指對試點縣(市、區)組織開展造林工作所需經費的補貼。
間接費用補貼按照中央財政造林補貼總額的5%予以安排。主要用于試點縣組織開展政策宣傳、作業設計、技術指導、監督檢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費用支出。
省、市兩級組織開展造林補貼試點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上述比例分別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四、資金管理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于開展2017年造林補貼試點工作的意見》(財農〔2017〕103號)的要求進行管理,以縣為單位建立專用資金賬戶,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縣級財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嚴禁任何單位截留、擠占、挪用和克扣造林專項補貼資金,確保造林補貼資金如數落實到造林農戶以及其他造林主體。
(一)建立專用賬戶。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縣級財政管理部門,建立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專用賬戶,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單獨核算。
(二)實行專款專用。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和造林直補政策,重點扶持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戶造林,誰造林補給誰。
(三)兌付補貼資金。造林主體的直接補貼資金,由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分兩次撥付,試點縣的間接費用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直接補貼資金撥付時間及金額如下:
第一次撥付時間及金額:造林主體完成當年造林任務后,向所在縣林業局提出造林檢查驗收申請,縣林業局依據造林作業設計、造林補貼合同、造林檢查驗收等規定,組織進行造林成活率檢查驗收,達到合同規定要求的,當年撥付造林補貼資金的50%。
第二次撥付時間及金額:造林主體完成造林任務3年后,由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委托省林業調查規劃設計院,依據《造林技術規程》(GB/T15776—2017)和批復實施的造林作業設計以及中央財政補貼造林檢查驗收有關規定等,組織專人進行造林保存率檢查驗收,達到合格要求的,當年撥付剩余的50%造林補貼資金;達不到合格要求的,不予撥付剩余的造林補貼資金。
五、監督檢查
中央財政造林補貼資金,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縣級財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省林業廳和財政廳負責稽查。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造林補貼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強化對造林補貼資金的監督檢查。對不按造林合同規定支付造林補貼資金以及截留、挪用、擠占、克扣造林主體直接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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