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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為保證我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準確的運行,當系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按以下進行上報。
一、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異常種類有:
1、瓦斯濃度超限;
2、探頭報警點定義不當;
3、探頭位置圖紙填充不當;
4、主扇停風報警、饋斷電報警;
5、礦井瓦斯監測系統無記錄;
6、采掘跟蹤圖紙未按要求填充;
7、基礎數據未及時更新;
8、其它異常情況。
當出現以上異常情況時,值班人員應按異常情況上報程序進行上報。
二、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煤礦值班領導負責組織隱患的排查,并立即將采取措施和處理結果上報。同時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和報警消除后的處理結果及時上報備案。
三、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員發現系統無數據,瓦斯曲線不正常及主扇停風、饋斷電報警等異常情況,必須立即通知礦調度室,由礦值班領導和安全技術人員組織排查,同時報告上一級調度室。
四、煤礦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收到上級管理部門的指令和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通知礦值班領導,并就處理情況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若情況消除則只報送結果,以備核查。
五、每班必須由兩名調度員值班,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示的各測點變化情況,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瓦斯及其它參數的日報。
六、接到報警(或斷電)信號后,應立即通知生產調度,或值班礦長查明原因,報告跟班安全員、瓦檢員或工程師。
七、接到事故報警后,要立即報告值班礦長和總工程師并協助進行事故處理。
八、調度員組長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的書面報告(日報),送主管領導或工程師批示后報送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然后將報告主要內容及處理意見分別下達有關部門。
九、井下維護人員,發現各類探頭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后,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十、礦長、總工程師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十一、通風處負責人應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經常分析、研究監測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礦井瓦斯、自然發火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監控異常上報制度 [篇2]
1、監控系統的異常情況,包括地面主機無顯示、顯示斷線、報警及地面機房停電、監控主機損壞等,還應包括井下監控設備損壞、傳輸信號中斷、分站及傳感器無顯示等。
2、本礦各級領導應對監控情況高度重視,保證異常情況及時有效的進行處理。
3、本礦各部門應在監控異常情況的匯報及處理等方面協調配合,嚴禁無故推委、扯皮等現象出現。
4、如在機房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調度室及礦領導,由調度室與有關部門及人員聯系解決,監控室值班人員在3分鐘內填寫詳實的異常情況匯報傳真,經領導審簽后,發至縣監控中心,監控室值班人員還應詢問追查調度室等單位對異常情況的處理情況。
5、如井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調度室及礦領導和跟班領導,由調度室通知監控值班人員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由監控室值班人員填寫詳實的異常情況匯報傳真,經領導審簽后發至縣監控中心。
6、如發現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監控值班人員應先向井下瓦斯超限地點打電話撤出瓦斯超限地點所有作業人員,并報調度室,由調度室匯同有關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當瓦斯濃度降到規定濃度以下時,經有關領導批準,方可進入相關地點進行作業。
7、如監控異常情況超過半小時,應由調度室與有關部門聯系,每半小時向監控室匯報一次異常情況的處理情況、采取的措施等,由
監控室值班人員填寫異常情況傳真,經領導審簽后發至縣監控中心。
8、如異常情況時間超過12小時,應有礦總工牽頭,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現場監督進行處理,并匯報有關部門。
9、如需改變監控設備的接線、移動監控設備等須停止監控設備運行的,應事先匯報調度室,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并由監控值班人員填寫詳實的異常情況匯報傳真,經領導審簽后報縣監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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