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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一、明確監測、監控管理售貨員的職責:
1、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通風人負責,監控值班室必須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并隨時觀察地面站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并及時處理,不得隨意關停監控系統的電源。
2、井下分站由瓦斯監測電工負責保管、維修,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開蓋,出現故障,由監測工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責任區的瓦斯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傳感器的工作和完好情況,并回以校正且填在巡回檢查圖表上。
4、隨著工作面的推進,傳感器的延伸與回收由監測維護工負責。
二、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紅的敷設,控制區域,應明確規定:
1、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建立維護使用人員崗位責任制,報總工批準,具體內容在各項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規定。
2、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隊。通風隊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三、明確監測裝置檢修、調試、校正的有關規定:
1、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調試、校正。
2、因故障檢修與監測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批準。
3、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
4、井下裝置要定期清掃、調試,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四、瓦斯監測、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1、礦井瓦斯監測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并有完整的防雷擊裝置。
2、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每日填寫監測重點日報表,經通風隊長審核后報礦長、總工審閱。
3、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校正,并有記錄可查,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處理,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期間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
4、安全監測應建立各種有關的報表及臺帳,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對井下事故記錄長期保存。
通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安全監測系統,制定“礦井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數量的人員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條 安全監測人員(包括隊干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礦總工程師的同意。
第三條 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安裝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監測系統不健全,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第四條 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分站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作明確規定,并繪制系統圖報總工程師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應由通風科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五條 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
第六條 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部門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及控制線,進行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 裝備的設置標準;
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應在工作面回采,回風流和專用排瓦斯巷中上隅角各設一個瓦斯探頭。
(2)機尾探頭安設在回風巷距機尾10米內,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1%。
(3)回風探頭安設在距回風第一貫眼10---15米處,瓦斯報警及斷電濃度為1%,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1%。
(4)專用排瓦斯巷探頭安設在回風巷口柵欄以里10---15米處,瓦斯報警濃度為2.5%,斷電濃度為3%,斷電范圍: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安全電器設備電源,復電濃度小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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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安設瓦斯探頭,其報警濃度為1%,斷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工作面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2、掘進工作面探頭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雙巷掘進工作面的正付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頭5m以內,雙巷掘進總回風,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濃度均為1%,斷電濃度:煤頭探頭為1.5%,工作面回風流探頭為1%,斷電范圍:正巷瓦斯超限,切斷正付巷內部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1%。
(2)單巷掘進工作面應在距煤頭5米以內,巷道口以里10—15m處,各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瓦斯報警濃度1%,斷電濃度:煤頭探頭為1.5%,工作面回風探頭為1%,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聯通風時,除按正常安設瓦斯探頭外,還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進風巷中再增設一個探頭,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圍,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斷電范圍: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點小于0.5%。
(4)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在串聯通風時,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風前3—5m范圍內,再安設一個瓦斯傳感器,報警斷電均為0.5%,斷電范圍:被串入的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復電小于0.5%。
(5)在大巷開口或某一采區口確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入的風流中安設瓦斯傳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斷被串入區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報警斷電點均為0.5%。
3、回風井、回風巷獨立供電運行的設備(包括水泵、絞車等)應安設瓦斯探頭,當瓦斯達到1%時,自動切斷該地點一切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電源。
4、煤倉上吸便用架線式電機在礦的主要裝煤點應安設斷電瓦斯探頭。
5、地面抽入泵站機房內,應安設瓦斯探頭,當空氣中瓦斯濃度超過05%時,發出報警。
6、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開淋頭水,頂板條件不好的地點,能夠正確反映所測地點的瓦斯濃度。
7、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采掘隊根據《作業規程》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安裝,否則,不許開采作業。
第八條 凡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
第九條 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通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第十條 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纜及線均由該地區機電工負責,改線或移設備時,必須提前與通風科聯系,與監測人員現場共同處理。
第十一條 增加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應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便攜式瓦斯檢定器三者進行校正。調試完后,必須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第十二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進行處理,在井下無法進行處理時,應在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第十三條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查、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
第十四條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超出限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 下井進行校對,在此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停運裝置,否則必須及時更換。
第十五條 所屬瓦檢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所管轄范圍內監測裝置的工作和完好情況,并將核對儀器指示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
第十六條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時,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全部進行檢修、清掃、調試、校對。
第十七條 凡與裝置無關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十八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面、井巷等地點,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器設備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復電。
第十九條 監測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認真填寫各種記錄(包括分站、探頭、運行狀況),斷電情況,及時打印監測班報表,并送通風科長,安全礦長,總工,礦長審核。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建立維修校驗室,并配備標準氣樣、校驗臺等設備,維修校驗必須有記錄可查。
第二十一條 監測中心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終端機屏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情況,遇到報警情況后值班員應立即通知通風調度、礦調度。
第二十二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維護使用管理人員責任制,分站、聲光箱,電纜等由使用單位的電工負責日常維護,掘進工作面放炮前后探頭移動由瓦斯員負責。
第二十四條 采掘隊、組不按規定移動傳感器、聲光箱、電纜或發生解脫,破壞監控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后追查的制度,嚴肅追查處理責任者。
第二十五條 凡需停運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運者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安全監測應建立報表和臺帳:
1、設備儀表臺帳
2、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
3、校驗記錄
4、巡檢記錄
5、值班日志
6、安全監測班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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