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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一、加強瓦斯監測系統設備的管理和維護,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延長使用壽命,提高設備的完好率、利用率,確保能正常、安全、穩定運行,為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二、設備選擇:要做到技術先進、質量高、經濟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購進的設備要技術材料齊全,有防爆合格證和煤安標志,以及儀器、儀表安全合格證,經瓦斯監測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方可入庫備用。
三、設備管理:做到分類編號登記,帳物相符,購入、試驗、驗收、安裝調試,投入使用后的維護修理實行專人負責,報廢、借入、借出要報請礦長批準,牌板、臺帳、編號入檔工作要及時。
四、設備使用:要嚴格按照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標準化進行安裝,要配足配齊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實行包機掛牌管理,設備要合理安排,按照規程操作使用,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五、設備維修:必須執行預防為主,實行計劃檢修,按照規程規定定期檢修調校標定,檢修過的設備必須符合標準,誰檢修誰負責,并由質量檢驗員檢驗合格簽字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填好檢修記錄登記上冊,使用設備的檢修要根據說明書和規程規定的時限,組織有技術、有經驗的專職人員統一安排進行檢修。
六、現場管理
①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停止運行的,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運行。
②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在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③礦監控中心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④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防燃電纜或光纜聯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⑤防爆型煤礦安全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容量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⑥當班瓦檢員和電工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
鐵山南煤礦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 [篇2]
一、建立健全安全監測機構。配備足夠的監測隊伍。負責安全監測裝置的使用、維護、調試工作。
二、監測監控隊伍,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資質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不得隨意調動,不得
兼職,如需調動必須經礦技術礦長同意。
三、根據煤炭部《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的規定,安裝使用各類型傳感器,并有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監測監控
系統不健全,不準驗收投產。
四、凡應安設安全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主機和聲光箱,動力開關的開設地點,
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監測系統圖報技術礦長批準,對不具備安設裝置的地點,由通風隊提出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礦長批準。
五、應安設監控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表,分送通風、
機電部門。
六、通風隊接到安裝申請表后,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使用單位和機電隊負責提供接通井下電纜和控制線、電源線,進行
連接時,必須要有井下監控負責人現場監護。
七、裝置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后方可下井安裝使用,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安裝。
八、井下裝置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的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
九、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應在24小時內維修井下裝置。如8小時內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繼續生產,否則必須停產處理。
十、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技術礦長審批。 十一、 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誤差范圍(0.2%)內時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與測值監測誤
差超過0.2%時,應及時對傳感器調試,在此期間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十二、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使用六個月后,應升井做全面的檢修、清理、調試和校正。
十三、 監控系統地面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電腦屏幕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各種記錄。
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設施管理制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信息調度室,瓦斯監控系統,按要求配足報警頭燈,便攜式甲烷報警儀、自救器。瓦斯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和斷電狀態以及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儲存和打印報表功能,具備不少于兩個小時的不間斷電源,中心站主機不少于兩臺,一臺工作,一臺在線備用。
二、瓦斯監控系統、報警頭燈必須在市局審查允許準入的廠家內購置安裝、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必須具有”、“三證一標志”(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防爆合格證、MA標志),計量產品還必須有計量合格證,按要求購置安裝、使用。
三、井下監控分站應安設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瓦斯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邊側不小于200mm,風速、負壓、溫度傳感器應懸掛在能正確反映該點測值的地方。
四、傳感器的安設數量、種類,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程》要求、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五、井下跟班領導、班組長、電鉗工、安全監測人員等人員入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器,入井人員必須佩帶報警頭燈、自救器。
六、各種傳感器的備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便攜式不少于在用量的50%,報警頭燈、自救器不少于全部入井人數員在用量的30%。
七、配備監控設備檢驗儀,建立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制度,配足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檢驗維護人員,定期對瓦斯監控系統進行調校,安全監測人員按在籍傳感器每5臺配1名,維修校驗人員按3人配備,監控系統值班人員每班不得少于2人。
八、瓦斯監控設備每月至少校驗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查報警儀、報警頭燈等采取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七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調試一次,其它傳感器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
九、認真填寫監控系統運行日志,及時填寫校驗檢修記錄,發現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時報告并處理,如瓦斯濃度超過規定切斷控制開關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允許范圍時,方可人工復電。
十、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制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制開關的負荷側。
十一、 甲烷傳感器及其分站,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報警頭燈使用前通電試運行不得少于48小時,并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使用,瓦斯監控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后必須全部升井進行全面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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