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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殘疾人申請稅收優惠辦理流程
1、安置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申請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符合一定條件的,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稅務網校小編對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需要符合的條件進行了以下梳理: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上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2、申請安置殘疾人稅收優惠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向綜合業務窗口提出申請,填寫《稅務認定審批確認書》,按適用優惠政策不同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取得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提交以下資料:
·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
·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2)不需要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單位以及因認定部門向其收取費用而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的單位,提交以下資料:
·納稅人與殘疾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副本);
·納稅人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記錄;
·納稅人向殘疾人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實際支付工資憑證。
安置殘疾人申請稅收優惠辦理流程 [篇2]
第一部分 稅收優惠
一、 增值稅及營業稅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二、 企業所得稅
1、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以上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 土地使用稅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個人所得稅
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勞動所得減征50%個人所得稅。 說明:只有法人代表是殘疾人的企業(非個體工商戶)沒有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部分 資格與條件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提交資料:
安置企業在按財稅[2017]70號文件的規定申請減免稅時,必須如實向轄區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如下真實的書面資料:
1、申請減免稅報告。其內容包括減免稅的依據、范圍、起止日期、金額、企業基本情況等;
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經民政部門或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納稅人,出具上述部門的書面審核認定意見(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5、殘疾人員名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6、有效的殘疾人員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7、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8、為殘疾人員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證明(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9、企業職工工資表及支付工資憑證(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10、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11、《稅收優惠事項備案報告表》;
12、根據具體情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部分 相關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2號)
2、《關于印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及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7〕67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70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21號)
5、營業稅、增值稅條例及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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