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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與維修制度
一、明確監測、監控管理售貨員的職責:
1、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通風人負責,監控值班室必須全天24小時有人值班,并隨時觀察地面站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匯報并及時處理,不得隨意關停監控系統的電源。
2、井下分站由瓦斯監測電工負責保管、維修,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開蓋,出現故障,由監測工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責任區的瓦斯員每班至少檢查三次傳感器的工作和完好情況,并回以校正且填在巡回檢查圖表上。
4、隨著工作面的推進,傳感器的延伸與回收由監測維護工負責。
二、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紅的敷設,控制區域,應明確規定:
1、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制區域,明確規定,建立維護使用人員崗位責任制,報總工批準,具體內容在各項管理實施細則中的規定。
2、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隊。通風隊接到《安裝申請單》后,負責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三、明確監測裝置檢修、調試、校正的有關規定:
1、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調試、校正。
2、因故障檢修與監測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批準。
3、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
4、井下裝置要定期清掃、調試,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四、瓦斯監測、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
1、礦井瓦斯監測必須配備不間斷電源,并有完整的防雷擊裝置。
2、中心站必須保持24小時連續運轉,每日填寫監測重點日報表,經通風隊長審核后報礦長、總工審閱。
3、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校正,并有記錄可查,裝置發生故障應及時處理,并填寫故障登記表,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期間應有專門的安全措施。
4、安全監測應建立各種有關的報表及臺帳,各種技術資料均需定期保存,保存期2年,對井下事故記錄長期保存。
通風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與維修制度 [篇2]
一、一般規定:
1、鴻興煤業有限公司通風安全監控裝置的管理工作由礦調度負責,礦應配備足夠的安裝維護人員。井下每4至5個傳感器配備1名監測員,并配備2名儀器設備維修人員,負責監控儀器設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的日常維護保養;地面中心站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并配有技術分析人員。
2、監測人員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技術的培訓,經上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獨立工作。
3、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及各類傳感器、分站的配置除滿足井下使用需求外,必須留有100%的備用量。
二、監控設備的安裝、驗收:
1、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要求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的敷設,控制區域等作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單位要根據已批準的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填寫《安裝申請單》,經通風科審批后由礦調度負責安排安裝監控設備和電纜。斷電控制部分接線和接通井下電源線必須由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操作,監測人員現場監護,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3、安全監控設備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產品下井使用。
4、分站應設在便于觀察、調試、檢查的地點,且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離地高度300mm以上;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5、專用回風巷內甲烷傳感器的安設執行《專用回風巷管理制度》中的規定,其它地點的甲烷、負壓、風速、流量、濕度傳感器的設置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68條至第175條規定。其它種類的監測如風門開關、火災、煙霧等傳感器的設置由礦總工程師確定。
6、對錨噴巷道施工隊組必須在非風筒吊掛側緊跟工作面每隔5m 打一個監測線吊掛眼,以保證傳感器吊掛到位。
7、采煤面工作面開工前、開掘工作面開口20m內監控設備必須安裝就緒,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科、礦調度、機電科、安監處、生產科及使用隊組進行驗收,使用隊組、安監處、礦調度各持一份。如果監控系統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驗收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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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監測驗收后即由使用隊組負責看管和使用。
三、監控裝置的使用與維護
1、對安全監控設備的零點、靈敏度、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指示值、控制邏輯等內容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隔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1次。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風電閉鎖功能每7天必須測試1次。并做好相關紀錄。
2、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儀、斷電器及電纜屬于采掘區域內的由采掘區隊、班組負責管理,其它無人作業地點(空頭、專用回風巷、采區、總回風巷)的由礦調度監控室負責管理。采掘隊組不按規定移動傳感器、電纜或發生解脫、故意破壞、盜竊、沖濕、崩壞監控設備、電纜,造成監控設備不能正常運行的,必須停產追查,責任不落實不得生產。各生產隊必須由班組(工)長負責監測探頭的移設吊掛,并做到放炮時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及時移回到規定位置。沖洗巷道時,嚴禁往探頭上灑水。維修巷道時,要將探頭移到安全地點,并防止把線拉斷,維修好后及時就位。否則,追究責任。
3、瓦檢員、放炮員、采掘班組(工)長每班必須對所管轄范圍
內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礦調度并協助處理。
4、瓦檢員每班必須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將結果匯報調度,調度作好記錄。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0-1%,±0.1%;1%-2%,±0.2%;2%-4%,±0.3%)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調度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測設備通知監控室值班人員,并必須在8h內對兩種設備調校處理完畢,且作好相應記錄。
5、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并填寫《監測裝置故障登記表》,故障期間必須采取人工檢測等安全措施。故障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h內更換,電氣裝置應在8h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復。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監控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要追究停用者的責任。
6、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檢修、拆除或改線必須事先通知調度監控室,若造成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經礦調度同意并制定措施后執行。使用隊組在搬遷工作面時,必須提前3天通知礦調度監控室,以免造成監測設備的損壞和丟失。
7、當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而切斷電氣設備的電源后,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時,并經瓦檢員認可,方可人工復電。瓦斯超限斷電后,工作面人員必須按規程要求撤出,并立即向礦調度匯報。如遇監測設備(或機電設備)發生故障而引起誤動作,由監控室安排人員排除故障后恢復送電。
8、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監控室設專人管理及維護等工作,頭燈房負責充電、收發。每班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零點和電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礦級有關領導、采掘隊長、通風科科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班組(工)長、流動電鉗工
等人員下井時要佩戴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使用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9、用于催化燃燒式甲烷儀器的校準氣體應選不確定度≤5%,濃度范圍為1-3%CH4的標準氣樣。
10、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的允許誤差同本節第4條規定。
11、安全監控設備應具有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故障閉鎖功能,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
四、監控信息處理
1、監控系統中心站值班員要確保24h連續監視終端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當出現瓦斯超限報警、斷電、無信號、局部通風機停風等情況時,立即向礦調度匯報,并做好記錄。
2、監控室負責人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監測日報上,經通風科長審核后,報送礦總工程師和礦長審批。
3、礦長、總工程師、通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通風安全情況,經常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分析研究礦井監控系統的數據,結合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自然發火等變化規律,并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五、技術資料管理
1、監控系統中心站所獲得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8 年以上,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技術資料由監控室技術員保存,每季整理1次。對以前需處理的資料必須經通風科長、礦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銷毀。非本礦人員使用資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本礦有關人員使用資料必須經通風科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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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監控室要建立以下圖紙、帳卡及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制接線圖,圖上注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儀、斷電器、分站等設備位置,斷電范圍,傳輸電纜及有關通風設施、風流方向、風量等。按季度繪制、按月修改,由礦調度監控室保存,每季度報送集團公司通風處1份。
(2)瓦斯監測、監控設備(儀表)臺帳;
(3)瓦斯監控故障登記表;
(4)瓦斯監控設備檢修記錄;
(5)瓦斯監控系統巡回檢查記錄;
(6)瓦斯監控系統中心站運行日志;
(7)礦井安全監控日報;
(8)礦井安全監控設備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六、報廢管理
1、報廢范圍:安全監控設備、儀器、儀表凡屬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設備老化、技術落后,通過修理不能恢復精度和性能的;雖能修理,但不經濟的。
2、報廢鑒定:設備、儀器、儀表由礦總工程師、通風、供應、機電等部門組成的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及時予以報廢。監控系統的報廢由礦鑒定小組提出報廢申請,集團公司設備報廢鑒定委員會進行審定。
七、其它
對不愛護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線路,造成其損壞、丟失的, 除按礦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外,照價賠償,對故意損壞或偷盜者加倍處罰。
八、井下現場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礦瓦斯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理順我礦監測監控系統在安裝、維護、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范圍,根據《山西省礦井瓦斯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辦法》和《西山煤電股份公司礦井通風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使用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礦監控設備在使用中出現的一些問題,作出以下具體規定:
1、監控室負責礦井監控設備的安裝、回收、調校、檢修、維護、試驗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工作。
2、任何采區新設計的采煤工作面在驗收通風系統前,開掘工作面在批準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根據采掘作業規程、設備安裝設計說明書和安全技術措施,對所要安裝瓦斯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分站電源電纜連接、鋪設、控制區域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示意圖,填寫《瓦斯監測監控設備安裝申請單》。分別送到機電科和礦調度監控室。機電科和施工單位按照控制區域要求,連接分站電源線纜和控制線纜,提供斷電條件,監控室根據所需量負責及時安裝監測線和傳感器。
3、其它地點所需監測監控設備由監控室負責安設布置。但所屬采區設備斷電控制部分接線和分站電源線接通必須由使用單位或隊組機電人員進行操作,監控人員現場監護。分站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電源側,有條件時應實現專供電源。
4、監測監控設備安裝完畢后,距采、掘工作面50m范圍內的傳感器、電纜等監測監控設備,炮掘工作面100m范圍內的傳感器、電纜等監測監控設備,應由采掘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采掘工作面瓦斯傳感器移動只能由采掘隊班、組長親自移動,不得亂人移動。
5、采掘工作面監測線路的增加或回收由監控隊員負責,所有甲烷傳感器的校準由監測隊員負責。
6、監測機房值班人員要認真記錄系統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如瓦斯超限等情況,及時匯報礦調度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及時通知通風科對該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及處理。
7、監測系統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任何故障,監控值班人員必須及時組織處理,在處理監測故障時,其他隊組或單位人員必須積極予以
配合。
8、任何隊組或單位在檢修、拆除或改變與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制線時,必須打停電報告事先通知礦調度。若這些過程可能造成監控設備停止運轉或部分監控功能喪失,還必須事先征得礦值班領導同意,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實施。
9、任何隊組或單位不得無故甩掉井下分站電源,不得隨意摘掉甲烷傳感器。如果在工作面放炮時,務必將甲烷傳感器撤到安全地點(班組長專人負責撤移),嚴禁在甲烷傳感器進氣室底下堵塞任何雜物(怕報警)以免造成甲烷傳感器失靈而導致瓦斯事故發生。
二零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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