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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制度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規章制度建設,建立與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體系,推動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規章制度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科學、合理地規定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權利、義務、責任以及公司內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條 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實施以及穩定性與適時、修改廢止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適用本辦法,公司下屬分公司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集團企管部是公司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年度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計劃;
(二)根據計劃督促、檢查、協助各單位、各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論證及修改征求意見工作;
(四)對各單位、各部門起草的規章制度草案進行規范性審查,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審查修改意見。
第六條 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負責公司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前期審查工作。
第二章 相關術語及解釋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據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規范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等的關系,并由集團總部發布,在全集團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規章制度的名稱為“章程”、“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決定”等。
(一)“章程”是指對公司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規定。
(二)“條例”是指對公司生產某經營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則性的、全面系統規定。
(三)“規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規定。
(四)“辦法”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體規定。
(五)“實施細則”是指為實施法規、規章、規程而作的具體規定。
(六)“決定”是指對公司生產經營某專項工作作出的規定。
第八條 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綜合管理類又可以分為行政管理類和事務管理類。規章制度按適用范圍,可以分為公司本部規章制度類和公司系統業務管理類。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發布和廢止程序
第一節 立 項
第九條 下列事項可以制定規章制度:
(一)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管理體制,對公司宗旨、公司機構及其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生產經營方式以及對公司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規定;
(二)根據公司生產的特點,分級管理,統一指揮,對公司安全生產作出原則與具體的規定;
(三)為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實現公司商業化運營,對公司經營決策、綜合計劃、勞動工資、財務審計、物資供應、業務拓展等管理作出的原則與具體規定;
(四)其他涉及公司整體性問題作出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每年向全集團提出下一年度規章制度建設計劃,各單位、各部門可以提出制定規章的立項建議。如果立項項目涉及兩個以上單位(部門)業務的,相關單位(部門)聯合報送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各部門申報的規章制度起草項目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章制度草案的名稱;
(二)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目的);
(三)制定規章制度的依據、宗旨;
(四)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五)起草部門和起草責任人的組成;
(六)起草進度計劃(擬完成的時間);
(七)規章制度草案說明書。
第十二條 企管部對起草部門報送的擬定公司規章制度年度項目表以及具體草案項目進行綜合協調后,填寫公司規章制度年度建設計劃書,報請集團副總裁批準,作為公司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第十三條 對需經調研考察后制訂的規章制度,由企管部根據相關單位(部門)申報規章制度草案項目、完成時間以及必要的調研費用和工作條件,報集團副總裁批準。
第十四條 對因情況變化已列入年度計劃而無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企管部與起草部門協商,經集團副總裁批準后撤消或增加該項目立項。
第二節 起 草
第十四條 規章制度草案由其內容所涉及專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主要業務的,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企管部文控中心協助。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應對起草項目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相關法律、政策,行業有關資料以及公司實際狀況,并對所擬定規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預測。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草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本章第十一條(一)、(三)、(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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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規章制度草案的適用范圍;
(三)權利與義務的主體、責任與獎懲;
(四)負責規章制度實施的部門;
(五)實施日期;
(六)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修改規章制度的,對需要修改的條款應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起草的規章需要廢止現行規章的,應在規章草案中寫明。
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起草完畢后應送交企管部審查,起草部門(小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規章制度草案及其說明;
(二)每一條款制定的依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制度或事實)、索引;
(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企管部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就下列主要方面進行審查:
(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是否符合國家政策;
(二)規章制度草案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如果要改變現行規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規章制度草案體例結構、條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基層單位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征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起草部門或者起草小組根據征求意見進行必要修改,形成規章“送審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規章送審稿報送企管部文控中心時,將不同意見一并提出并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二十一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對草案初步審查后,組織召集公司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就以下內容進行論證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一)規章制度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政策的要求;
(二)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實際;
(三)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
(四)征詢意見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見是否協調一致。
第二十二條 企管部文控中心根據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審查意見負責出具審查修改意見和論證結論,并將其與規章制度草案、草案說明書退回原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小組)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 規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審后,由企管部出具審查報告,報送集團副總裁審批后,依第三節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重大的規章制度,事關大多數職工切身利益的,應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節 發布和解釋
第二十四條 規章制度草案通過后,由企管部文控中心起草發布通知,報集團經營副總裁審核批準后,以“文件”形式,正式頒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布的規章應有題注,內容為“×年×月×日×次(總第×次)寶迪集團制度委員會通過”;如果系修訂的規章,應補充注明“根據×年×月×日×次(總第×次)寶迪集團制度委員會決定修訂”。規章制度打印成文后,送企管部文控中心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頒布實施前,應采用公告或傳達學習等方式告之。
第二十七條 對于規章制度的具體實施問題,由該規章中確定的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范圍進行解釋,并報企管部文控中心審查、備案。有關單位或部門認為解釋有歧義的,可由企管部文控中心組織協調達成共識;在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可提請制度委員會做出解釋,規章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節 修改、廢止
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草案,企管部立項、審核、論證,出具審查報告后報請制度委員會召集專門會議審定。
企管部文控中心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提請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對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和廢止。
第二十九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實的需要,有必要增減內容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修正或者廢止而應作相應修改的;
(三)規定的分管部門或者執行部門發生變更的;
(四)同一事項在兩個以上規章中規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廢止:
(一)規定的事項已經執行完畢,或者因情勢變更,不必繼續施行的;
(二)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廢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項已由新規章規定,并發布實行的。
廢止規章,應當由規章制度制定部門或企管部提出報告,經集團領導審查批準,因第三項原因廢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需修改(廢止)的規章制度經立項后,草案送交企管部文控中心審核,起草小組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及其說明;
(二)條款修改(廢止)的依據及其必要性;
(三)有關國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二條 規章制度修改(廢止)草案應符合規章制度的技術要求,對沒有修改(廢止)基礎的規章制度草案,由企管部退回起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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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規章制度部分條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規章制度。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規章制度中具體規范在邏輯結構上應明確假定、處理相關內容,對于具體事項具有實際指導和規范意義。
第三十五條 規章制度應符合規章制度制定的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用詞準確、標點符號正確,對于具有特定含義的用語,應有明確的定義或者說明。
(一)規章制度的格式:章程、規定、辦法分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條例、實施辦法(細則)分條序列,決定以公文格式要求。
(二)規章制度體例統一使用:章、節,條、款、項、目,序號均用中文數字及阿拉伯數字表述。規章應當分條文書寫,冠以“第×條”字樣?畈还跀底郑諆勺謺鴮,項冠以“(一)”、“(二)”等數字,目冠以(1)”、“(2)”等數字。規章內容繁雜或者條文較多的,可以分章、分節。必要時,可以有目錄、注釋、附錄等附加部分。
(三)規章制度的題注應當載明批準單位、通過日期。
第三十六條 企管部可以就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問題的詢問進行研究并予以答復。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含試行規章。試行規章必須在規章名稱中注明“試行”字樣,并規定試行期限,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問題由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本辦法發布前公司制定的規章,各單位、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進行整理;需要修訂或廢止的,提出建議報企管部文控中心。
集團制度建設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章制度管理,規范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證規章制度制定質量,提升規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據集團有關規定,結合各事業中心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為規范集團的經營、管理活動,保證集團有序、高效運轉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性、反復適用性、權利與義務并存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規章制度種類主要包括:辦法(實施辦法)、制度、規定、細則(實施細則)、章程、規則、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 規章制度管理堅持體系化、規范化、標準化的原則,不斷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廢、改、立管理流程,統一應用規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關規范。
第五條 規章制度制訂(修訂)的基本流程:計劃→起草→審核與審查→審批與發布。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本級下屬所有區域公司、經營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集團運營管理中心是集團規章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編制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組織編制和督促落實規章制度建設計劃,歸口審核規章制度的合法性、規范性和協調性,定期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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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規章制度。
第八條 集團本級各事業中心是其業務范圍規章制度建設的責任部門,主要職責:根據本中心的職責分工,配合建立規章制度體系,制定規章制度建設計劃,起草并發布規章制度,負責業務范圍相關規章制度的專業性審核,以及本中心規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集團公司運營管理中心是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部門,負責定期檢查規章制度在集團系統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九條 下屬各公司規章制度管理歸口總經辦、運管中心,工作職責參照前款執行。
第三章 計劃
第十條 規章制度建設實行計劃管理,本級各事業中心應將規章制度建設納入年度計劃管理,并于每年1月份將規章制度管理年度報告報集團運營管理中心。
規章制度管理年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公司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本事業中心規章制度建設和變更情況,規章制度培訓情況,規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本年規章制度廢、改、立計劃和培訓計劃等。
第十一條 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分析集團本級和年度規章制度建設、管理情況,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集團運營管理委員會作專題匯報。
第十二條 集團運營管理中心在匯總、審核各中心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的基礎上,編制集團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經集團運營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下發執行。
第十三條 各各事業中心根據集團下發的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將本集團事業中心的規章制度建設年度計劃分解、落實到季度計劃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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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計劃,確保按計劃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條 起草規章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集團有關規定;
(三)符合集團發展戰略和企業文化,服務于企業使命和目標的實現;
(四)結構嚴謹、邏輯嚴密、文字簡練、用語準確,并符合集團公司規章制度模板和編寫規范的要求;
(五)職責和權限界定清晰、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六)相關制度之間邊界清楚,相互協調,有機統一。
第十五條 規章制度原則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目的、適用范圍、職責劃分、具體規范、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六條 規章制度內容涉及其他事業中心工作的,起草部門應主動征求相關事業中心意見,并協調一致;無法協調一致的,應將有關意見和規章制度送審稿一并提交集團運營管理中心協調。
第十七條 規章制度分章、節、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單一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節、條的序號用數字依次表述。
第五章 審核與審查
第十八條 規章制度送審稿由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負責統一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
(二)是否與現行規章制度協調、銜接;
(三)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四)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體例、文字要求。
(五)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應將規章制度送審稿送運營管理中心和法務和風險管理中心,就規范性、合法性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核,審核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一)規范性審核由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負責,主要從規章制度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管理要求,與已有的規章制度在內容上有無交叉、重復和矛盾之處,是否符合規章制度模板和編寫規范要求等方面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符合規范。
(二)合法性審核由法務和風險管理中心負責,主要從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公司規章制度等角度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與現行的國家、地方法律法規不發生沖突,滿足合法合規的要求。
(三)內部控制審核由運營管理中心負責,主要從規章制度內容能否涵蓋所規范業務的主要控制點,是否能有效控制風險等角度進行審核,確保規章制度滿足集團內部控制及全面風險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修改,然后根據規章制度實施范圍在本級、集團公司下屬區域公司廣泛征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規章制度送審稿經集團運營管理中心審核后,由起草部門報集團公司副主任委員審查,審查確定后形成規章制度草案。
第二十二條 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依據反饋意見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修改,經事業中心領導、相關中心負責人和審核部門會簽,形成規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 審批與發布
第二十三條 對一般性的專業、專項規章制度,提交集團運營管理委員會主任審批后發布實施。
其他共同類規章制度提交集團常務副主任審核,主任委員審批后發布實施,其中:基本的規章制度還需提交集團公司運營管理委員會審議,主任委員審批后方可發布實施。
對涉及公司經營方針、體制改革、薪酬福利、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員工獎懲以及其它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在履行前款審批程序的基礎上,還需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發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審議規章制度時,由規章制度起草部門作說明。 第二十五條 規章制度以集團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發布。
第二十六條 規章制度發布實施后,集團運營管理中心應及時將其上傳至集團OA辦公系統予以刊登。
第七章 執行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規章制度制訂部門負責其業務范圍內規章制度的執行督促。
第二十八條 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時應向制度解釋部門反饋,以便適時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條 集團運營管理中心應將規章制度檢查納入內部督導工作計劃,針對規章制度條款的有效性和執行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第八章 修訂與廢止
第三十條 規章制度建設實行動態管理,各部門應根據內外環境變化和集團經營、管理的需要,及時做好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條 當發生以下情況時,規章制度制訂部門應對規章制度進行修訂:
(一)規章制度所依據的國家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上級規章制度等已經修改或廢止時;
(二)規章制度主要內容被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其他規章制度替代時;
(三)公司發生發展戰略調整、組織結構調整、管理模式調整或經營范圍調整等情況時;
(四)規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對執行的有效性產生影響時;
(五)發現規章制度之間存在交叉、重復和矛盾之處時;
(六)其它需要修訂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規章制度制訂部門按制訂規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三條 規章制度分試行、暫行和正式三種版本,存續期間具有同等效力。試行暫行的規章制度原則上存續1年;可延期,但試行、暫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試行、暫行的規章制度在存續期結束前,由起草部門修訂后發布正式版本。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集團運營管理中心應于每年1月完成上年度規章制度的匯編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集團運營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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