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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灣水電站南澗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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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灣水電站南澗移民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小灣水電站工程建設南澗縣移民安置工作,妥善安置移民,根據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關于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意見》、《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云南省瀾滄江小灣水電站招標設計階段水庫淹沒處理規劃設計報告(南澗分冊)》、《小灣水電站招標設計階段施工占地處理南澗縣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審定本)》和《大理州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灣水電站工程建設南澗縣移民安置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移民是指南澗縣轄區內小灣水電站施工區、全淹區、失穩區和淹地影響區內經規劃需搬遷或生產安置的人口。

第三條 移民安置工作應當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系,認真落實相關的移民政策,維護移民的合法權益,妥善安置移民。

第四條 移民安置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遵循科學的發展觀,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移民安置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鄉鎮為實施主體,相關部門參與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移民安置工作,包括開展實物指標調查,編制移民安置規劃,完成移民搬遷安置任務,編制及實施移民后期扶持等工作。

第七條 移民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移民安置任務。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縣級移民機構負責全縣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移民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協調各鄉鎮、各部門配合規劃設計單位開展移民安置規劃設計,編制移民安置規劃。

(三)組織實施移民安置規劃和計劃,負責組織、分解、細化移民安置任務和后期扶持項目。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管理、核撥、使用移民資金。

(五)協調好與項目業主的關系,做好移民來信來訪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及時處理突發性事件,維護好庫區和安置區的社會穩定。

(六)負責移民安置的業務培訓工作,協調做好移民的相關科技培訓工作。

(七)指導、督促鄉鎮開展移民安置工作,協調縣級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移民安置相關工作,做好移民項目實施情況的自查自驗工作。

(八)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有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要建立健全移民機構,負責抓好轄區內移民安置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國家的有關移民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移民的政治思想工作,及時妥善處理移民安置中出現的問題,維護移民安置區的社會穩定。

(二)配合規劃設計單位和上級移民主管部門完成轄區內的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工作。

(三)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

(四)組織完成移民跨縣安置任務。

(五)公示移民補償方案,充分聽取移民群眾意見,依法辦事,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切實維護移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第十條 縣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其職能履行好支持、服務移民工作的相應職責。

第三章 移民身份的界定

第十一條 確認移民身份是落實移民去向,實施移民搬遷和后期扶持的重要基礎;是妥善安置移民,強化移民管理,實施移民后期扶持的重要前提;是實現移民“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的重要保證。

第十二條 移民身份界定工作,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縣級移民機構將移民人口數量指標下達給鄉鎮、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由村民小組將移民人口以戶為單位、按界定身份之日的現有人口量化到戶到人。

第十三條 村民小組移民人口量化到戶到人,要以征占耕地(水田、旱地)量多少為主要依據。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水線下淹沒耕地的農戶。村民小組應按村民自治議事規則召開會議確定移民人口。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分解量化移民人口數量不得突破縣移民機構下達的數量指標。

第十四條 下列人員可界定為移民人口:

(一)涉及小灣水電站建設征占拆遷淹沒村組的農業人口。

(二)涉及小灣水電站建設拆遷企業單位非農業人口。

(三)小灣水電站建設涉及村組中的以下人員:

1.部隊服役的義務兵、三期以下士官;

2.在校大中專學生;

3.農業戶口的合同制工人;

4.勞教、判處徒刑的服刑人員;

5.合法出生、婚遷(含離婚和隨遷)、收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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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移民身份界定、移民搬遷安置協議簽訂后至搬遷前出生和合法遷入人口據實核增。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界定為移民人口:

(一)戶口弄虛作假的人員。

(二)在電站征地范圍內租房、建房臨時居住的人員。

(三)小灣水電站移民身份界定后移民搬遷安置前已婚嫁、入贅到未涉及小灣水電站征地村民小組且已享受當地普通村民待遇的和已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錄用,戶籍應遷出而未遷出的人員。

(四)與移民戶簽訂安置去向協議后至搬遷前死亡,無

論是否辦理核銷手續的人員。

(五)入贅和婚嫁后,在庫區搬遷之際又通過不正當理由以入贅和婚嫁名義將其戶口落回電站征地范圍內的人員。

第十六條 移民身份認定,采取自下而上逐級報審,由縣移民機構認定核準后,在原報審村民小組張榜公示7天。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

第十八條 移民安置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搬得出、穩得住、逐步能致富”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依法安置,切實維護移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二)以農為主、以土為本,以安置區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堅持可持續發展與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保護相協調的原則。

(三)堅持規劃安置的原則,采取本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移民自找門路安置相結合的辦法,多形式多渠道安置移民。

(四)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移民三者的利益關系,堅持個人利益服從國家利益、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五)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積極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九條 移民安置應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移民身份界定的基礎上,與核準的移民戶主落實移民安置去向,戶主提出申請,政府與移民戶主簽訂移民安置去向協議并進行司法見證,按協議規劃安置。

第二十條 堅持規劃安置,不得擅自調整或修改規劃。確需調整和修改的,嚴格按程序報批,獲準后才能實施調整變更。

第二十一條 縣內政府集中統一安置的移民:

(一)生產用地、宅基地、林地等自然資源,視其安置點資源狀況由政府統一標準配置。

(二)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移民共享。

(三)電力設施(含室內照明)委托電力部門按農村電網改造技術標準統一建設,移民機構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合同,由移民機構按合同支付建設費用,建成后電表箱以外的產權移交電力部門,移民享受農電網改造“同網同價”政策。

(四)移民住房原則上以自主建設為主,移民愿意也可委托部門或建筑開發商統一建設,但必須按規劃建設。移民自主建房的,工程造價自行確定,全部投資自主承擔,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資金直接兌付給移民;統一建設的,工程造價按國家定額或議定的單價統一決算,投資總額移民分戶承擔,所需預付資金由縣、鄉移民機構代移民向建筑施工單位預付,在賠付個人財產補償資金中結算,超支部份由移民自籌補足,結余部份結算兌付給移民。

(五)已作動遷安置的移民戶,根據移民的意愿,就近就便并入附近村組或仍歸入原村民小組或申報成立組建新移民村民小組實行申報備案制。

(六)移民剩余資產的處理,個人財產部分(房屋、生產工具、家畜家禽、自己種植的經濟林果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自行處置,處置所得歸移民所有。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土地等集體所有資產交還原集體,處置權歸村民小組集體。

縣外政府集中統一安置的移民,除執行前款(一)、(二)、(四)、(六)項外,還執行上級政府、安置地縣人民政府和當地移民機構制定的相關政策和有關承諾。

第二十二條 申請動遷安置的移民戶必須明確該戶的房產和應交還集體的承包土地、宅基地、山林及經濟林木等。

第二十三條 水庫淹沒區整村搬遷的移民,遷出地的剩余資源所有權、處置權歸原村民小組集體。

第二十四條 自行安置的移民:

(一)自愿投親靠友縣外自行安置的移民,應當向遷出地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證明。遷出地政府委托移民機構核實擁有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后,在移民的申請上簽注意見報政府批準。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與接收地縣級人民政府、移民簽訂三方協議后,遷出地政府移民機構將遷出移民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劃撥給接收地縣人民政府,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兌付給移民。

(二)縣內鄉外自行安置的移民,應當向縣級移民機構提出申請,縣級移民機構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同意,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小組與移民簽訂協議,由縣移民機構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劃撥給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將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直接兌付給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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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淹地影響區和失穩區征占耕地較少,組內統一調配耕地自行安置的移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村民小組集體;不動遷就近生產安置的移民如在水線下有個人財產的,個人財產補償費直接兌付給個人。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家移民政策的要求,采取積極措施安置移民,無論是本地安置或異地安置、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政府安置或自找門路自行安置的移民,都必須在當地政府規定(通知)時限內完成搬遷任務,未按政府規定(通知)時限內完成搬遷或不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安置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移民自行承擔。

第五章 實物指標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實物指標補償范圍包括小灣水電站建設征用、淹沒、影響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公路、橋梁、渡口、碼頭,水利電力設施、郵電通訊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文物古跡、農副業設施、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等。

第二十七條 庫區實物指標的調查工作,由規劃設計單位、項目業主單位和縣人民政府共同組織,并對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負責,調查結果必須由產權人和被調查單位法人代表簽字認可。

第二十八條 庫區實物指標調查結果審定批準后,即作為庫區淹沒補償依據。庫區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結束調查成果審查認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和擴建形成的實物指標不作重新認定,不列為補償范圍,也不作任何補償。

動遷安置的移民戶個人財產賠付視其情況處理,已列入實物指標補償范圍的,按規劃核定標準賠付給移民,未列入實物指標補償范圍的和不被淹沒或征占的商品房、私辦飼養場和小型企業等不再列入補償范圍,由本人自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實物指標補償按“占一補一”的原則施行。移民房屋及附屬建筑物補償費,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零星果木補償計入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資金直接兌付給移民。土地、林地及其他實物補償原則上計入村組集體補償所得,專項用于解決移民的生產問題、基礎設施建設和恢復專業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有一宗宅基地”的規定,移民搬遷安置一戶只安排一宗宅基地。

第三十一條 已搬遷安置的移民,不得返遷,政府不作重新補償安置。

第六章 實施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涉及移民安置任務的鄉鎮及村組,要分別成立移民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移民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移民搬遷安置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層層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層層抓落實。

第三十四條 移民資金使用必須嚴格管理、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分級審核、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截留、私分、揮霍移民資金,對移民資金的使用情況要進行定期檢查審計。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礦企業、街場及專項設施的遷建由縣級移民機構與遷建單位簽訂拆遷協議。

第三十六條 建立移民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勘察、設計、施工、質檢、監理等單位的法人代表和業主項目負責人,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移民工程建設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七章 移民安置驗收

第三十八條 移民安置建設項目完成后,按項目管轄權限,自下而上開展自檢自驗、初檢初驗和終檢終驗。終驗合格后按規定辦理項目移交手續。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項目管理責任單位應根據不同階段驗收需要,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做好竣工資料的準備工作,包括工程規劃設計,工程概算編制,工程監督報告,工程質量檢查意見,工程竣工報告和結算報告,審計報告等,為全面驗收提供依據。驗收結束后,縣級移民部門應按《云南省水電工程移民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各種資料整理歸檔,經檔案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適時移交其管理保存。

第八章 后期扶持

第四十條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務是對移民后期生產和生活進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生產生活水平。

第四十一條 后期扶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17〕17號)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移民的生產生活,加大后期扶持力度,在安排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項目時,優先安排移民地區。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表現突出的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四條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推諉扯皮、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挪用、侵占、貪污移民資金的;濫用職權、侵犯移民合法權益的;收受賄賂、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致使移民安置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澗彝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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